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提出了节假日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然后根据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的调研,分析了我国现行节假日制度安排特别是挪用公休日拼凑黄金周和小长假的弊端,指出“‘黄金周促进旅游收入增长”纯粹是一种错觉,进而提出了完善节假日制度安排的两个可供选择方案。
关键词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带薪休假 黄金周 小长假
〔中图分类号〕F1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7-0022-08
一、完善节假日制度的基本原则
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参加讨论的有: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负责人蔡继明教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王兴斌教授;中国旅游学院休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魏翔副教授;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历史系刘晓峰教授;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勇副教授;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靳卫萍博士;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江永基博士;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郑州商品交易所研究人员李亚鹏;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博士生王成伟、熊柴、杜帼男、陆铭、高宏;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硕士生关林、刘媛;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理事会副秘书长姜宁。根据2006年课题组成立以来的研究成果,认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节假日制度,应坚持如下五个基本原则:
1简易可行、有规可循
假日制度的安排不能过于复杂,应该在每年发布的日历上明确标出,一目了然,简单易行。国家如果调整具体放假方式,应遵循一定规则,并广泛告知公众,使大家根据已知规则自然就能推算出未来节假日的安排。
2减少集中放长假的安排
除了春节这个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之外,一年中不宜再安排其他全国统一集中的长假,否则必然造成交通堵塞、旅游景区人满为患、餐饮住宿供不应求并导致价高质低、旅游资源被掠夺式开发。
3不宜挪用双休日拼凑小长假和长假
双休日的设置是为了在连续工作5天之后,为职工提供一个休闲的时段,以便劳动者恢复脑力、体力和心力,以保证下一周精力充沛地投入5天工作日。挪用双休日拼凑小长假和黄金周,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超过5天甚至7-8天的工作日,这会打乱职工正常的工作-休闲节奏,对职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4增强节假日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内涵
一国的节假日承载着民族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反映着国民和国家的价值取向。要在我国的节假日制度中融入更多的社会、政治、文化元素,避免将节假日的功能单一化为假日经济或黄金(旅游)周。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法定节假日总量可以适当增加,但一是不宜过多,二是重点应分配给传统民俗节日。
5.强力推行带薪休假制度
带薪休假是目前国际上普遍推行的假日制度。人们普遍有休长假的愿望,以便满足长途旅行和探亲的需求。只有推行带薪休假,才能一方面满足公众对长假的需要,另一方面避免全国集中统一放假造成的交通堵塞和人满为患。
二、现行节假日制度的利弊分析
正是根据上述五项基本原则,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于2007年提出改革节假日制度的建议,并大部分被国务院采纳,由此形成了2008年全国节日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调整,拆分了五一“黄金周”,把节省的2天法定假日分配给了清明节和端午节,同时增加了1天法定假日给了中秋节,春节的3天法定假日虽然没变,但提前到除夕放假,实际上使除夕变成了法定节假日,另外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使得1995年便写进劳动法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开始在全国推行。2008年节假日调整的最大亮点是阔别已久的诸多传统节日作为法定节假日回到了民众当中,充分反映了民众的意愿和价值取向,同时取消了五一“黄金周”,减少了集中统一放假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2008年形成的新假日制度不仅沿袭了过去8年挪用双休日拼凑十一黄金周的方法,而且通过挪用双休日,把清明、中秋、端午、五一、元旦5个为期1天的法定节假日拼凑成为期3天的小长假,由此形成的弊端越来越显露出来。
