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考替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其实,早在2年前,《南方周末》曾报道了河南多所高校大学生在替考中介的组织下到河南杞县、山西应县等地参加替考的事件。不久,组织去杞县等地替考的张某、李某和组织去应县等地替考的谢某、任某龙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值得关注的是,同样是组织替考,这四个人面临的法律惩罚却不尽相同。张某和李某最终没有被起诉;谢某和任某龙各获刑11个月。
截然相反的命运,源于不同的替考方式。在高考替考的产业链条中,拿着雇主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场替考,被称作“硬考”。而通过伪造证件,瞒过监考老师审查进行替考则被称为“软考”。在过往的判例中,对“软考”的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组织者有罪。而面对“硬考”替考的组织者——最明目张胆的,公诉机关却有点无奈。
谢某和任某龙组织替考的方式正是“软考”。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指控,谢某和任某龙通过为替考人员伪造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用于在山西应县等高考考点参加替考,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责。最终,法院认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
没被起诉的张某和李某,采取的是“硬考”手段。替考者张某和李某被抓获后,如何定罪成了难题。警方认为,组织高考替考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情节严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刑罚处罚。
但检察院认为,组织替考的行为一般都秘密进行,不同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聚众”行为;此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扰乱”,一般是通过群体的软暴力,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非法组织他人替考的行为明显不具有这些特征。
尽管检方也认为组织替考行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但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为犯罪行为,不能定罪和处以刑罚(即“罪刑法定”原则)。
在上述报道中,检察官还建议在刑法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
“目前,很难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罪名去规制这一类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认为,替考行为很难说是侵犯某个个人的利益,可视作对高考这种录取秩序的破坏。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相关罪名,已经保护了公共、社会、教学、经营管理秩序,公平录取的高考秩序重要性不会低于上述几种。他认为,我国很有必要从立法上保护高考秩序。摘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