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清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境内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则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即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期间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义务,具体来说,是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分为以下几点
1.受托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依据是指确立经济责审计事项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及相关受托手续。这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别于其他常规审计最明显的特点,它既不同于审计机关列入年初审计计划的常规审计项目,又不同于上级或者主管部门、本级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必须是在获得上级部门或者相关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委托审计的书面指令和申请后才能安排实施。此类审计通常是“被动”而不是主动的审计行为。
2.专一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专一性首先表现在于其只能就授权审计或提请委托要求审计的部门在授权或委托书中所指明的专一或者特定范围内进行,这个范围包括审计对象的时间范围和审计内容的范围。审计的时间范围是被审计企业领导人的任职期间,审计的内容范围仅局限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其次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专一指定的内容进行审计,不同对象或者同一对象不同时期的内容也不一样,不能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计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这是规避审计风险的需要,这是企业经济审计内容本身的专一性。第三是指审计对象的专一性,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只能是针对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企业领导人,不能针对其他人。
3.全面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内容比较全面的审计,具有很强的综合完整性。为了客观、正确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应负的经济责任,不仅要进行针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而且要对重大经营决策、经济效益甚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社会责任等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比较全面审计,才能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是非功过得出正确、完整的结论。而且从审计风险角度看,审计也必须对被审计企业进行内容全面完整的审计,才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规避审计风险。
4.多样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既是实施审计时据以判断是非、评价优劣的准绳,又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的根据。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千差万别以及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综合性,决定着审计评价标准的多样性。即在审计评价时,既要沿用对企业财务审计的评价标准,又要适用对单位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评价标准,还需采用对其领导个人受托经济责任的评价标准,这是审计评价指标多样性的体现。
5.时效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主要是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受到授权审计或提请委托要求审计的部门在授权或委托书中所指明的审计完成时间约束,必须限期完成审计任务,如需延期须向授权方办理延期手续,因此必有强调“时效性”;二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考核、评价、监督和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把握时间节点,保证工作的及时性和时效性。目前在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上,一般强调“先审计后离任”或者任中审计,否则就会降低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6.事后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事后审计行为是由其性质决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最终评价的是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这个情况是不可能事前审计。只有在其履行职责的一定时期或任期结束以后,才能进行审计与评价。因此,审计往往是“先离后审”。
7.高风险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高级领导人员的审计,它直接关系到领导人员的升迁、任免和处理,对领导人员个人而言,不僅仅影响到其经济利益的收入,甚至是关系到他一生前途甚至全家人命运的大事,因此审计评价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还要注意为被审计企业商业秘密及其领导人员个人隐私等保密。这就要求审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就极可能导致巨大的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