1.从公众的角度看,现行节假日制度的弊端
其一是集中放假导致公众集中出行,造成交通堵塞,餐饮住宿供不应求,旅游景区人满为患,价格飞涨,服务质量下降,游客满意度下降。也许有人认为,十一“黄金周”之所以拥堵,是因为2008年以来取消了五一“黄金周”,致使原本该在五一“黄金周”出行的游客被迫与十一“黄金周”的游客合流了。实际情况是,即使在五一“黄金周”与十一“黄金周”并存时,两个“黄金周”同样拥堵,而且2008年以来十一“黄金周”出行人数的增长率从未超过五一“黄金周”存在时的2002年(36.2%)。不仅如此,仔细分析2008年以来十一“黄金周”出行人次的结构就会发现,其中超过8成的游客是一日游或本地周边游,他们的出游完全可以借助双休日实现,之所以选择十一“黄金周”出行,完全是因为他们的4个双休日被人为地挪到了国庆节前后,是被动或被迫出行。进一步说,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国情下,即便再增加1~2个7天长假也未必能解决集中放长假期间旅游、休闲供不应求的严重状况。特别是到基本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后,城镇人口将达10亿以上,即使增加几个长假,拥堵将一样严重。
其二是挪用双休日,打乱了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休息节奏。我国的法定节日一共7个,总共放假11天,其中国庆节和春节各放3天,清明、中秋、端午、五一和元旦各放1天。但国务院每年的放假安排,却通过挪用双休日,把为期1天的5个法定节日拼凑成连休3天的5个小长假,把为期3天的2个法定节日,拼凑成连休7天的2个黄金周,这样11天的法定节假日似乎就变成了29天,实际上超出法定节假日的18天,是挪用或借用了9周双休日。这种挪用双休日调假的结果,既导致部分公众出现了假日综合症,又造成长假后连续工作7天而出现过度的疲劳,造成了工作效率的低下。
其三是全国假日办调假没有规则,往往与公众的预期不一致,并且造成工作休息时间的零碎分割。以2012年的十一“黄金周”为例:从9月16日起,全国先后施行工作3天休息3天、工作6天休息1天、工作2天休息7天和工作5天休息1天的调休安排,打破了原有的工、休节奏。不仅如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近年来很多公众也在质疑:国务院挪用双休日拼凑小长假和黄金周是否有法律依据?
其四是把十一国庆节变成了黄金(旅游)周,冲淡了国庆节日气氛,不利于国民挂国旗、唱国歌,缅怀共和国先烈,抒发爱国主义情怀。
2.从企业、行业和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看,现行节假日制度的弊端
第一,“黄金周”期间旅游业要满足涉及四亿多人次集中出行的市场需求,必须大幅度扩大生产能力,但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满足这种大规模的市场突发需求。否则,“黄金周”过后,生产能力就会严重过剩,造成极大浪费,这对于任何一个企业、一个行业来说都是忌讳的。在没有黄金周之前,旅游供给常年候的相对稳定性与旅游需求不同时段的波动性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自然气候造成淡旺季的波动,也与人们的传统习俗相关,如西方的圣诞节与东方的春节等。而五一和十一 “黄金周”把全民的休假时间人为地集中在两个为期7天的长假内,这就使旅游供需之间矛盾超常突显,“黄金周”的拥堵就是这个矛盾的显现,导致著名景区超负荷的接待与经营,加速资源的损耗、环境的破坏;同时导致休闲/旅游价格暴涨与质量下降,并诱发不安全因素增加;长假期间的客流集中、价格暴涨与节后的游客稀少、价格大跌,企业经营效益大起大落;“黄金周”期间的供不应求与“黄金周”前后的供过于求周而复始、反复循环,长此下去将会损伤休闲/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消费和经营基础。
第二,“黄金周”期间,国内旅游行业收入虽然大幅度增加,但其他行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比如制造业和建筑业,以及外汇、股票、期货等市场交易、进出口贸易、会展还有入境旅游等方面,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显然,考察“黄金周”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不能只考察旅游业一个部门,还应该综合考察黄金周对所有部门的正负影响。
