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家庭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变化,常与夫妻之间的财产有关,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夫妻财产制度规定得是否合完善,直接影响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社会的稳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涉及一系列热门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虽然该司法解释关注了社会实际,解决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但是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和立法天然的滞后性使得一些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有待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不足;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
所谓夫妻财产制,理论界也称其为婚姻财产制,是一国婚姻法律调整夫妻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制度总称,具体表现为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以及夫妻双方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制度。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在实践中,一国立法采用什么样的类型和立法模式与该国的立法传统、文化政治和风俗习惯等因素密切相关,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性紧密相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发展的进程,借鉴国外的经验的背景下逐步发展起来的。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1.夫妻財产权。该权利是关于夫妻双方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权利,是维持夫妻关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夫妻财产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定义指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权利。广义的定义除了婚姻关系内以外还包括对于婚前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理解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应该立足于夫妻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从夫妻关系的角度去把握和理解,不能脱离夫妻关系的现实,把它等同一般的财产权利。
2.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是指夫妻对双方所欠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是一起偿还对外债务还是各自承担各自所欠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则对此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将其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原则上认定其为个人债务,由其自己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应当界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由夫妻共同偿还;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有效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夫妻中的未欠债一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3.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夫妻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
第一,由于夫妻双方协议而终止。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协议一致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在这种情形下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是可以约定的。
第二,由于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第三,由于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配偶有权分割共同财产并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如有上述所列情形的,另一方有权利请求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二、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于1950年,该法规定不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 1980 年的《婚姻法》对此做了重大调整,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确立了婚后财产共同制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并行的“二元制”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这一夫妻财产制度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化,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显露出其不足之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制度再次做出重大修改与完善。随之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在2003年和2011年颁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使得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具体包括夫妻双方法定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法定特定财产制以及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
1.我国夫妻双方法定共同财产制
(1)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概念和法定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2)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范围
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报酬。比如工资收入或是用工资购置的财产。
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如公司红利以及股票、债券、投资等投资性收益。
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我国婚姻法上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指的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归属个人,不在共同财产之列。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获得的财产。特别情况是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仅归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
此外对于法律无法一一列举的情形,立法还规定了“应该归入共同财产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性条款。
(3)关于夫妻双方法定共同财产的注意事项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应否归入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由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依旧存在,因此,夫妻双方即便在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视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分为财产性收益和非财产性收益,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只包括财产性权益,不包括知识产权的非财产性收益。
2.我国夫妻特定财产制
(1)夫妻特定财产制的定义
夫妻特定财产制是指立法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取得的某些财产具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制度。
(2)我国夫妻特定财产制的分类
第一,立法中明確规定的夫妻特定财产。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在《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其特定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当事人协议的除外。
第二,夫妻一方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于以上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受伤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的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属于特定财产的范畴。
第三,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规定遗产或赠予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特定财产。
