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泉
《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行整体部署,明确将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中心工作,以节约集约利用统领土地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日前制定下发《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行整体部署,明确将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中心工作,以节约集约利用统领土地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来一个时期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目标,一是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二是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三是土地存量挖潜和综合整治取得明显进展,实施土地内涵挖潜和整治再开发战略,“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累计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750万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900万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300万亩,土地批后供应率、实际利用率明显提高;四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更加完善,机制更加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范省、模范县(市)。
《指导意见》明确,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县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刚性约束;依据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东部地区特别是优化开发的三大城市群地区要以盘活存量为主,率先压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用地指标。有序增加建设用地流量,在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稳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流量指标,统筹保障建设用地供给。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强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区域平均容积率,促进城市紧凑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加快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合理布局。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加强产业与用地的空间协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比例结构。
《指导意见》强调,严格用地标准控制,完善区域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引导城乡提高土地利用强度,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细化原划拨土地利用政策,加快推进原划拨土地入市交易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要素市场周转率和利用效率。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优化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结构比例。
《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城乡土地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强化开发区用地内涵挖潜。提高开发区T业用地准入门槛,制订各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标准和最低单独供地标准,并定期更新。因地制宜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利用。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完善激励机制和配套政策,深入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创建。全面清查城乡建设用地情况,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及执法督察。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忧患意识,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全民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