第三,“黄金周”期间游客的集中出行,必然对旅游景区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旅游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不能只看“黄金周”期间旅游部门千百亿的收入,而忽略在“黄金周”中付出的代价。建议国家旅游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对这方面做全面调查,凭借扎实可靠的数据,从经济角度,分析“黄金周”制度的实际影响。
第四,“黄金周”对劳动生产率和工作、学习效率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前北京大学的汪丁丁教授测算了一下十一“黄金周”的经济损失,他指出“黄金周”的影响并非只有7天。假期临近时,人心浮动,要考虑如何拼假,出行计划等;经过七天长途奔波,还需要收心工作,恢复体力,前后算起来大概是十天,这样劳动生产率会受到影响。现在“黄金周”出行人群中,有近2亿从事一线劳动的年轻人,按1天创造100元价值计算,10天损失两千亿,这还是保守估计。另外,还需考虑到集中出行对相关基础设施破坏等因素,比如说,故宫最大游客接待量才6万,但去年“十一”假期,故宫一天的接待量就高达18万人次,由此必然造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而这种损失旅游部门恐怕从来没有计算过。
3.所谓“黄金周”促进旅游收入增长,纯粹是一种错觉
其实,“黄金周”制度自实行之日起,其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并没有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大,“黄金周”对旅游业收入的正效应被夸大或被误解了。因为旅游业和统计部门只强调了每年“黄金周”的出行人次和旅游收入与上一年相比增加了多少,而没有注意或有意掩盖全年的旅游收入同比增加了多少,更没有对比实行“黄金周”后与实行黄金周前旅游收入增长率的变化。从图1可以看出,1999年实行“黄金周”之前的13年中,国内旅游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8.75%,而1999年实行“黄金周”以后的13年中,国内旅游实际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7.81%,前后相差了近11个百分点。2008年五一“黄金周”取消之后,国内旅游收入增速反而有一定程度的提升,这表明,“黄金周”的所谓正效应,完全是一种错觉!
因为在1999年面对东亚金融危机的同时,国民的消费结构正待升级(由衣食住转向“行”),所以“黄金周”能够发挥一时的刺激作用,而今天在面对金融危机的同时,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居民收入乃至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偏低。对绝大多数居民来说,不是有钱没时间旅游消费,而是有时间消费但囊中羞涩:虽有存款,但有住房、医疗、子女入学以及失业和退休的后顾之忧,所以“黄金周”的恢复于事无补,反而会重蹈人满为患、对旅游资源掠夺式经营的覆辙。因此认为:“黄金周”作为一种休闲或者休假的制度安排,从来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刺激消费的工具。
事实上,“黄金周”期间旅游收入的增加仅仅是旅游消费的集中,是一种时间上的转移,对全年旅游收入的增加并无实质性的贡献。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居民消费增长的最终源泉来自于居民收入,同样,居民旅游消费量最终也取决于居民的收入水平。永久收入消费理论表明,理性的消费者会在其消费期界范围内平滑其消费量,而消费量则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终生(或在其消费期界内的)收入水平;在消费者的收入是既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集中性高额消费必定是未来消费量的一种转移,集中性高额消费并没有提高消费者在整个消费期界内的消费总额,只是一种时间上的转移。无论是旅游性消费还是其他消费,都与居民的收入紧密相关,而在收入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旅游及其他消费支出也相对稳定。集中性休假的确有利于促进居民在“黄金周”期间的旅游及其他消费,但这些被提前透支的消费必定会相应地减少消费者在此后的旅游及其他消费计划,从全年范围来看,总体消费量并不因集中性休假制度的存在而增加,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图2所描述的1985~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以及国内旅游业收入的变化曲线,进一步表明“黄金周”对国内旅游收入并没有明显的拉动作用,因为在划分黄金周有无和多少的两条垂直线前后曲线的斜率没有明显的变化,这也就意味着国内旅游收入、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没有明显的变化,而国内旅游收入与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的变动却是高度正相关的。