第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3)夫妻特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在夫妻特定财产制中,夫妻的财产权利就仅限于一人的财产,如无允许,另一方无权使用、支配、处分。而夫妻在对外承担共同债务时也不得拿专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是专有财产一方所负债务则可用属于自己的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务。当然在夫妻关系消灭分割财产时也不能分割专属于一方的财产。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1)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通过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形式,对于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自主安排,从而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尊重。
(2)法律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通过采取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等形式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在第三人保护方面,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知晓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各自所有的,那么负担债务的夫妻一方仅以个人财产为限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第一,关于约定的主体。主体就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双方。此外,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亲自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二,关于约定的时限。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约定时限的规定一般认为应该始于婚约开始,终于婚姻结束。
第三,财产范畴。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有的财产全部可以列入约定财产的范畴凡,夫妻外的第三人的财产不在约定范围。
第四,形式要件。我国立法要求约定财产应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口头约定如果明确清晰,夫妻双方没有异议的也可以承认其效力。
第五,内容要件。夫妻双方除了应当明确财产的范围和划分形式外,还应该明确具体财产的归属权、财产项目、财产所在地等。
第六,效力体现。约定财产制除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外,在适用上还具有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效力。约定的对外效力方面,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综上,夫妻约定的财产制中夫妻的财产权利、对外责任、分割与清算都可以由夫妻自行约定,如果夫妻自行约定后,夫妻之间一旦发生分离等情况,就需要先按照约定来处理。
三、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1.知识产权的立法规定不明晰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其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通说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专属于创造者,只有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才可以转移。因此,我国婚姻法律规定夫妻共有的知识产权收益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将要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尽管立法关注到了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却忽略了取得时间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分配的重要性。可能造成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才取得财产收益,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会被列入到共同财产的范畴;或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获得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才取得财产收益,最终归为一方所有。这两者情况都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2.继承或赠与财产的规定与国际惯例脱节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法定共同财产。对于遗赠或赠与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未明确表明归一方所有,则视其为法定共同财产。
这些规定与国际通行的立法规定相脱节。尽管一国立法会具有本国特色,但是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私法领域的渐近性成为大势所趋。从国际立法的经验来看,各国大多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归属其个人所有,我国婚姻立法的规定会使得我们在司法实践尤其是涉外领域与他国发生法律冲突,增加司法成本。
此外,目前的规定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也存在冲突。继承法规定丧偶女婿或丧偶媳只有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才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除此之外丧偶女婿或丧偶儿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如果将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那么就扩大了继承人范围,这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相矛盾,所以《婚姻法》在确定继承的遗产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将其从共同财产的范畴中划分出来。
3.夫妻特定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婚姻法中的夫妻特定财产制尽管符合未来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趋势,但是关于夫妻一方专有生活品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个人的价值定位不同,夫妻双方的专有生活品虽然对于个人具有不可估算的价值,但在实际商品价格上可能差距甚大。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可能非常昂贵,而另一方可能非常廉价。这样一旦离婚,如果各归各有,可能会造成实际上的分配不公。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不足
约定财产制是与法定财产制并行的重要制度。但是《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却过于简单、粗陋,缺乏体系化,导致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时间界定模糊。在理论探讨中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时间过早,双方结婚意向不明确容易出现误解等意思表示瑕疵,为避免纠纷,约定的时间应该属于婚约,终于婚姻关系消灭。
其次,没有明确约定的变更情形。约定财产制的本质属于契约,夫妻双方如婚后出现不同于婚前合同约定的情形,法律应允许适用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具体的变更情形应结合实际情形和立法原则在法律上加以明确。
(二)对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对策建议
1.明确知识产权的利益归属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的归属应当以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来替代财产收益的所得时间,具体情况可以如下安排:
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知識产权即使在婚后也归其个人所有;
第二,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性利益也应归双方共有。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增加成本,可以在离婚时,首先对未实现财产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将评估价值核算入共同财产以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具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合理的补偿。
2.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立法完善
首先,我国现行立法应当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经验接轨,从而使得我们在国际私法领域与其他国家保持同步,减少国际私法领域的冲突和解决冲突的成本;
其次,调整婚姻法和继承法之间的冲突分歧,为了更好地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夫妻一方取得的遗产作为其个人财产,而不应作为法定财产来处理。
3.一方专有生活品的归属在技术设计上要更加具体,体现兼顾公平的原则
在实际生活当中,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专有物品如何分配,若夫妻专有生活品的商品价格相差悬殊,为了兼顾公平,倘若一方专有生活品是用双方共有财产购买所得的,仍应视为法定共同财产。在对这一类别的财产进行财产分割时,专有使用的一方在补偿对方相应权利份额的基础上对该专有物应当具有优先取得的权利,从而保护其对专有物的情感寄托。
4.财产的约定时限和对变更的处理
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应该始于婚约,终于婚姻关系消灭。关于变更情形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四、小结
《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妥善的规定和处理是解决夫妻关系乃至社会关系的重要的保障。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进一步对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显得紧迫而不容忽视,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要针对已经存在和以后凸显的各种缺陷通过法律的完善以及法律的贯彻加以弥补,努力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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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