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4-04-29 00:47李翠翔
科技资讯 2014年27期
关键词:安全监管对策分析煤矿

李翠翔

摘 要:中国是世界上第一大煤炭消费国和生产国,作为我国重要基础产业之一的煤炭工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同时我国还是作为矿难频繁发生的国家,接连发生的矿难让人民的生命安全都受到了严重威胁。

关键词:煤矿 安全监管 现状 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X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c)-0122-01

1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现状

因为任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政府人员,职位和职务的不同,所拥有的权利大小也会不同,他们最终承担的责任性质及其种类就出现差异化,就以承担责任性质来说,不同职位会承担不同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道德责任。政府人员既然拥有了权利,那么就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就该追求其相应责任,才能实现权责一致,督促相关人积极进行相关安全监管的工作,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虽然我国在煤矿安全监管领域中推行了相关行政问责的制度,在实施中获取了不少成效,发挥出一些作用,并且还得倒了广泛工种的认可,加强相关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但还是因为一些因素的影响,让实施行政问责制度的过程中存在有不少问题,严重影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成效,同时反映出该制度的不足之处,应该及时对其修正和完善。

在对安全监管进行行政问责的时候,还是会出现问责对象不明确的现象。因为我国党政关系较为复杂,导致职能分配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不完善,从而让有些部门和岗位之间存在不清晰的权力边界以及责任边界,进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部门和人员之间常常会出现推诿的现象,不能明确问责对象,加大行政问责的难度。在进行问责之前还要保证行政问责的有效性,因为当问责主体都出现问题,那么就会让问责结果有失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不同的问责主体将行政问责划分成同体问责及异体问责两类,同体问责就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进行问责的形式,异体问责则是指由行政系统外的相关机构进行问责的形式。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行政文职都局限在同体问责上,虽然在处理行政问责中还是去得有成效,但是从本质来说,这种问责方式随意性较大,当裁判员的同时还当运动员的制度自然很是会有失公正性。从我国实践行政问责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行政问责制度的施行时间有限,所以行政问责的文化不够成熟,所以大多数的人没有深入全面的对行政问责进行认识,从而容易让人将行政问责方式和行政处分之间的关系混淆。相关政策规定是明确了对党员干部实行的问责方式是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以及免职,同时地方性的行政问责制度中也规定了让问责对象诫勉、公开道歉和书面检讨以及责令限期整改等相应的问责方式,但在实际安全监管过程中,行政问责常常只局限在免职、引咎辞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等几种方式,只是将问责的方式注重在追究责任上,没有做出相应的公考道歉、书面检查等,这将行政问责当做一种事故发生后被动的进行善后措施一样。

2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对策

2.1 规范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相关法律

为了使用更加有效的施行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就应该建立健全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要重视施行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应该清晰明了和明确,做法就是应该专门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政府责任以及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做到明确规定,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政府及其政府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哪种责任,根据承担的责任作出怎样的出发以及责任的追求。这样就能在事故发生后,不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相互推诿的机会,让应该相关部门和人员承担该有的责任,不给他们逃脱责任的机会,为他们不负责的工作付出该有的惩罚,以此让更多的政府官员能够做到“在其位,某其职,尽其责”,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2.2 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对象和要素

要研究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制度,首先就应该是要明确和规范制度中所涉及的每个要素以及问责对象。在实际行政问责的时候,往往会受到惯性思维的影响,就是“谁负责就找谁”,但是责任行政的原则其实是任何一个相关的政府人员和行政机关人员在拥有行政权力的同时,都必须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也就是所一旦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上到行政首长,下到普通公务人员,都应该是行政问责对象接受问责。所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对象的前提就是要合理界定出相关行政机构中部门、职务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且将之中的权责关系明晰化。

即使有再好的制度和法律,如果没有人去严格执行,它们都是一片空纸。在初显成效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需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要确立出问责主体,行政问责机制无论从理论上还实践上,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主体都应该具备多元化的特点,并且还要将异体问责作为主体,这样才能保证问责结果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异体问责主体的角色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各种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四个机构组织来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我国新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任异体问责主体角色也是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司法机关的介入,能够有效推进行政问责的发展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为从以往发生的众多矿难事故后,行政问责的结果还是停留在引咎辞职和免职的层面上,难以让民众信服,所以需要司法机关实施司法审查。我国新闻媒体很少会对煤矿安全监管方面进行相关报道,常常是在矿难发生后,才扎堆式的进行报道,这样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所以,应该有益引导新闻媒体发现煤矿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充分发挥其事前预防和寻找隐患的作用。而社会公众在理论基础上来说,是作为最根本的问责主体,但是同时要保证公众有效参与而不是采取抗议喊口号等方式进行解决问题,拓展社会公众问责参与的渠道,避免因诉求渠道不同等原因而产生群体性的事件发生。

3 结语

行政问责机制的建设作为庞大的一个系统性工程,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领域,更加需要不断改善相关配套制度,而且在煤矿安全监管领域实行行政问责的时间不长,所以更加要积极自我反省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参考文献

[1] 薛斌.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的现状与对策研究[D].山西大学,2012.

[2] 张博.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 段悦.煤炭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4] 陈永乐.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D].湖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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