根据对1999年以来所有“黄金周”和包括《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等假日政策的效应分析发现:“黄金周”和假日政策(在7天窗口期和3天窗口期)对资本市场无显著影响。也就是说在窗口期内,“黄金周”和假日政策都没有使旅游板块、零售板块和制造业板块产生非正常回报率。相反2012年十一“黄金周”以来,政府推出的高速免费和旅游消费券政策对相关的资本市场却产生了明显的正效应。这进一步说明,目前制约国内消费市场的主要是收入因素,而不是闲暇时间。
三、调整和完善节假日制度的两个可供选择方案
1.方案I
(1)不再挪用任何双休日拼凑小长假和“黄金周”,而推行长周末。国外的长周末与我国的小长假不同:我国的小长假是以法定节假日为轴心挪到双休日拼凑而成的3天连休日;国外的长周末是以双休日为轴心与法定节假日自然形成的3天连休日。
(2)将原有的11天法定节假日增加到13天,增加的2天法定假日分配给春节,使春节原定3天的法定节假日延长到5天。如果除夕出现在周六、周日、周一,自然与本周和上周或下周4个双休日连休9天;如果除夕出现在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则与本周双休日自然连休7天。
(3)将十一国庆节3天法定节假日减少到1天,将节省出的2天法定假日分别分配给重阳节和元宵节。元宵节是农历新年的第一个月圆之夜,象征着春天的到来,人们吃元宵、赏花灯、猜灯谜,以示祝贺。元宵节历史悠久,各民族各地区都有各自丰富多彩的文化习俗,传统社会的元宵节是城乡重视的民俗大节,在城市元宵喧闹尤为热烈,它体现了中国民众特有的狂欢精神,可以说是中国的狂欢节,老北京最热闹的节日不是春节,而是元宵节;元宵灯节期间,又是男女青年与情人相会的时机,所以元宵节也可以说是地道的中国情人节。
(4)清明、中秋、端午、重阳、元宵节、五一、十一、元旦这8个为期1天的法定节假日若出现在周五、周六、周日、周一,自然与双休日形成连休3天的长周末。根据测算未来2014~2043年的30年数据中,这8个节日每年出现在周五、周六、周日、周一的次数是4.4,也就是说平均每年能有4.4个长周末,占这8个节假日的55%。若将五一劳动节改为每年五月第一个周一,考虑到我国的传统节日大都与节气和农历有关,不宜变动日期,而五一劳动节本是个纪念性节日,将五月一日的劳动节改为五月的首个星期一,并不影响其政治意义,正如同我们用7月1日作为建党纪念日,实际中国共产党并非1921年7月1日成立。这样又自然形成一个长周末,使每年长周末的次数增加到4.83,占8个节假日的60.42%。
(5)虽然双休日不再挪动,但为期1天的法定节假日若出现在周二或周四,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借用1天带薪假,分别与前后双休日连休4天。
说明:方案I是一个改革力度相对较大也是比较合理的方案。
首先,该方案使法定假日总量增加了2天,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增加假日总量的要求,又不会对经济社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从除夕到正月十五元宵节,人们大都沉浸在过年的气氛中,从政府到企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都比较低,这个期间多休两天假,对国民经济和各行各业的运行不会产生太大冲击。
其次,该方案既保留了原有法定节假日的设置,又终止了挪用双休日的做法,即使是春节连放7天或9天,也不必再挪用任何双休日,这对于迷恋黄金周和反对挪用双休日拼凑黄金周的两种对立的公众来说,无疑是一个折中的方案,同时也满足了许多公众延长春节假期的要求,容易得到多数人的赞成。
再次,该方案增加了重阳节这个传统节假日,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尊老的传统。2013年全国人民迎来了第一个作为法定老年节的重阳节,但这只是一个纪念性节日,只有将重阳节确定为1天法定节假日,才能保证年轻的子女有较充足的闲暇时间为老年人过节。该方案还将元宵节确定为法定节假日,使人们在度过了7~10天的春节长假之后,经过5天的工作恢复,可以再过一个元宵节,由此也就意味着春节过完了,该正式开始新一年(农历年)的工作了。
又次,该方案将十一“黄金周”彻底拆散,使之变成了为期1天的法定节假日,这就使十一恢复了国庆节的本来面目,其政治意义不言而喻。④一位名叫东平的网友来信说:“现在国庆节偌大的一个县、地级市却看不到几面国旗,仅有的几面也就是机关一直挂着的,并不是为国庆特意悬挂的。整个城市没有一点节日气氛。连庆祝国庆的标语都看不到。现在的节假日一不是休息,二不是庆祝,而是旅游”。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庆日都是1天法定假日,反而突出了国庆的氛围。
最后,如果为期1天的法定节假日出现在周二或周五,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借用1天带薪休假分别与前后两个周末连休4天;同样地,如果除夕出现在周二或周五,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借用1天带薪休假分别与前后两个周末连休10天。当然,股市等金融部门,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适时开业。
2.方案II
(1)和方案I-(1)一样,不再挪用任何双休日拼凑小长假和“黄金周”,而推行长周末。
