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琼 朱远军 杨五一
摘要: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2012年兴山县在探索中开启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破解了山区林农、林社、林企融资难的“瓶颈”,解决了森林资源资本化的难题。本文以兴山县为例,在肯定山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指出了所存在的问题,并就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兴山县;林权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S7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020(2014)03-0062-04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相继启动了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保险等综合配套改革。本文以兴山县为例,就山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现状、问题和对策进行了一些探讨,为湖北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参考。
1林权抵押贷款的成效
1.1有效激活农村潜在生产力
兴山县地处鄂西山区,全县8个乡镇、96个村,总人口1812万人。国土面积2333万hm2,林地面积1947万hm2,占83%;耕地面积133万hm2,仅占57%;森林覆盖率76%,林木绿化率90%。2008年,兴山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累计完成集体林权登记发证近5万本、1840万hm2,确权率和发证率100%,此次改革明确了林农所持有的《林权证》对应山林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为充分挖掘森林资源潜力,增加山区农民收入,促进林业经济多元发展,2012年兴山县本富村镇银行在尝试中,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信贷业务。当年为1 200多户林农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1 250笔,1 520多万元,抵押面积达2 13333多hm2。林权抵押让山区林农找到了出路,看到了希望,可有效激活农村潜在生产力。
1.2催生和培育了新型市场主体
山区农业要增效、农民要增收,必须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市场主体,走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之路。但现阶段,广大林农由于耕地偏少难以产生集约效应;加入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的农民,由于缺钱无法统一从事种子、肥料、技术、加工、销售等活动,专业合作组织名不副实;有了基地的龙头企业,有限的资金投入了生产环节,加工等生产环节的资金周转较难。为解决林农缺钱的问题,2012年以来兴山县本富裕村镇银行累计为5家龙头企业、3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2 000多万元。湖北智慧果林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投资核桃、葛根加工时资金出现缺口,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获取450万元周转资金,缓解了加工资金难题。目前,湖北智慧果公司已开发核桃、葛根系列产品25个,年度可实现销售收入4 000万元以上。响龙核桃专业合作社2013年春天扩大种植规模时也出现了资金紧张的局面,本富村镇银行通过林权抵押及时给该专业合作社贷款10万元,缓解了资金发展难题。还有众鑫香菇专业合作社,2013年上半年通过林权抵押贷款20万元,发展袋料香菇生产,当年还清银行贷款后,还赢利32万元。林权抵押贷款不仅破解了山区林农、林企、林社融资难的瓶颈,促进了森林资源资本化的进程,还推动了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
1.3调动林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2008年以来,兴山县政府大力发展以核桃为重点的木本油料产业,5年累计发展核桃基地133万hm2,为把核桃产业做大做强,县财政局、林业局、本富村镇银行相继出台了《兴山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兴山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兴山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林农、企业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相关依据。同时通过政策激励,林农专业合作,龙头企业带动,银行林权抵贷,部门配套服务等组织发展模式,有效调动了林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先后吸引620多名外出打工者回乡创业。黄粮镇金家坝村村民黄华,长年外出打工,2011年回乡发展林下养鸡,2012年本富村镇贷款60万元帮助他扩大规模,当年养鸡4万只,赚了近30万元的丰厚利润。在他的影响下,带动了整个黄粮镇的核桃、葛根种植和林下养殖业发展,金家坝村成为了林下养殖专业村。林农聂心忠是首批林权抵押贷款的受益者,2012年7月,本富村镇银行为他承包荒山种植核桃和林下养鸡提供了3万元贷款,使他当年偿还贷款后还赢利5万元。2012年仅黄粮一个镇,累计就有710户林农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50多岁的村民郭子翠,把月亮包的15户村民的1007 hm2山林流转租赁30年,山上栽种核桃树,林下放养生态鸡,每年可获得收入20万元以上。可见,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有效调动林农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的积极性。
2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有关问题
2.1思想观念滞后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受传统思维影响和利益驱使,少数地方、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认识不到位,思想转换迟缓,存在畏首畏尾。少数乡、镇重视不够,宣传发动流于形式,没做到家喻户晓,林农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知晓率、认知率还不高。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实施林权抵押贷款,对开展此项业务仍心存疑虑,态度不甚积极。部分林农不愿以林权证作为贷款抵押物,需要信贷资金时则通过信用、保证或抵押等其他方式获取融资需求。
2.2信贷管理难
贷前调查上,由于信贷员林权专业知识不熟,林权权属面积认定复杂,信贷员开展信贷调查时,对于相邻的林权界定,难以区分;村集体林权证属集体所有,办理抵押登记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方有效,也给林权信贷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贷后跟踪上,抵押山林往往地处偏僻,贷后跟踪检查非常困难。在期限管理上,林业是产出效益期较长的产业,从投入到产出往往需要几年、几十年,而林权贷款期限普遍只有2~5年,因此贷款期限与林农的回报期不相匹配,林农往往会出现首次还款来源不足,影响贷款的按时还本付息。
2.3抵押登记难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信贷模式,但目前的林权抵押登记流于形式。林权抵押登记并非只是简单的书面记载,而是必须形成一个集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电子联网数据管理系统,以方便对林权确认和对其受益期进行合理预期,而目前的林权抵押登记在技术和程序上尚未达到此种程度,各县市区也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林权证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手续还不够规范,进而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实际运作中的普及性。
