张小聪
[摘 要]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本文我国目前非法行医的现状以及医疗卫生监督现状进行分析,并最后对我国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政策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打击;非法行医;监督现状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9-0162-02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行医活动,国家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容易影响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密集的劳务工廉价的医疗需求,使得非法诊所“生命力”非常旺盛,虽然监督执法部门加强了打击力度,但利益的驱使,使得非法行医无法得到根治。
1 非法行医的现状
(1)非法行医内容:①无证行医行为;②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③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④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验不及时;⑥助理医师单独执业;⑦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不及时;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2)非法行医的危害:①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无证行医,将会造成最直接、最严重的危害。由于非法行医人员大都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专业人员和专项技术设备,无医疗防范意识和急救措施,医疗质量难以保证,甚至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②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格局:医疗机构违法人员作为第三者,以赢利为目的,随便设点,开设诊疗科目,挤占医疗市场,逃避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扰乱了医疗市场经营管理秩序。③增加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医疗事故中,由于医疗机构误诊、漏诊、延误救治;未认真履行告之义务;病历书写存在问题等原因引发了医疗事故。
(3)非法行医的基层特点:①在城中村,无证行医行为较多。尽管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但由于无证行医需求大、地点隐蔽,经济条件的制约,法治宣传不足、监督力量不够,非法行医仍然十分严重。②卫生条件差。无证行医设施简陋,环境恶劣,有的非法行医者衣、食、住均在诊所内,消毒管理极其简陋,甚至部分诊所根本没有消毒设施,使就医者没有安全保障。③致死率高。由于“医务人员”无资质、医疗条件恶劣,非法诊所致死率很高。2008年中央电视台就曾播出以“深圳关外两区非法诊所平均每月医死一人”为题的报道。④出租、承包科室现象都比较隐蔽。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4)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2 医疗卫生监督现状
(1)基本职责: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后,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校验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查处,其中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均应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情节严重”解释为: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医疗卫生监督困境:①执法力量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对医疗机构、卫生资源和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但在医疗行为的日常监管上往往面临精力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与其他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力度相比,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比较弱。②法律法规滞后,处罚力度小:目前,已经出台的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很多,由于时间跨度大,有的相对滞后,有的相互衔接不够甚至出现矛盾,不能适应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罚力度有时也偏轻,难于起到威慑作用。③执法保障不足,执行难度大:社会医疗机构由于是当地卫生部门核发《执业许可证》,监督处罚比较配合,但非法诊所和游医的无证行医由于人员流动大、抗拒性强而且部分人员带黑社会性质,如果不是联合公安、民兵统一行动或许得到其安保支持执法难度很大。
3 各地采取的新方法
(1)深圳:卫生监督部门通过建立健全“1+7”医疗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确保监督覆盖率,努力增加监督频次,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打击与疏导并重,处罚与教育并重,规范医疗市场,实现对医疗机构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1”就是严格准入制,把好准入门槛。“7”包括:①医疗机构不良执法行为计分制。对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年度累积计分制度,并于公示,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扣分情况向社会公布。②违法违规医疗机构法人约谈制。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触动决策层,有效解决问题。③对违法违规情况的通报公示制。包括公示栏公示、内部通报和媒体公告三种方式。④全市医疗机构巡查制。⑤年度校验现场审查制。对校验发现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责令整改,必要时提出暂缓校验意见,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依法行医。⑥完善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2007—2008年全市共吊销了8家严重违法违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所好转。⑦引导扶持机制。对医疗机构加强了引导和扶持,组织了送法活动和定期的培训,以期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基础上提高其管理水平,促进其全面的可持续性发展。
(2)宁波:针对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多、内容广、专业性强,而这些法律法规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的同时有的卫生法律法规时间跨度大,相互不够衔接,甚至出现矛盾,不能适应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情况和医疗机构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诚信服务和自我约束不强的问题。通过提高医疗机构自身的依法执业意识,杜绝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及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建议和对策
(1)增大政府的重视度,加大对医疗卫生监督的投入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和执法能力,可以在基层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建立的一支区域性带安保力量的执法队伍统一进行执法查处。
(2)建立强制联合执法的机制,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得到科技、公安、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配合。对于监督过程中碰到的难点、疑点问题互通信息,加强联合执法。
(3)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非法行医者的法律意识和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和开辟专题宣传栏等多种媒介形式进行宣传。
(4)完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准入,进一步放开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做到堵和疏相结合,有效减少非法行医行为。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医疗市场的放开成为必然,但医疗机构的准入还不够公开透明和规范,不是严格地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而是存在着太多的行政长官的意志和社会关系在发生作用。
(5)加大对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和跨区域医疗保险报销的呼吁,使非法行医特别是“黑诊所”失去市场。
参考文献:
[1]杨于忠.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06,14(1):20-22.
[2]柴厚杰.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2007,15(2):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