(2)和方案I-(2)一样,将原有的11天法定节假日增加到13天,增加的2天法定假日分配给春节,使春节原定3天的法定节假日延长到5天,具体的放假办法与方案I相同。
(3)十一国庆节仍保留3天法定假日,无论10月1日出现在一周的哪一天,都会与本周或上周的双休日自然形成为期5天的中长假。国庆节那一天,可以放在3天法定假日的第1天,也可以放在第2天或第3天。
(4)清明、中秋、端午、元旦如果出现在周五、周六、周日、周一,自然形成为期3天的长周末。根据对未来30年的测算,其概率大概是2.3次。若将五月一日劳动节改为每年五月第一个周一,这样又自然形成一个长周末,加上前面的2.3,全年总计3.3个长周末。
(5)虽然双休日不再挪动,但为期1天的法定节假日若出现在周二或周四,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借用1天带薪假,分别与前后双休日连休4天。
说明:方案II是一个相对温和、折中和保守的改革方案。方案II与方案I的不同在于,方案II虽然不再拼凑十一“黄金周”,但仍然保留了十一为期3天的法定节假日,从而可以和前后两周的双休日自然形成连休5天的中长假,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照顾到了那些需要长假但又不能完全享受带薪假劳动者的需要。④但是,由此也就使得十一国庆节的政治意义仍然没有凸显,而重阳节和元宵节这两个重要的传统节日没有变成法定节假日。显然,如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落实带薪休假的力度,方案I可能是最佳的改革方案。而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方案,只要确定并公布了放假规则,国务院就无需每年再为下一年颁布具体的放假办法,公众也就有规可循,可以自行推算节假日的安排。
四、强力推行带薪休假制度
1.全国假日办的民意调查为什么会出现投票悖论
全国假日办一项民意调查显示,虽然超过8成参与投票的网民对目前挪用双休日拼凑十一“黄金周”和其他小长假的放假方式表示不满意,但涉及是否取消十一“黄金周”和小长假时,却只有近6成的网民表示赞成取消。之所以出现这种投票悖论,主要原因是带薪休假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反对取消“黄金周”和小长假的网民也并非赞成挪假式休假,也同样抱怨“黄金周”的拥堵,但在带薪休假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之前,他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也就是说,他们选择黄金周和小长假是不得已而为之。那些呼吁恢复五一“黄金周”的民众也大体出于这种纠结的心理。所以,加大落实带薪休假的力度,是消除上述矛盾的根本途径。
2.带薪休假是国际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放假办法
政府安排国民休假既要保障国民的自主休假权,又要“错开休假”,避免集中休闲的弊端,保障企事业单位正常运作与社会平稳运行。只有实行带薪休假才能错开休假,“带薪休假与错开休假”是国际惯例。1982年8月在墨西哥举行的世界旅游会议上通过的《阿卡普尔科文件》提出:“各国的责任不能局限于仅仅承认这一权利,而应创造实际的和恰当的条件,让那些享有假日的人更有效地享受”,“应该做出实质性努力错开休假时间”。1985年9月世界旅游组织全体大会通过的《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娱乐时间,建立和改善年度带薪休假制度和错开休假日期,以及特别注意青年、老年和残疾人等旅游手段,使每个人都能参加国内和国际旅游。”
3.带薪休假并非发达国家的专利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后,韩国、新加坡、泰国、印度、巴西和阿根廷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也先后实行了这一制度。2012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6000美元,扣除美国的物价变动因素,2012年的6000美金相当于1980年2620美金,也远远超过了那些国家不到1900美元的水平。1973年新加坡人均GDP为1895美元,1977年的阿根廷为1950美元,1979年的巴西为1740美元,1983年的韩国为1969美元。应该说,我国实行带薪休假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从成本角度看,如果说落实带薪休假会增加一些企业成本和社会成本,但实行这种挪用双休日拼凑小长假和黄金周的放假方式增加的企业成本和社会成本更大,两害相权当然要取其轻;从收益角度看,目前这种挪用双休日拼凑小长假和黄金周的放假方式只能增加个别企业和行业短期收入,而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则能大幅度提高公民的闲暇收益并有利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两利相权当然要取其重。
4.具体措施和机制设计