2.4权资评估难
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据调查,目前还有很多县市区尚未成立专业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机构,县一级林业部门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机构由于资质不够,林权评估结论不统一,随意性大等诸多原因,导致虚增评估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信贷人员作为非专业人员由于对林木价值评估及林权权属面积的认定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对林权价值作出正确的评估,难免会留下信贷风险隐患。再加上经济林、成材林受市场价格因素影响波动大,估价变化随之增大,而实施年度评审变更则增加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2.5风险控制难
首先,林权资产风险的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风险难以控制,如一旦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病虫害、盗窃等都可能使林权变现困难。其次,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性使银行对林权抵押变现困难重重。如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银行对抵押物处置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必然遭遇处分权与当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碰撞。由于风险的可控性较普通抵押更为复杂且利小,目前省内,甚至国内仍缺乏良好的信贷征信体系,加之相应的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机制的缺失,势必造成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潜在的风险增大。
3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建议和思考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在贷款方式、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政府配套等方面,尚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逐步规范、改革创新的地方,以期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3.1加快立法进程,配套政策措施
国家《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虽然在林权确权、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但在林权抵押、森林资源保险、银行抵押贷款方面缺乏可操作的较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的政策指导性意见。这急需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适用的法律解释。同时,针对目前国家只对纳入计划的林农大户及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的林业贷款进行贴息,政策没有覆盖到广大林农户,这也需要政府部门选择重点县进行整县推进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的试点工作。
3.2拓展金融机构,引导多元信贷
目前各地只有一家或几家银行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尚未构成和发挥市场主体多元投放、良性竞争、推进发展之优势,而广大林农需求贷款日益迫切。由于资金短缺,林业活力得不到释放,生产力得不到发展,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进一步拓展金融机构,形成多元信贷投入机制。在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应尽快构建商业性信贷+开发性信贷+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的信贷投放模式,形成以林权证抵押为核心的多元贷款方式。要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多,覆盖广,对林业生产熟悉的优势,引导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成为林权抵押工作的主力军。同时针对林木生长周期长的特点,多投放一些周期短、见效快的林下经济作物,实现以短养长,确保贷款到期后能够如期收回投资成本。
3.3实行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
(1)积极开展森林资源保险试点工作。建议各地政府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运用政府保费补贴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森林保险产品,发挥好保险对林业金融信贷的补偿保障作用。
(2)建立全程征信管理系统。可由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出台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和办法,实行林权证登记、审查、评估、投保、信贷等审批简化办法和网络化审批操作。
(3)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组建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强化对评估人员的统一培训,完善评估前调研、评估中合议、评估后跟踪机制,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强与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上级权威机构定期对县市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借助“湖北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把林权证管理、林木流转登记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实行电脑联网,使被设定抵押的林权证处于锁定状态,充分发挥抵押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作用,以避免重复抵押登记现象,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5)妥善做好林权抵押物处置工作。完善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服务体系和交易平台,对已抵押、登记的森林资源资产,在年度采伐总限额中预留一定的采伐指标用于对抵押物的处置,如抵押人没有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可按协议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通过林权交易中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流转。
(6)建立大宗林木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会商会审制度。对有基地有林权的村集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通过会商会审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在其发展产业、兴办加工的过程中,定期加强跟踪指导,建立贷后服务机制,以实现信贷投放和产业增收双赢,推动农村经济向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唐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