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探索

2014-04-29 08:13温挨树陈军
西部资源 2014年5期

温挨树 陈军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随着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矿山和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矿山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矿业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固体废弃物堆放对环境的影响、矿业开发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与破坏等。本文就如何做好矿山的地质环境管理,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治理好矿山地质环境,实现我区绿色矿山与和谐矿业的建设目标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 存储分离 采矿回收率 团坑 采矿作业清洁化

一、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现状

截止2014年8月底,全区共有生产矿山4,804家,矿权总面积为6,204.66km2,矿山企业因采矿活动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为209,623.92hm2,矿业活动所形成的固体废弃物积存量为1,691,886.03万吨。已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4,679家,缴存率为97.0%,实际缴存保证金253,481.27万元。有4,703个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方案编制率为98%,有998家矿山企业编制了分期治理方案,编制率为21%。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4,653家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明确了专人计算、专人复核、专人审查的工作程序,保证金的核定、计算规范准确,并实行了保证金核定、存储分离,在其所辖区银行开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治理恢复方案备案台账和档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登记卡片、缴存明细表、采矿权人保证金缴存凭证等材料基本齐全。各盟市基本都能按规定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缴存证明作为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新立、年检、延续、变更手续的必备要件。全区通过首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的矿山共917家,占全区生产矿山数的19%。验收面积217.64km2,投入治理费用90,623万元。

总体上大型矿山企业,部分中、小型矿山企业,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做得较好,特别是正在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和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治理工作有方案、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取得了良好环境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有的已经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果产业化。一些小型矿山,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认识不高,特别是非金属矿山治理效果较差,甚至没有治理,只是设置了必要的网围栏等生产必需的设施,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分期治理。

针对日益显现出来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2008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地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随着保证金制度的深入实施,有效促进了采矿权人依法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快,治理效果十分显著。

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矿山的地质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治理,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的还较少。目前出台的规章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有关职能部门问的职能分工与协作不是很明确。地方政府对部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缺乏监管能力,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得不到真正执行和有力的监督,影响矿山环境的有效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全面实施。

2.矿山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加重了矿山环境的破坏。过分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是造成矿山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我区矿山普遍存在采矿回收率低,贫化率高和选矿回收率低的现象。由于开采技术落后,一些矿物的共伴生组分得不到合理利用,当废渣处理,二次资源利用率低,除浪费资源处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生产矿山到期治理验收情况参差不一,问题较多。虽然全区大部分盟市已开展首期治理验收工作,但从验收矿山数量来看,与预期还有差距。部分矿山虽完成了首期治理的验收,但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量较少,治理费用投入少,投人工程量小,治理效果不明显。首期治理验收资料中,有的施工总结内容简单、影像材料不全。部分矿山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方面也做的较差,矿区废渣土乱堆乱放严重。

4.全区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形势较为严峻,全区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仅为了20%,大部分闭坑矿山没有编制《闭坑治理方案》,没有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也未履行相关闭坑手续。

5.由于受国内煤价下跌影响,大部分煤矿处于停产状态,部分煤炭企业无力短期内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部分大型矿山企业未能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6.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点多面广,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履责能力差,生产机动性大,管理难度大。这些矿山虽按规定存储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但由于矿权面积较小,保证金数额较少,不能开展有效的地质环境治理,不履行矿山闭坑手续,放弃提取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直至采矿权许可证过期。

三、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具体要求,制订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等制度,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在加强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立法和建立矿山环境管理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大矿山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建议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宣传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行政管理和开发建设责任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和自觉性。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推进建立公众参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与决策机制。

3.逐步建立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典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和重点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开展矿山地质环境遥感动态监测,建立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三级监测体系和管理体系,是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4.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预防。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闭坑达标”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地质环境保护与监督,在矿山勘查、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阶段,按照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采矿作业清洁化和矿区环境优良化。

5.设立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主要范围包括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饮用水源地、重点文物保护区,以及重要管线、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和其他不允许开采的区域,严格矿产开发区域布局,禁止在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域的矿山勘查开发活动,保护生态环境。

6.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实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进一步开展重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项目试点工作。

7.加强对基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基层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加强管理力量,提升管理水平,使其与地质环境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加强保证金管理业务培训工作,规范保证金的管理,规范保证金的核定、缴存、结转、返还相关程序,保证金档案管理格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