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中
摘要:非营利组织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税收优惠,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人员,并享有民间独立性质的组织”。主要从事具有科学性、教育性和公益性的活动。但是随着非营利性组织的快速发展,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出现了一些偏离其宗旨的现象。社会大众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公共性和信任度提出了质疑,红会的郭美美事件、天价招待费事件以及中华慈善总会的诈捐门事件再次把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推向了舆论的顶端。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公共服务
1.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披露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是否有效履行了其受托责受到广泛质疑,人们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以反映其资金运用状况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但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广大的具有官方背景公立非营利组织,他们的账目基本是不对外公开的,其运作也不透明,因此他们标榜的服务的职责履行无法清晰完整地呈现到公众面前。两者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势在必行。那么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上三点:财务信息的规范性问题,财务信息的可获得性问题以及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问题。
1.1财务信息的规范性
从世界范围上来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由此导致我国会计学界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理论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没有自成体系。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大多数是参照国外做法。不可避免地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会出现与我国现实要求不符的情况。财政部颁发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是纲领性的指导,并未对报表项目做出刚性规定。如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报表科目,并报财政部备案审批。由此导致会计科目种类繁多。在会计计量基础方面,可采用的计量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现金制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和修正的现金制。就目前来说主要采用的是现金制,但是现金制过于简单,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无法准确记录和反映“隐性债务”,而且一旦公益项目投入涉及到跨期,就会造成某些年度间收支项目的不配比。综上的因素导致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报表信息紊乱繁杂。
1.2财务报表的可获得性
我国的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国立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是不向外披露财务报表的,其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不透明,人们质疑大笔捐献资金的流向,希望获得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来了解其受托责任的履行。但是我国并未强制要求公开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而且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或运营者主观上是不愿意公开报表的,虽然法律规定捐款人或利益相关者有需要可向受捐非营利组织要求获得其财务报表,但即使是进行了披露,其批露也缺乏及时性,相关组织很少在第一时间主动公布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往往是外部的督促才公布,有些甚至是跨度几年才公布。致使作为捐款方的社会大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监督责任的履行束手无策。
1.3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非营利组织相对于营利组织而言其还是一个小众群体。因此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了解还相对匮乏,尤其是报表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报告。大学所接受的教育也只是通常的营利组织的会计。非营利组织通常作为选修课。这样能够读懂非营利组织的报表的人本身就是少数群体。在加上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科目种类繁多,在一个会计科目下可设置二级科目和多级科目,且标准不一,一个完整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可达成百上千页,相关附注披露不清晰。使得非专业人士很难读懂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即使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完整的,人们也难以接受。
2.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无产权约束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清晰地界定产权是有效解决纠纷,促进效率的手段。而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有先天的产权缺陷。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他们的资金来源是无偿的,资金投入者注入资金后不关心资金的用途,以及资金的运用是否收到了实效。表面上看来社会大众是非营利组织资金的投入者,拥有其所有权,但是这种大产权结构(人人都对一项财产拥有权力,但不拥有对这项权利的处置权),这种产权结构就会导致监管缺失。不可避免地出现搭便车现象。虽然定期披露承载受托责任履行状况的财务信息是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的资金投入者都不关心非营利组织的运营实效,使得非营利组织的运营者更加倾向于不披露财务信息或者选择性地披露财务信息。
2.2管理制度的官僚化
非营利组织的先天产权缺陷决定了其在披露财务信息时具有自主选择权,其是否满足社会大众的信息知情权更像是非营利组织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和责任,并且很多非营利组织是由以前的政府部门分离演化出来的,他们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非营利组织具有半官方、半行政的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往往是政府官员或者是具有行政级别,非营利组织的行政官僚化。导致对其的监督更加难以实施。且非营利组织的运营者不存在向谁负责的问题,他们的收入也相对固定,组织信息披露与否与他们的绩效不存在直接关系,非营利组织的运营者没有主动去提供财务信息来反映受托责任的动力,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很难促使非营利组织披露相关责任的履行状况。
3.解决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3.1统一财务信息披露标准,提高其可理解性
统一标准要着重解决财务信息可读、可比两大问题,重点要统一时间和内容标准。统一时间,就是要规定非营利组织披露财务信息的时间,确保各类信息能及时发布、持续发布;对于跨年度的项目,也要根据情况约定发布时间。关于统一内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实上作了规定,即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但非营利组织毕竟不同于企业,没有复杂的经济活动,也不具备企业的会计力量,而且公众关心的重点并不在资产、负债、折旧等内容,而在管理人员报酬、支出的具体内容、项目的运营状况上。因此其规定还应进一步细化、简化,做到让非营利组织有能力以最低成本披露最重要、最有用的信息。
3.2推进强制财务信息披露,提高其可获得性
非营利组织的非自愿披露使其主动披露的积极性不高,面对这种情况,加强立法,推进强制披露财务信息成为一可选项。目前为止,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遵循的是2004年由财政部下发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强制性披露压力,但是其使用范围太过狭窄,应该进一步广大范围,由主要有官方非营利组织扩大到为数众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此同时,积极推进相关立法程序进度。对于不批露和拖延披露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可参照营利组织的监管方法,由外部注册会计师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定期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3推进会计制度改革发展,提高其规范性
通过国内外的研究及实践,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规范性,应做到以下几点。⑴在会计主体方面,我国应采用基金会计模式,也就是说以基金为会计主体,以整个组织为报告主体。在我国根据相关附加条件的不同,会计主题可分为三类,一般预算基金和限定用途基金和非限定用途基金。采用基金会计模式,使得各项投入资金界限清晰,有利于理顺各项资金的相互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闲置资金的流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⑵在会计基础核算上,逐步由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向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过渡,采用权责发生制有利于划清同一基金在不用会计年度的使用情况以及受托责任的履行进度。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利益相关者。⑶在会计要素方面,可按照非营利组织性质的不同再进一步进行细分,如可分为科学研究型的非营利组织、慈善型的非营利组织、教育型的非营利组织、保护环境和保护动植物型的非营利组织以及防止疾病型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者可根据各种非营利组织面对的实际情况规定其相应的会计科目,并明确什么是必须有的,什么是可以选择的。总之,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严加把关。从而增加其规范性和统一性。(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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