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任务

2014-04-29 00:44李哲
中国西部 2014年6期
关键词:红光信息

李哲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既关系着股东的利益,又关系着证券市场的稳定。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资本市场的新“国九条”。有学者认为,新“国九条”的发布,将有助于堵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漏洞。

上市公司是集众人之力办事,也对出力的众人负有责任。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任务就是众人监督上市公司是否尽责的基本保证。

2014年4月2日,宜华地产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2日开市起停牌。s月6日,阿里巴巴正式提交赴美IPO(首次公开募股)申请,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挂牌。5月12日,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就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详细的说明。

不管是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还是上市之前的信息发布,亦或者是年度利润的分配,这些公告都是上市公司或预备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在法律上统称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的权利不断弱化,而经营者的地位日益上升。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连接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纽带,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唯一提供方,经营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越来越大。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既关系着股东的利益,又关系着证券市场的稳定。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框架下,企业应该或可以披露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时披露等,供给方都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现通过为什么披露、怎么披露、披露什么等部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

认识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法》将披露公司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法理基础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从经济学上看,它有一个近年来被各国证券法学界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论,即“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Hypothesis,简称ECMH)。这一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它作为一个描述性理论,表明了宏观、微观及上市公司层面的财务信息(包括任何影响金融指标的信息)的披露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关系。它建立了一个分析系统,让人们在该系统所设定的框架内,对股票价格本身的合理性、股票价格与信息披露和市场上其他各种因素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

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假设将市场分为三种形式的有效市场,即弱效率市场、中强效率市场和强效率市场。“在弱效率市场中,价格仅反映证券以前的价格信息;中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和内部的信息。

也就是说,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完全的市场,其效率程度越高;而效率正好是经济、投资、证券管理所追逐的共同目标。在理想的观念中,证券监管部门力图使证券市场成为强效率市场,但在现实中是达不到的。即使如美国般对信息披露要求严格的国家,其主要证券市场也只是弱效率市场。

在实务操作中,我国已初步形成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多层次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对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011年1月13日,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向在美上市的辽宁新兴佳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退市警告,认为新兴佳未及时向纳斯达克披露有关财务重组的相关情况,并指出公司未就一笔2003万美元的融资及时披露,并隐瞒信息。美国纳斯达克OMX集团高级副总裁弗兰克回复表示,作为规则制定者,纳斯达克的责任是调查公司保证他们提供运营和融资的准确信息给潜在投资者。当纳斯达克要求新兴佳提供关于一位与之有关联的个人信息时,新兴佳有意地提供错误和不准确的信息,从而导致被摘牌。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于规定时间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公司业绩的报告称为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是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的全面总结。中期总结是公司关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为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财务报告既具有私有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之前,财务报告是企业的私有信息;披露之后,财务报告就成了公共信息产品。

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对某些可能给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予以披露的报告称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监会公布的一般规定要求,凡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应按照要求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要求披露的都是公开信息,而下列的信息可以免于披露:一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曾经是深圳证券市场炙手可热的新星,价高量大,一度成为万千投资者追捧的目标。从1997年初上市起,其股价便一路走高。经过几次大比例送股后,1999年股价最高时更达60元(复权价相当于350元)。2002年4月,证监会初步查明东方电子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存在内幕交易。2003年1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东方电子的主管责任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对其分别进行了民事和刑事处罚。

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要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仅要搞好公司内部的整治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和完善公司外部的治理结构,公司外部的审计监督主要是靠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意见。但是,银广厦等上市公司的造假事件,反映了外部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治理不是全部有效的状况。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中介机构受业务的限制和利益的驱使,中介机构自身的责任感不强和对项目责任人的要求不力,一言以蔽之,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与约束较为薄弱。国家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出现问题后处罚的力度不足以在普遍程度上对中介机构形成足够的制约等因素,削弱了外部审计的作用。

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调节,需要执法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更需要经营者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依法配合。

红光实业是于199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7000万股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7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3年公司名称变更为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红光实业披露的经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前3年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情况显示,红光实业有连续三年盈利纪录。在红光实业所提供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是成长性好的绩优电子企业。

红光实业1997年6月初股票上市发行,募集了4.1亿元资金;1998年4月,红光实业公布其1997年年报显示,公司该-年度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2000年1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公司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红光实业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公司遭受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严重处罚的背后根源就在于没有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关信息的发布,违背了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红光实业通过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信息披露隐瞒重大事。

红光实业的案例只是诸多案例中的一个,其根源既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缺失、缺位的原因,也和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不严、执法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有关,更多的是和公司经营者、会员审计人员的侥幸逃避心理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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