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2014-04-29 08:52黄琨
2014年33期
关键词:管辖权网络空间法院

作者簡介:黄琨(1991—),女,汉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法律硕士,河北经贸大学,知识产权法。

摘要: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虚拟性使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界限变得模糊,也使得传统民事司法管辖的基础受到动摇和冲击。通过对网络侵权管辖现状的评析以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新理论学说的考察,发现在现有条件之下,僵化地适用传统规则和一般性地运用新的管辖根据都是不可取的。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基础;网络管辖权;传统管辖权1.网络对传统管辖权原则的挑战

1.1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模糊了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

在网络空间的众多特征当中,全球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网络空间本身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它涉足的范围之大、领域之广尽人皆知。另外,其作为一个全球性系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行为模式,跨国贸易、跨国网购等一些新鲜时尚的行为层出不穷,人们也享受着网络所带来的便利和乐趣。[1]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众多的问题,网络空间的全球性恰是大量跨国法律问题产生的根本。跨国案件必然要有确定的管辖法院,某一管辖法院的管辖区域也有着明确有形的地理界线,而网络空间在无形当中运行于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因此,在无形的空间当中划定有形的边界来区分案件管辖区域有着相当大的难度。

人们进行网上活动的时候不会特意关注网络之外的地理边界,而任何一次网络活动都有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区域。所以,无论是对于法院,还是就网络活动者而言,判断那些难以查明和预见的司法管辖区域十分困难。因而,当一起网络环境下引发的法律纠纷被某一法院行使管辖权时,如果认为它在利用一种含糊的管辖权,这是不为过的。

1.2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传统的管辖基础难以确定

能够成为管辖基础的因素一般都最起码具有确定性,如当事人的居处,国籍,财富,举动,意志及出现的事实等。而且,上述这些因素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与管辖区域这样实实在在的空间存在可识别的关系。这样的确定性及关联度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中根本无法体现,因此在网络环境中确定管辖权便成了一大难题。网络空间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它和物理空间并不存在某种必然的关联,它们之间没有东西牵扯着,所以地理位置也就随之变得毫无价值可言了。

2.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新理论及评价

2.1 新主权理论

“新主权”顾名思义,就是形成一种新的独立的权力,即此理论主张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它完全脱离于现存的法律法规而自成一体,主张设立专门的机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用来专门调整网络侵权纠纷。新主权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最高统治者,其在处理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时以仲裁者的身份进行裁决和执行裁决。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干系则可以和谈协定,并把各自的想法统一起来。

在笔者看来,此种理论的主张未免过于偏激,它虽然说强调了网络空间处于独立的状态,但无疑也否定了现实的国家权力。我们应该理解,法律会受到行业技术标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法律永远都是不可替代的。法律的力量不容小觑,自律管理同样永远也无法逾越法律的公力救济,它的位置根深蒂固,无法被取代。[2]网络空间与法院管辖两者不应处于对峙的状态,最佳解决措施就是把两者结合到一起,从而使网络得到很好的保护,促使其更加稳定地运行发展。

2.2 管辖相对论

这种看法是,网络空间犹如公海和南极洲,在这类区域内建立的管辖规则不应当和传统管辖规则相类似,而应当是这样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对此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并可将本国法律灵活适用于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任何一类活动。据此相应可以得出这样的论断:如果某人在网络空间内发生了民事纠纷,可以选择在与网络相关联的那所法院出庭打官司,至于执行法院的判决,同样也能够以网络为连接点。

乍一看这一理论貌似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如果深入考虑一下就会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它的不公平、不合理性就体现在:各国对网络空间管辖权的大小是不均衡的,如果某国所掌控的网络的范围比较大,掌控能力也比较强,那么该国就会拥有相应比较大的管辖权,反之则会出现管辖权比较小的情况。事实上,任何一种争端反应的都是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物质联系及利益关系,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们也都存在于现实的,可感触的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范围之内,只是它们各自会属于不同的国家,抑或是受到不同的法律规制。

2.3 技术优先管辖论

该观点主张,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因此需要网络技术比较发达的地区的法院来管辖,只有这样,相关技术问题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正是由于网络技术发展不平衡,凸显出各地区在这方面的差异性,便可从中择优确定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这种观点有一个致命的缺陷,是依靠技术来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可以反映网络技术发达的地区或国家的需要,但这样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未免有失公平。虽然该理论具有方便法院的优势,提高审判效率,但从长远来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会被忽视,因此应慎重选择,恰当运用。

3.网络侵权诉讼管辖确定规则的完善

3.1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问题

结合前文所述的网络技术优先理论,处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专门的网络技术,因此,针对网络案件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可以把技术作为选择网络侵权管辖法院的一个突破口。一个法院若要使自己的权利针对网络侵权案件行使得更加顺利有效,职业技能一定要有,不然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调查取证。若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则需要相关技术人员来帮忙,或者是请具备相应条件的专门机构来协助调查取证。[3]就我国目前的情形而言,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必定会造成网络管理技术人员在一部分地区是相当缺乏的状况。法院在行使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时候,必不可少的要有具备相应网络技术知识的审判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为此依据技术优先理论,需要由网络技术较发达地区的法院行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但是也应当顾及到前文所述这样做的缺陷,可以将其只适用于案情较简单的一般的网络侵权案件,这样其所反映的国家需求就显得微不足道了,不会损害到国家利益。

3.2 “不方便法院”原则1的选择适用

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有人就会思考到其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使司法公正受到一定的危害,同样也会破坏网络空间的完整性,一样是不科学的。对此笔者不否认这一弊端,毕竟很难做到十全十美,但是这并不是无法补救的。集体的力量大于个人的力量这个道理相信大家都知道,同样的,我们来对比一下法官个人的力量和国家政策的力量,显然法官个人的力量更容易被规制。这样一来,这种缺陷也就不会成为什么大问题了。

3.3 重视和加强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

由于网络遍布全球,涉及范围极其广泛,加之以相关的技术日新月异,日趋完善并飞速发展着,其对国内和国际相关传统立法的冲击力也随之不断增大,它的冲击力和破坏力将是空前的,不容小视。网络侵权管辖权问题不仅是国内司法面临的难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问题,为使网络侵权纠纷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需要各国协调礼让,通过对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的规定规制所有国家的行为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结论。(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平:《网络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第127页

[2]蔡静:《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初探》,《经济师》2005年第1期。

[3]梁荣根:《网络侵权管辖权的探讨》,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16卷,第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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