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环境法对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启发

2014-04-29 08:52贺涛
2014年33期

作者简介:贺涛(1992-),女,汉,山东,硕士研究生,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方向。

摘要:进入 21 世纪以来,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全球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随之逐步增长,各国都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成为了世界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环境保护已经对世界贸易产生日益显著的影响。2012 年欧盟仍然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国,是中国第一大出口市场也是我国第二大进口市场,同时也是我国最大技术引进来源国和第四大投资方。所以中欧贸易关系对我国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借鉴欧美国家和地区环境法的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标准立法的建议,使得我国环境标准体系更加的合理和科学。

关键词:欧盟环境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一、欧盟环境法概述

(一)欧盟环境标准制度概述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法规对环境要素或行为管制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各种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发布都是由其完成。至今己有200余项环境标准指令或条例被公之于众,环境标准实施方案和环境标准监测方法要求就包含于其中。根据环境要素种类的不同,欧盟把环境标准分为了环境噪声标准、水环境标准、固体废物标准、大气环境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品管理及转基因制品标准、核安全与放射废物管理标准、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标准等七大类其中,水、大气、噪声的环境标准由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组成,例如水环境标准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标准,大气环境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关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核安全与放射性废物、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环境标准基本上只涉及基本政策方面的内容。同时,为了应对综合管理污染防治以及自然资源的保护,欧盟还制定了基础标准。欧盟基础标准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具有普遍的指导性和强制性。

(二)欧盟环境法的立法现状

欧盟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和实施过程相当复杂,基于权力制衡原理,欧盟的立法权由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分别行使,这就导致即使欧盟理事会享有最终决定权,但立法的过程会非常复杂、繁琐。这使得欧盟没有统一的立法程序去制定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欧盟环境标准的制定。尽管根据不同的欧盟条约条款会产生不同的环境立法程序,但在进行环境标准立法时有一个最基本、最普遍的立法程序,这个程序一般分四步完成,即首先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然后交由欧盟理事会针对草案的具体条款进行商议,然后与欧盟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磋商,再经欧洲议会表决,最后由欧盟理事会批准。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缺陷

(一)缺失较多的理念、原则和制度

《环境保护法》制定的时间较早,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许多原则和制度的设计并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同时也存在诸多原则和制度的缺失。制定于 1983 年的《环境保护法》,在当时虽然贯彻了较为先进的协调发展理念,但尚未达到对于可持续发展相应的认识高度。针对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保护法》是基于当时中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因此,《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制度存在着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过分集权,审批环节较多,管理手段单一,对于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基本没有涉及。而现在则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因此,该法律就显现出了对国家所有制形式的不适应处。

(二)立法体系不完善

现行环境保护法偏重于污染防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重视不足。由于当时历史背景的原因,《环境保护法》从基本制度、原则包括法律责任等,都是偏重于防治污染。对于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仅在该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作了6条原则性规定,而且缺乏具体条款。总而言之,《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还不够充分,而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的浪费严重、掠夺性法人开发和无偿占用等的现象加剧,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更有必要指出的是,也正是因为该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规定的不充分,让人们产生出了环境保护仅仅只是防治污染的错误认识。因此,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已刻不容缓。

三、欧盟环境法对我国環境保护立法的启发

(一)加强环境制度建设

在欧盟国家日益严格的环境法规制下,污染密集型产业正在悄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正在承受着日益沉重的环境压力。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政策对贸易的影响。我国应该加强环境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体制,不能一味为了追求政绩效果而消极的引进资本,应该完善审查制度,合理的将经济增长和环境建设协调起来,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二)立法体系的完善

通过欧盟国家的环境标准立法体系,因此,要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立法体制,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依据实际情况,着手制定地方环境标准。通过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管理条例》来明确地方环境标准的实施主体、职责权限、法律责任。充分给予地方政府自主权,发挥其积极性,敦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起各自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明确地方环境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依据,努力提高其适用性、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为了保证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有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必须针对于不同生态环境特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制定不同等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适应不同等级的环境质量标准。

其次,应减少综合性排放标准,增加行业性排放标准。我们要学习欧盟国家和地区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经验,通过分析不同行业的经济技术条件和生成工艺特点,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而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逐步扩大行业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其制定的数量,使得二者之间的比例达到协调,进而形成以行业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性排放标准为辅,二者互为补充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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