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一直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对乡村社会的冲击力度远远超过城市。费孝通先生笔下的“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村“熟人社会”正逐渐向“冷漠化”、“半熟人社会”过渡。2004年至2013年,中共中央已经连续十年发布了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将“三农”问题推到一个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文章从涉农犯罪类型综述、特点及问题、预防及对策三个方面对涉农犯罪问题进行初探。
[关键词]社会转型;农村;犯罪
社会转型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是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带有过程性的变革,既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系统等内在结构的变迁,也包含了个体在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更新。有学者认为: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1]众所周知,我国在历史上一直保留着“家户制”的家族传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所形成的家庭、家户、家族观念长期以来占据我国伦理制度的一席之地。但随着我国的现代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速率加快,这一传统在我们的乡村社会逐渐褪色。和大多數城市家庭一样,农村家庭也在越来越分化,维持一个完整的家族体系一起生活,甚至相近生活都很困难。尽管这种生产生活方式在我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在个人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它先于国家手段对个人行为进行着规制和管控。而如今,商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吸引着农村劳动力逐渐走向能获得最大化经济回报的地方,相应的人口流动性就大大加强,农村社会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现象较为显著。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环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我国建设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但从近年的犯罪率来看,虽然乡村低于城市,但其上升的势头比城市要快。调查显示目前在押的罪犯80%左右是农民,[2]所以说涉农犯罪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刑事问题。
一、 当前涉农犯罪基本类型综述
(一)农村职务犯罪
近些年来,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强劲势头下,农村经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好转,一些村集体掌握着雄厚的集体资金。同时,国家陆续出台惠农支农的政策措施,将扶持资金向农村倾斜。并且为实现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其中的重要环节。以上所述现象都为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提供了契机和空间,村干部、乡镇干部利用职务职务之便侵占、受贿、挪用资金、非法买卖土地、等职务犯罪已经屡见不鲜。
(二)农村青少年和老年人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世界三大公害之一,20世纪以来,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因为父母外出工作导致儿童留守,逐渐在缺失监管的环境中长大已经是全社会持续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年推进,尤其是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显著问题,并对农村稳定乃至社会和谐造成严重危害。[3]
同样,老年人也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我国,涉及老年人的犯罪大多在农村发生,农村老年人犯罪正呈不断上升趋势。[4]目前,我国的农村老年人犯罪形式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封建迷信犯罪和性犯罪。
(三)流动人口犯罪
城市的现代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从而使得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走进城市。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管理难度的增大不仅使流动人口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农村流动人口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名称。当第一代农民工随着年龄的老去逐渐返回农村后,“新生代”农民工成为新产业工人阶层的主体部分。但由于其中的一部分人群既适应不了城市,又不能返回农村,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治安问题。在这一类犯罪中值得注意的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趋严重,这也许跟这一代人在成长过程中,被大量暴力色彩的影视剧和电脑游戏影响有关。
二、涉农犯罪的特点及问题
(一)犯罪主体多为男性
尽管近几年来农村女性犯罪比例也在增长,逐渐的引起很多研究犯罪和刑法的人的注意。但男性犯罪还是占到犯罪主体的较大比例。不管处于何种年龄段,男性本身所具有的身体优势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了先天的可能条件。
(二)犯罪主体普遍文化程度不高
犯罪人无论长期居住在农村,还是跻身在茫茫打工人群中,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是普遍性的特点。他们的文化水平绝大部分停留在初中甚至初中以下,这不仅不利于遏制一些犯罪意识的萌发,甚至对一部分人犯罪活动的实施起到推助作用,文化素质的浅薄使得很多犯罪分子没有足够理性深入思考问题,只会不计后果的图一时心理上或钱财上的满足。
(三)犯罪类型相对集中,财产性犯罪为多发犯罪
农村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权利和日常纠纷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最为易发、多发、惯发。社会在转型,人们的价值观也有所转变。对金钱、物质的追求是每个人都难以控制的。由于过剩的劳动力与有限的农村土地资源发生冲突,而且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一部分农民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走上犯罪的道路。[5]
(四)农村犯罪呈现低龄化发展趋势,初次犯罪年龄进一步降低
2001、2010年两次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显示,10年间未成年人犯罪特征有以下方面变化:在犯罪人主体方面,不满16岁、农村人数、闲散人口法人比例明显上升,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依然高达七成以上。[6]农村人数的增多,以及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是对农村家庭生活的一个重要反馈。我国城乡二元制的结构形式,导致了城乡发展程度的不平衡,也使得一部分家庭更加看重经济收入,而忽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在缺乏关爱和监管的环境中,未成年人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国目前的农村家庭教育几乎是空白,这是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发展和未成年人教育的“瓶颈”。[7]