这里着重提出三条应该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其一,国务院要把落实带薪休假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由国家统计局年内对我国带薪休假落实的现状做一全面调查,年初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在此基础上,确定新一年带薪休假落实目标(落实程度提高的百分比),来年总结政府工作时,要考核该目标实现的程度,如同确定和检查GDP增长率一样。中央政府这样做了,地方政府就会上行下效,再加之领导干部带头休带薪假,媒体积极配合,及时表扬带薪休假落实好的地方政府和官员,例如,陕西省要求从2013年起,各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安排职工分期分批进行带薪休假,让所有职工每年都能享受到一次带薪休假的机会。各单位年初都要拿出安排职工休假的方案,有关部门将督查各单位对职工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对于确因特殊情况又经本人同意不安排休假的,要严格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法保障每个职工都充分享受到带薪休假的权利;2012年苏州下达《市委市政府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四川出台重灾区干部减压措施、实行强制休假落实带薪休假;山东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媒体应该大力宣传这些率先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地方政府。曝光和批评落实不好的地方政府和官员,人大和政协加强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工会切实负起责任,应凭借各方的共同努力,将带薪休假制度切实实行。
其二,要赋予职工集体诉讼的权利。
集体诉讼的主要优点在于,除了首席原告外,其他受害者都不需要直接参加诉讼,甚至都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的进行。一旦赔偿额确定,各个受害人都会按照比例得到赔偿额。并且,任何不愿参加集体诉讼的成员必须亲自申请退出,否则就算是自动参诉。这样打一个官司,就不需要很多人参与,律师只需要和首席原告交涉就可以了,也就极大的降低了协调成本。
集体诉讼的优点还在于,胜诉才收费,或者叫“诉讼风险”制收费,部分诉讼费用先由首席原告支付,而其他分散的受害者都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这就极大降低了劳动者打官司的成本。并且,由于集体诉讼的标的额足够高,采证较为容易,从而使得律师有积极性主动为劳动者打官司。这就为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提供了空间。因此,这种具有惩罚性质的事后诉讼机制可以使企业主动为劳动者安排带薪休假,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制度安排。休假权与劳动权不可分割,《劳动法》中已规定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在法律关系基础上建立起平等、互利、协调的劳资关系,是实行带薪休假制的关键。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把职工带薪休假的条款与“五险一金”一同列入“劳动合同”,为职工享受带薪休假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其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带薪休假旅游消费券制度,实现利益相关各方共赢。
(1)由财政部、民政与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总局、全国总工会共同设立全国带薪休假福利基金,其资金来源于国家旅游税收收入的返还,以及重要旅游地区新增旅游收入的提成以及旅游相关交通部门的捐献(如机票或车票优惠券)等渠道。
(2)带薪休假福利基金包括两部分,一是旅游消费券基金,二是企业奖励基金。旅游消费券基金用于发给带薪休假的职工,企业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执行带薪休假的企业,结构上应该以旅游消费券基金为主。
(3)由国家旅游局牵头,全国总工会会同重要旅游景点城市财政部门,参照我国劳动者就业人数以及相对应的应休带薪假期总天数,确定一个旅游消费券的总规模和地域结构。
(4)由工会的各级组织落实向各企事业单位发放带薪休假的旅游消费券。
(5)最终由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发给休假职工,并且尊重员工的选择(如休假期间不愿进行旅游,可自行转让旅游消费券)。企业可以制定较为灵活的发放办法,用于表扬突出的职工,同时对领取消费券的休假职工进行登记,报上一级工会组织。
(6)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执行带薪休假的情况,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责任编辑:韩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