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致命缺陷

2014-04-29 00:44童卫华
董事会 2014年7期
关键词:陆金贷款人充值

童卫华

今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P2P网贷的贷款人绝大多数是抗风险能力弱的自然人,涉及面非常广,高速发展的P2P网贷在带来制度创新红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风险。

借款人信用难有效审核

P2P网贷做的是民间借贷。它将传统民间借贷从熟人之间的借贷中解放出来。激发了贷款人的借款热情,也满足了借款人的用款需求。然而,P2P网贷将传统民间借贷扩展到不熟悉的自然人之间,造成贷款人无法通过对借款人一对一的了解审核借款人信用。

P2P网贷平台的解决方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网贷平台自身承担对借款人信用审核的责任,如人人贷;一类是网贷平台引进的担保公司承担对借款人信用审核的责任,如陆金所。人人贷为此设立了本金保障计划:平台每笔借款成交时,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即逾期超过30天),通过“风险备用金”向贷款人垫付此笔借款的剩余出借本金或本息。陆金所则以引进的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解决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问题。

整体上来看,无论是人人贷还是陆金所都无法通过自身解决借款人信用审核的问题。P2P网贷相比于银行存款贷款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网络聚集很多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发展的方向是线上完成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网贷涉及的借款人人数众多,单笔借款金额很小。如果网贷平台像商业银行一样面对面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审核成本就足以吞并制度创新所带来的红利。

在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缺乏的情形下,P2P网贷总体上处于风险经营状态,无法对借款人进行谨慎有效的信用审核。如果发生借款人大面积违约事件,网贷平台或网贷平台引进的担保公司无法承担起信用审核的结果责任。网贷平台处于高风险经营之中。今年4月,上线不到一个月的众贷网因为风控不严倒闭,再次突显了P2P网贷平台信用审核法律风险的严重。

网贷平台或涉自融自借

貸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依赖于网贷平台或网贷平台引进的担保公司。贷款人无法参与、无法监督网贷平台或担保公司的审核行为。再加上P2P网贷在我国法律上的模糊状态,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缺乏对网贷平台进行检查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手段。网贷平台或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取决于网贷平台或担保公司的自觉行为。

并且,无论是人人贷模式还是陆金所模式,都要求贷款人先在网贷平台的账户上进行充值。网贷平台为贷款人匹配了借款人后,由网贷平台将借款从贷款人的充值账户划转到借款人在网贷平台的充值账户,并不是由贷款人直接向借款人出借借款。网贷平台既控制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也控制了贷款人的资金划转。这样,网贷平台或网贷平台引进的担保公司就很容易通过虚构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向不特定的贷款人进行自融自借。贷款人先行将借款资金充值入网贷平台的充值账户,再由网贷平台将借款划转给借款人的做法,更使网贷平台可以批量的实现自融自借。

如此一来,一旦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社会就要经受网贷平台非法吸存、非法集资带来的伤害。在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和资金划转受到第三方独立监督之前,网贷平台或担保公司自融自借的法律风险将始终困扰这个行业。

交易数据难以取证质证

网贷平台的数据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受控于网贷平台。在网贷平台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借款人发生违约网贷平台可以通过本金保障计划、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化解。但如果发生借款人大面积违约,甚至是网贷平台自融自借的违约,网贷平台就无法保障贷款人的资金安全。法律上,借款发生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贷款人在网贷平台无法保障其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贷款人要想打赢官司并不容易。

网贷平台的电子数据很少有经过国家认证的。网贷平台倒闭后电子数据无人维护无法提取,众贷网等网贷平台甚至在倒闭时直接关闭了网贷平台。贷款人如果想自行向借款人主张债权,第一要面临的难关是如何取得司法认可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人的主体信息。

贷款人面临的第二道难关是要证明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必须要证明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但现实是,无论是人人贷模式还是陆金所模式,贷款人均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贷款人先向网贷平台充值账户充值,在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后,再由网贷平台将贷款人充值账户内的资金划转给借款人。没有网贷平台的配合,贷款人无法完成举证。并且,如果网贷平台不是一对一地划转资金,即使有网贷平台配合,诉讼中贷款人也有可能面临无法举证证明已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事实,最终可能导致贷款人败诉。网贷平台电子操作在方便当事人、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带来证据无法保留的法律风险。网贷平台倒闭,贷款人不仅无法要求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安全保障,而且很可能也无法向借款人追偿,法律风险很大。

游走非法吸存集资边缘

P2P网贷模式已突破传统民间借贷贷款人与借款人一对一的模式。在网贷平台提供中间服务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变得不特定。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并没有放开,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否则,轻者构成非法吸存,重则构成非法集资,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网贷平台为了避开监管,在为贷款人找到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找到贷款人之后,提供平台通道让贷款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但对于借款资金,大多数网贷平台都还是要求处于其控制之下。

网贷平台在宣传中极力说明贷款人、借款人的充值账户属于贷款人或借款人本人,不属于网贷平台。陆金所甚至还特别声明贷款人在充值账户内的资金不计息,试图以此脱离非法吸存、非法贷款的法律漩涡。但在操作中都要求贷款人或借款人事先授权,网贷平台对资金具有实际的控制权。网贷平台已介入了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过程,其所做的就已不仅仅是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角色。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放开金融监管的大背景下,网贷平台得以游走于合法与违法之间。但在政府政策明确之前,监管风险一直将时时刻刻地笼罩在网贷平台之上。

谨慎经营,归位不越位

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有赖于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这之前,网贷平台需要自行对借款人的信用建立征信系统。必要时,网贷平台可以委托当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和专业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都要提供给贷款人。因此,不仅能使贷款人能自主判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也扩展了借款人信用审核和责任承担的主体,将贷款人和网贷平台面对的大量借款人信用风险分散在社会化的各专业机构之间。最终将P2P网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控制在整个社会信用风险的水平线上。

网贷平台自融自借和技术法律风险则有赖于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至于监管风险则有赖于政府对金融政策的调整。相信在社会征信体系建立、P2P网贷业务模式定型后,政府部门会有较为清晰的监管政策。在这之前,网贷平台需要做的就是要谨慎经营。谨慎地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谨慎完整地保留交易数据,杜绝参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交易过程。网贷平台经营者现在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如何做得更多,如何让投资者更方便,更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让自己真正回到居间合同居间人的角色。不要越位,越位越多就越向违法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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