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濟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配套工作。
德沃金曾说过:“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之美”。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网络和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交易各方主体的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商务前进的步伐。因此,建立既能权衡各方利益又不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绊脚石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命题。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为赶上世界信息经济的浪潮,取先发之优势,世界各国纷纷积极投入到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中。不仅美国、俄罗斯等技术大国是这样,就连马来西亚、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不甘落后。这些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往往是与其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紧密联系的,或者为之扫除障碍,或者为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参与国际竞争保驾护航[1]。
二、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1、高效的立法速度。当人们已习惯将法律与滞后联系在一起讨论时,却在电子商务立法的领域看到了高效的奇迹。从1995年俄罗斯的《联邦信息法》、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开始,电子商务立法落地生根,全面开花,有效地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短短10年间,电子商务立法速度之快,在世界立法史上都极为罕见。
2、跨界的立法模式。任何国家或地区单独制订的国内法都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天然具有跨国界交易的特点,由此造就了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的奇特现象。而这一现象促使电子商务在今后的立法更侧重于法律的适用性、衔接性与实践性,以促进了国际政策的进一步协调,为各种经济体充分利用新的电子平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动态的立法实践。高速发展的电商贸易伴随着诸多法律难题的出现,而其跨国界的身份又促使问题的解决更为复杂。因此,面对当前境遇应秉承着“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法规,实现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消除电子商务的障碍”。及时更新,完善立法。
4、失衡的立法状态。凭借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已形成以美国为首,欧洲等国家为主的国际电子商务格局,由此决定了其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紧迫性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在立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譬如《合同法》中肯定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专利法实施条例》为了适应国际通行趋势,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中国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中国台湾《电子签章法》的颁布,以及广东、上海、海南等地方立法活动的积极进行,都可能为全国立法提供一些经验[2]。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但其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存在不相衔接的地方,在具体实施中甚至出现冲突。
(二)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空白。1.域名方面:我国《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采纳和国际通行的原则,就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但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域名审查制度,也没有限制注册域名的数量,使得近年来享誉海内外的多家知名品牌境外被抢注而现行国内立法竟无力之保护。2.链接方面:链接技术有效的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用户查询,也成为网站及商家扩大影响、进行广告宣传的有效途径。但链接会涉及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侵害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由于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和作品数量特别巨大,网站间普遍存在互设链接的情况,要求设链接的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是不现实的[3]。
(三)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领域的空白。互联网一方面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传播带来了前所未见的快捷,为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创造了极大空间,但这把双刃剑也同时使得我们的隐私处于被凯觑的境地,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针对电子商务有关的个人数据进行保护,在这方面仍是一个空白。
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一)拭目以待——《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较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实际,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目前没有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立法;已制定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也存在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清、内容不全等突出问题,无法有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引导和规范。[4]
(二)全面清理——“滞后”法律法规。全面否定已有的法律制度去构建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无异于杀鸡取卵[5]。因此整理完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羁绊的现行商事立法规范,会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的进行,诸如各种法规文件中关于"书面要求"的规定等。"破与立"是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两个方面,旧规范的破除是为了新制度更好的建立,这是由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所决定的。
(三)加强关注——与国际规则接轨。在我国,有关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差距较大。加入WTO后,将促使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同国际接轨,融入国际化的潮流中,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遏制电子商务信用风险,迎合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强烈需求,为其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因地制宜——立足基本国情。电子商务的发展迫切需要“游戏规则”的制定,而且是需要体现中国特色的 “游戏规则”,才能令网民乐在其中。中国网络业在资本投放、经营模式、经营理念、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有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这些实际情况都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上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和策略,应进行统筹策划,从系统科学的角度,参考国际立法框架,形成我国自己的立法思路。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法律,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条。因此,我们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上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N]张楚:"信息立法--信息产业化的重要条件",载《广州日报》1996年7月2日理论版.
[2][D]光蓝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几点问题浅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年2月.
[3][D]石艳荣 贺水强 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商场现代化.
[4]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载中华会计网.
[5]何松明,刘满达,电子商务立法三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01期.
(作者单位:北京商贸学校)
作者简介:付颖,女,生于1980年,山西运城人,汉族,讲师,主要从事电子商务、经济法等方向研究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