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路平
[摘 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社会组织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本文从社会组织处于新历史起点分析入手,系统归纳了《决定》对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具体举措,分析了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考验,提出积极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社会组织 战略部署 功能培育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认真理解,准确把握《决定》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一些新思想、新举措、新部署,全面理解《决定》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整体布局之中的战略构想,对于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增强社会组织内生动力,全方位推进社会建设具有的重要意义。
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决定》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
(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组织深入发展的迫切需要
应该说,我们对新的历史起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因为从十六大、十七大到十八大我们党一直讲“新的历史起点”这一概念。从国内来看,“新的历史起点”是在胡锦涛领衔10年间,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中国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人的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迈上一个大台阶。从国际来看,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思想文化多样化的挑战,更需要在全方位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重视社会结构调整,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公平、公正地对待社会组织。从深化改革任务来看,我们正处在改革的转型期、深水区、换挡期,改革攻坚任务十分繁重,因此需要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汇聚各种智慧,共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对此,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上特别做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伟大斗争”的判断。伟大斗争涉及众多领域,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的方方面面,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也在伟大斗争之中。融入这场伟大斗争需要社会组织把握发展趋势,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激发社会组织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战略部署及重要阐述,提高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自觉性、主动性,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
主体地位是特指一个组织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层面所拥有的社会认同度。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的确立,体现在《决定》首次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整体布局之中。《决定》15处提到了社会组织,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在党的历史文献中也是前所未有的。党的文件确认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是多年来学界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各类社会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中发挥作用的结果。它表明社会组织结构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的组织格局得到了历史认定。这件事意义重大,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完善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利的政策保证。
(三)适应多元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迫切要求
一个组织的活力与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体制顺畅,组织的活力就会得到释放。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问题上始终有争论。一种是取消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业务主管单位制约了社会组织发展,主张全部放开;一种是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特别是已经成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一些部门不愿意放权;一种是实行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我国各人民团体的优势,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目前有三种形式。无业务主管单位体制;有业务主管单位体制;多部门共同参与社会组织管理的体制,即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登记、政法委综治委参与社会管理,组织部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选择什么样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需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情、党情来确定,完全照搬西方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会犯历史性错误。一个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采取何种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采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决定了社会组织也要在这一根本政治体制下生存和发展,社会组织不可能游离于这一根本制度之外。简单地照搬国外那些政府失灵等理论观点来解释中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是行不通的。
(四)日益完善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要求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包括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人才成长环境等等。在一段时间内,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不是很理想,主要是法律环境不完备,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始终在修订之中,制定社会组织法还没有被提上日程。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社会组织发展的一些政策在国家层面已经逐渐清晰了,政府购买政策辐射范围日益广泛,逐步由仅限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扩展到公共文化服务类社会组织。税前的捐赠政策由仅限于慈善类基金会,逐步拓展到重点发展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税前捐赠时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此外,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简化年检手续,如年检时只需到民政部门盖章、登记备案,而不必经过审查、审计和对工作情况的评估;职称福利政策与人才政策也普惠到社会组织层面,这些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全面落实《决定》提出的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各项主要任务
把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纳入国家全面改革总体布局之中是《决定》的重大战略部署。《决定》首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工作方向、基本任务,这对社会组织发展至关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9个方面:
(一)明确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四个重点布局
即重点发展社会团体中的行业类商会;重点发展社会团体中的科技类社团;重点发展基金会中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重点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这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这个重大变化有利于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最佳实现途径,有利于减少社会组织的行政干预,有利于社会组织与国际同类组织接轨。
(二)党的建设要全方位覆盖社会组织
党的建设覆盖各类社会组织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部署。十八大提出要加大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力度,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这项工作。按照中央的总体要求,各地逐步加大了对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推动力度,相当多的地区成立了“两新组织党工委”,以此来领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三)社会组织要成为构建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一员
《决定》把协商民主体系纳入了党的政治制度建设之中,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这就意味着社会组织进入了协商民主体系构建之中,意味着在政协界中要有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组织可以代表社会不同阶层、不同领域进行利益的维护和诉求,表达民意,参政议政。
(四)赋予社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基本相同的待遇
《决定》第六部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中指出,“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转变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这从法规层面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地位。
(五)社会组织要参政议政,发挥智库作用
智库建设是社会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中国特色的新型智库建设,应该有社会组织参加。当代社会,智库是参政议政重要的形式,社会组织要争取成为一流的民间智库。
(六)社会组织要担当起参与公共服务的任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组织的责任,社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政府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作。这些年有相当多的社会组织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一些社会组织主动参与公益、慈善、服务事业,如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决定》特别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
(七)社会组织要参与教育评估
此项任务与社科类社会组织有密切的关联。在《决定》第十二部分“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第42条中明确指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今后,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参与教育评估,包括高等教育、中等教育等。
(八)社会组织要参与孔子学院、海外文化中心建设,承担人文交流项目
《决定》第十一部分“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中明确提出,“鼓励社会组织、中资机构等参与孔子学院和海外文化中心建设,承担人文交流项目。”
(九)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的民主机制建设,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民主权利,这是对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内部治理提出的要求。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民主意识,法规意识,自律意识。
上述九大任务表明,中国社会组织正面临一个重大的发展机遇期。各类社会组织能不能抓住这个历史机遇,乘势而上,能不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勇于担当,释放活力,发挥作用,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也是一次重大的历史考验。当前,社会组织面临四大考验:一是适应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考验;二是适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考验;三是“三个进一步解放”的考验;四是生存与发展能力的考验。四大考验需要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应对,经受住了考验就能够发展起来;反之将有相当多的社会组织被淘汰。应对四大考验,重点在于中国社会组织的功能培育问题,这是解决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深刻认识功能培育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首要问题
不同类别社会组织的功能培育侧重点不同,经济类社会组织要重点培育参与经济建设、运筹资金、运作项目的能力,培育搭建与国内外各类企业开展合作的能力,培育建立行业规则,维护行业权益的能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要重点培育参与公共服务建设能力,培育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推动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建设的能力;科技类与社科类社会组织要重点培育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能力,培育科技创新、协同公共的能力,培育智库建设能力,培育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培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社会相关行业的公信力及职称资格认定、人力资源资格认定、学科建设认定、教学行为认定分析评估的能力。除此以外,各类社会组织还要提高组织开展活动的能力、生存与发展的能力以及对外开展交流的能力。总之,社会组织要把功能建设放在第一位,自觉树立规范发展意识,主动参与竞争意识,承担社会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