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活动的新型准金融业企业。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非常重要的一个渠道,也是金融市场的不可或缺的补充力量。为了全面了解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人行昭通中支课题组对昭通市辖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至2014年3月末,昭通市共有27家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并正常营业,实现了试点工作县区全覆盖,其中:昭阳区6家、鲁甸县2家、巧家县3家、盐津县2家、大关县2家、永善县2家、绥江县1家、镇雄县5家、彝良县1家、威信县2家、水富县1家;注册资本金11.9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24家,注册资本金8.89亿元;注册资本金1亿元及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3家,注册资本金3.02亿元。目前,以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的昭通市昭阳区启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积极申报中,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
(一)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贷款对象提供了金融支持
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多为通过银行贷款渠道不能完全满足贷款需求或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比银行贷款利率高,但市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需求非常旺盛。2013年全年,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085笔,累计发放贷款金额114284.50万元,其中:累计发放支农贷款908笔,贷款金额95847.80万元,占整个放贷金额的83.87%;对小企业发放贷款26笔,贷款金额4275.90万元,占整个放贷金额的3.74%;累计实现净利润3575.08万元。
至2014年3月末,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17360.62万元,比年初增加8176.12万元,增长7.49%,其中:短期贷款余额115526.62万元,比年初增加8178.12万元,增长7.62%;中长期贷款余额1834万元,比年初减少2万元,下降0.11%。
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中,个人贷款余额109113.62万元,比年初增加9116.12万元,增长9.12%,其中: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97373.8万元,比年初增加6964.2万元,增长7.70%;个人消费贷款余额11739.82万元,比年初增加2151.92万元,增长22.44%。单位普通贷款余额8247万元,比年初减少940万元,下降10.23%。
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注册资本金的98.54%。目前,我市现有的2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大多已达到可放贷资金的上限,基本上无钱可放贷,如:2014年1月份新开业的巧家堂琅小额贷款公司,3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一个月内就基本放完。
(二)缓解就业问题,上缴税金,为当地经济做出积极贡献
至2013年12月末,昭通市27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304人,累计实现净利润3575.08万元,上缴各种税费1697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的就业压力,大力地支持了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经营方式多样,适应能力比较强
针对小额贷款客户资金实力参差不齐的现状,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显示了很强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一是担保方式适应市场需要,方式灵活多样,有信用担保、不动产担保和股权担保等方式;二是还款方式多样。有一次借贷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方式(类似按揭贷款,可减轻客户的还款压力)、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方式、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等;三是贷款种类适应市场需要,如为方便有些企业及时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临时性周转贷款”,既减轻企业筹资压力,也减少企业筹资费用;四是针对个人消费贷款,可由其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并以工作单位担保的方式进行放贷(贷款额度不超10万元)。
(四)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逐步规范
昭通市各小贷公司均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严格按照“三不得、三严禁”运作(“三不得”: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超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0.9至4倍发放贷款、支农贷款不低于50%,单笔贷款不得超资本净额5%;“三严禁”:严禁向股东及高管等关联方发放贷款,严禁账外经营,严禁对贷款客户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各项工作逐步规范。
1.利率市场化并控制在法定范围之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贷款利率为15.51%(最高利率未超过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2.贷款用途和贷款结构比较合理。发放贷款的行业主要是涉农行业和服务业,贷款的金额坚持小额、分散。
3.管理团队比较专业。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基本上都具有专业银行从业经历,业务功底比较扎实,对风险的甄别和把控能力较强。
4.健全内控机制。各小贷公司根据贷款工作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办法,能有效地控制贷款风险。2013年末,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情况:正常类贷款112,211.50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98.19%;关注类贷款1,189.90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1.00%;次级类贷款408.60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0.35%;可疑類464.50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0.4%;损失类贷款10万元。
(五)服务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先由县(区)金融办初评,在市金融办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核。根据省金融办的审批文件,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颁发营业执照。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日常监管机构。市、县(区)金融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小额贷款公司也按期向监管部门上报报表。同时,昭通市金融办还在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中推行格式合同文本,并与各县区金融办签订《风险责任书》共铸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体系。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是实现民间资本借贷合法化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缓解当地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难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对遏制地下非法融资、规范民间资本的借贷行为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受制度层面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想转为村镇银行限制条件多、难以企及;作为新型准金融机构,难以享受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资金规模相对较小,资金杠杆率相对较低,贷款利率较高但收益率相对较低;服务的对象偿债能力相对较差、贷款风险相对较高等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限制条件多
