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凝瑶
日前,针对部分领域涉农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村级组织负担明显增加、一些新的领域农民负担问题凸显等情况,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
《意见》针对今年中央1号文件所强调的“坚决查处和纠正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并结合国办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精神,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意见》指出,要深入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相关事项必须在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继续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机服务、殡葬服务、农民用水用电等领域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治理,落实对农民的费用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严格界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研究制定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的有效措施。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的全程监管。
《意见》提出,要清理整顿加重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强化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监督检查。重点治理以建设公益事业、提供服务、达标升级、要求赞助、报刊订阅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人员费用等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各种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加强向村级组织具体收费事项的日常监管,探索建立有效的收费审核制度。与此同时,改进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将监督卡作为宣传减负惠农政策的重要途径。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意见》要求各地推进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推动涉及农民负担相关领域改革。加强对公益性农业服务领域农民负担问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加重农民负担问题以及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问题进行监管,防止乱收费在新的领域滋生蔓延。与此同时,坚持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优先领域,提高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动消除造成农民负担问题的体制机制性因素。继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好国家助学政策。
从“治重”、“治乱”转入防止反弹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及农产品价格等原因,农民收入增长受到很大制约,农民负担不断增加,一些地方以各种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相当严重。
以1990年发布的《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为起点,国务院针对农村“三乱”问题突出,农民负担日渐加重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旨在“减负、治乱”。严格控制农民负担水平、清理规范涉农收费项目、加强农民负担检查监督。
其后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减负、治乱措施已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为了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开始对农民采取“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1999年到2002年,中央连续4年召开全国减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了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同时,中央采取果断措施,推进以减轻、规范、稳定为目标的农村税费改革。
2006年,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从“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防止反弹。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十一五”以来,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负担保持在较低水平,2011年农民人均直接承担的费用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较2005年下降了43%,由此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显著改善。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领导对当前农民负担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零农业税等于零负担”,对农民负担问题的敏感性降低,责任意识淡化,工作力度减弱。少数地方虽然搞了检查,但流于形式。导致涉农乱收费问题时有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常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还不够规范,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
因此,我们决不能满足现状,要不断深化改革,推进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规范管理,当前要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推进基层民主、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