(五)团伙犯罪、有组织犯罪趋势明显
团伙犯罪不仅犯罪能量较大,而且难以取证侦查。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极为严重的。目前,在农村犯罪人群中,逐渐形成了团伙作案的风气。农村犯罪团伙主要有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等三种类型。盗窃团伙一般表现为人口众多、成员固定、分工细致、流窜盗窃等特点;抢劫团伙则表现为成员分散、成员低龄化、犯罪动机低级、抢劫区域固定;流氓团伙也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犯罪成员有一定的特殊性、犯罪动机不特定、犯罪动机比较随意等。[8]
三、涉农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一)增强法制宣传的力度,提升农村人口法律意识
对于长期生活在农村的群众进行普法教育,一方面是要他们掌握法律武器,适时保障、争取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安定和谐的环境,不要违反法律这一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首先,在乡村干部的具体工作中要引导农民了解、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其次,要让农民群众牢记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尤其是要打消部分人对犯罪行为以及刑罚追究持有的侥幸心理。
(二)形成良好的德育环境,建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世界瞩目的良好成绩的同时,我们需要经常反省新时期“道德滑坡”的问题。中国正从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转向一个以工商经济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因此熟人社会曾经有效的非正式约束机制,并不再像以往那般奏效。关系的萍水相逢化,不仅容易产生不道德的、败德的行为,而且更容易逃避各种社会制裁,包括社会舆论的和正式的制裁。面对价值和道德的多元化现状,急功近利的道德建设并不提倡。[9]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丰富的精神文化活动,形成良好的德育环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的。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培养个人建立起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三)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状况也决定、影响着家庭生活以及个人心理状况。乡镇工作的主要方面就是发展当地经济。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特色产品带动相应产业的形成、繁荣,从而更好地将土地与农民结合起来,既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的情形,又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村社会,解决了因为缺少监管而形成的犯罪因素。
(四)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心全意服务农村社会
农村基层组织对于预防农村犯罪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社会不安分子以及轻微违法的犯罪人进行制约。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好转的新形势下,基层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在引起社会关注。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民主制度建设不仅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主要在于在干部中间形成全心全意服务农村的工作理念。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证和宣传教育,也需要充分发挥村民对村务的决策、监督力度,使村民称为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核心力量,从而建立全心全意为农村社会服务的基层干部队伍,并且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权利
笔者曾前去西北省份青海格尔木市调研,在所调研的村庄里,有很多来自其他省市、州县的打工人员,据这些人介绍,他们大半个村子的农户为摆脱靠天吃饭的困境,都走进这座移民城市做小生意等另寻出路。但是他们的户口长期无法解决,自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村委会的成员对于这么多的外地人口也束手无策,不仅难以辨认住户更加不知从何管理。这种现象是流动人口犯罪的潜在因素。所以必须改革新形势下的户籍管理制度,撤销城乡二元制的管理办法,从行政管理上首先达到平衡,才能有序地管理农村流动人口,积极引导流动人口融入新地区。
四、结语
涉农犯罪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大问题,虽然说是农村犯罪人员自身存在的不足导致他们走向犯罪道路,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也是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所导致的。涉农犯罪,涉及一个社会的制度、文化、经济的方方面面,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防治农村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我们一定要分析犯罪发生的背景原因,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为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刘业凤.转型期我国农村犯罪与防治[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2.
[2]张玉兰.和谐社会进程中农村进城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范的法律思考[J].江苏农业科学,2011,39(5):594.
[3][7]李志強.当前农村犯罪低龄化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9.
[4]刘明.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的预防[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1.
[5]陈玉朴.新农村建设中的涉农犯罪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3.
[6]关颖.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十年比较[J].中国青年研究,2012,6:47.
[8]孙道庆.新形势下的农村刑事犯罪[J].知识经济,2009,14:37.
[9]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康玉佳,女,甘肃定西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