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关系

2014-04-29 08:52黄琳琳
2014年33期
关键词:辩证统一国家主权人权

作者简介:黄琳琳(1992.10-),女,汉,安徽亳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法。

摘要:国家主权表现为一主权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而人权表现为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保护与主权的行使绝对不是对立的,主权与人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主权离不开人权,人权也不能独立于主权而存在,人权是主权存在的一部分,是主权的终极目标。没有主次之分。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辩证统一 一、国家主权的理论概念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一切内外事物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以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在其特定管辖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而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物,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力。①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其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以及排他性。16世纪法国将主权置于其上没有任何其他权威,学者博丹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一种绝对和永久的权利,但受上帝的训诫和自然法的限制。②《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威,但主权也不是绝对没有限制的,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以及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則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在此,不干涉内政原则即表现为行使国家主权不能侵犯他国主权,尊重他国主权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1954年中印也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写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中。

主权与国家相互依存,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灭亡,但也应当同时看到,主权也不是绝对的,互相尊重他国主权是国家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限制。

二、人权的理论基础

人权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最早由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诗人但丁所使用,但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人权主义思想逐步受到重视。16世纪初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认为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人拥有一种自然权利,是不能废除的。③英国的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各种权利,人们既然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④而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又全面阐述了“天赋人权”的学说。马克思也认为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但其起源并不是历史产生的,每一个阶段的人权是不同的。

英国1628年《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是最早载有人权规定的法律文件,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宣言》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权的原则。

现今,《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个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都对人权基于保护。

1979年,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与和平处处长的卡雷尔·瓦萨科提出“三代人权”的概念。⑤“三代人权”的提出,体现了人权发展的历史进程,也说明了当今国际社会对人权之重视。但也应当注意到,人权非“人之特权”,主权之下也有对人权之限制的范围。如国家特殊情况下的“克减权”。

三、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的交流越来越活跃,一国的主权再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本国,而应当更多的参与国际活动,但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又难免会遇到人权的问题,因此,对于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一直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国家主权是最高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是其他任何国际法规章所不可抵触的强行法。主权高于人权⑥”还有学者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⑦”国外一些学者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美国学者迈克尔·雷思曼则认为:“国际法保护主权,但保护的是人民的主权而非君主的主权,在人民面前不能坚持通常意义上的国家主权。⑧”

国际主权与人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价值位阶上,并不存在主权高于人权亦或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人权与主权辩证统一的,尊重主权与保护人权正如权利与责任,本来就是对立统一的范畴。

古往今来,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一致认为国家主权是高于人权的,其理由基本上是基于国家主权的绝对性,认为国际主权是最高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是任何其他国际法规章制度所不可抵触的强行法,同样,在《联合国宪章》中也将“国家主权原则”规定为最根本的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而“基本人权的原则”只能作为一项国际法的原则来遵守且仅适用于国际人权保护的领域。由此,没有主权也就没有人权,主权高于人权的理论得以产生。

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其存在的不足,主权虽为绝对权,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限制的,“国家主权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观点是万万不可取得,国家是没有意志的抽象团体,只有通过少数统治者来传达其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本性就在于滥用权力,主权由统治者主动行使,而人权的保护则是国家通过承担国际法义务而在国内法的制定中予以实施的,因此,一国强调主权高于人权的观点并不奇怪。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主权再也不能仅以绝对的权力存在于国际社会中,权力与义务是相对的,坚持国家主权,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权;行使国家主权,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主权是人权保护的前提条件,人权则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主权的终极目标。

美国《独立宣言》中写道:“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了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力,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建立了政府,政府的权力是通过人民的同意而产生的。”因此,国家主权的内容首先表现为保障国内人民的人权,国家具有保障人权的责任。行使国家主权的时候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

最后,笔者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没有高低之分,两者是辩证统一,协调一致的关系,只有在正确认识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前提下,才能推进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护人权是国际主权的应有之义,维护国家主权是保护人权的前提条件,纵使人道主义干涉有其非法存在的理由,但只要在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合理授权之后,出于人道主义的干涉就是能被国际社会所接收的。(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版

[2]徐显明:《国际人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M]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注解:

①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版,第49页

②③参见[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98页

④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页

⑤徐显明:《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⑥王虎华:《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19页

⑦杨泽伟:《论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第95页

⑧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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