经实际调查,小贷公司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成立27家,实现了试点工作县(区)的全覆盖,主要原因是出资者受到相关政策鼓舞,希望能够有朝一日转型成为村镇银行。但根据银监部门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设立村镇银行要求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转为村镇银行的结果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民资主发起人必须拱手让出最大股东地位,这实际是对民资进入村镇银行的一种歧视。同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多为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小贷公司想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股是非常困难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小贷公司出资者的积极性。
(二)小额贷公司税负较重
小贷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作为新型农村准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扎根农村,贷款对象主要以涉农、小微企业为主。2013年支农贷款达95,847.80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98.19%。但小贷公司并没有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减免和财政相关补助。
按现行规定,小贷公司需要根据利息收入上缴5%的营业税,并根据营业税的5%(或7%)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营业税的3%上缴教育费附加、根据营业税的2%上缴地方教育费附加。除此之外,还需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上交企业所得税,按贷款金额的0.005%缴纳印花税。如股东进行分红,还需按20%上缴个人所得税。对上述税收种类,小贷公司并未享受到任何优惠政策。使小贷公司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公司规模偏小
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居全省前列,但平均注册资本只有 0.44亿元,低于全省平均注册资本0.49亿元,资金实力相对较弱。由于小額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只包括向银行融资、股东增资扩股这两种方式。但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很难向银行融到足够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之间也无资金可以调剂拆借。主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受到持股比例的限制,增资扩股手续相对繁琐,也限制了股东增资扩股的积极性。
(三)贷款利率较高,但资金回报率相对不高
昭通市市2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贷款年利率为15.51%,月息接近1.29%,利息收入比较可观。但由于资金规模较小,除去必要运营成本、税金以及损失的金融资产后,2013年2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资产收益率不足10%。
(四)客户资金实力弱,贷款风险较高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由于经营规模小,业务单一,易受到外部宏观环境的影响,风险相对较大,所以不易受到银行的青睐。银行受贷款指针的限制和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不愿意贷款给这些小客户。这些小客户也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客户。小贷公司在收取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的同时,也承受了远超过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相关政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扎根基层,与小客户联系相对密切,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破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对下一步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树立信心、规范运作、规避风险、创新发展。省金融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要转变工作观念,以提供帮助、搞好服务为出发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良性发展;要借鉴好的省份金融改革经验,积极争取政策,促进民间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大扶持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上级主管部门要向相关税务部门继续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具体条款,从而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据参加2013年上半年云南省小贷协会组织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到内蒙等地考察回来反馈的意见,内蒙、桂林等地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按15%缴纳,建议在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一些金融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应进行争取,使小贷公司能有一个公平的税负环境。二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方便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工作。三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和开展融资,增强资金实力,提升服务经济的能力。四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开展一些新的业务(如股权投资等)。五是加强与抵押登记部门的联系,统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办理抵押。六是要防范出现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财务报表、客观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情况
从本次调查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填报口径不统一,除存在少数由于会计人员未及时更新会计知识所造成的问题外,其根本原因是我省缺乏一套根据小贷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因此建议省金融办尽快出台适合小贷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管理软件,以使小贷公司的会计核算有章可循,更加规范。
(三)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减少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成本
州(市)是处在小贷公司监管的第一线,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经营情况,了解掌握比较详实。在当前有关管理权限下放的基础上,建议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股权变更及增资扩股的所有权限下放到州(市)级(报省金融办备案),以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成本及资金停滞时间,真正给小额贷款公司松绑,让管理人员把更多时间放在公司经营和管理上。
(四)统一建立监管机制、促进地方金融业务规范发展
整合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监管制度。建议省金融办与典当行、奇售行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统一监管制度,从而规范金融市场。
(五)创新方式,有条件地同意小贷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纳入放贷资金的合理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融资渠道未畅通之前,面临市场资金需求量大而经营积累不能使用的矛盾。建议通过分类评级,同意达到一定级别的小额贷款公司用其经可信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末未分配利润进行放贷(自愿的情况下),放贷资金为:注册资本金+上年末未分配利润=该小额贷款公司可放资金。
(六)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严格合规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内部建设,严格按照“三不得、三严禁”的要求进行经营,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贷款利率和资金流向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账外经营,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抵制暴利诱惑坚持守法经营。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努力防范不良贷款风险。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要合法合规进行催讨收贷。
人行昭通中支课题组:黄志强 林泽俊 范正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