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难容社会组织生长(摘要)

2014-04-29 00:44徐永光
学会 2014年5期
关键词:慈善会计划经济慈善

徐永光

社会服务领域计划经济思维即全能政府思维,以为政府可以包办一切,用前总理温家宝的话说:“我国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开放仍然相对滞后,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政府责任不到位和包揽过多同时并存,该管的没有管到位,该放的没有真正放下去”。

在计划经济思维下,慈善捐款也成了“计划”的一部分。中国慈善捐款本来就少,其占GDP的比重几乎是全世界最低的,而这一点点捐款大部分还流向了政府部门以及有政府背景的3000多家红十字会、1900多家慈善会和1300多家公募基金会。据民政部主管的中民慈善信息中心报告:“2010年中国近6成捐款流入政府、慈善会及红会系统中,只有1.3%的捐款到了慈善会之外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福利院”。资源垄断让那些没有政府背景的民间公益组织难为无米之炊,处于极度饥渴状态,遑论健康成长。即便在社会组织如此之低的增加值中,官民不分的部分还占据了大头。社会组织增加值比重低的另一个原因是流向政府项目的捐款统计增加值时无法反映在社会组织头上,反过来如果捐款由社会组织来操作落实,用于社会组织的项目和服务不仅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还会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增加归属于社会组织的GDP。正如2000年国务院文件中指出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世界各国都是政府出钱购买民间组织的服务,唯独中国是民间出钱、政府干活。有人为此辩解:社会组织做公益和政府做公益都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做有何不可?笔者曾在《慈善体制改革也需要顶层设计》一文中对此做过解释,民间公益和政府公益都给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但其运作机制和投入模式则存在重大差异:政府公益用的是财政税收的钱,民间公益用的是民间捐款或服务收入;政府可以拿财政的钱购买民间公益组织的公共服务,但不能把民间慈善捐款当成“第二税源”用来弥补公共财政投入的不足;政府公益的投入带有强制性、垄断性和普惠性,民间公益的投入带有志愿性、竞争性和差异性;政府要制定法规政策支持民间公益的独立发展并担负监管的责任,而不应自己操盘既当规则的制定者,又当运动员,还当裁判员。

社会服务领域计划经济的特点是: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税收,还以民间捐款作为补充;发展模式为垄断性,比较喜欢做形象工程,难免造成资源浪费;服务主体为国家事业单位,由国家供养的人员提供服务有“铁饭碗”,缺乏竞争,服务质量堪忧。

社会服务社会化的特点是:资金来源于民间志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营收,服务主体为社会组织(亦包括企业);发展机制为竞争性,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这种模式能提高社会捐赠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和社会投资的效率,激发志愿精神,增加社会资本。

李克强总理2013年5月13日在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建立“惠而不费”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的思路。他说:“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办事不养人、不养机构,这样既能加快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问题,又能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对企业、老百姓和政府都是‘惠而不费的好事。”这是中央政府对社会服务领域由计划经济思维走向多元合作、社会化发展新机制的重要指导意见,思路非常清晰,落实的关键是各级政府愿不愿意放弃与民间抢夺资源,想不想放权,敢不敢在自己身上“割肉”。

在国家政策曙光初露的今天,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突破资源困境已经升至第一要务,这里需要政府行动的部分比较多。首先,在非灾害条件下政府必须终结权力越位的“以权谋捐”,把属于民间的这一块还给民间。红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应把资源优势转变为支持民间公益慈善发展的推动力量,不要让资源垄断继续成为草根NGO 的“梦魇”。

非公募基金会因其资金的独立性在改善慈善生态环境中具有独特的作用,盼有更多的非公募基金会选择资助型发展模式,成为民间公益的资源供应者。资助型是国外基金会的基本模式,而在中国资助型基金会的数量只能以个位计算。

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是建立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一环,建议政府拿出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服务事业费来采购社会组织服务,而不能只停留在彩票公益金分配上。同时,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大力发展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社会服务政社合作模式。需要警惕的是,采购社会组织服务不像工程招标那样有可检测的刚性指标,既然工程招标还有那么严重的腐败发生,政府采购服务更需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择优购买并加强监督评估。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寻租行为,将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正在一些地方发生,绝不是杞人忧天。

财税制度对于遏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功不可没”。要想阻止社会组织在国家经济份额中的比重继续下滑,相比于结束资源垄断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措施,修改税制的难度相对较小且杠杆作用更加明显。鉴于社会组织份额非常小,落实免税政策对于国家10多万亿税收盘子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由此激发出来的社会公益慈善活力、社会爱心和生产力则不可估量。“拔一毛以利天下”,财税部门何乐而不为?

(来源:《中国慈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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