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后城市化进程中的民居保护

2014-04-29 14:13:17王晓东雪霏
中华民居·学术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历史文化经济发展城市化

王晓东 雪霏

摘 要:古民居保护与城市化是一个矛盾的话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同时逐渐向一些古城市群倾斜,如何在城市化进程中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并且对这些古民居的文化和历史价值进行开发,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新问题。本文针对古民居的保护措施进行了探讨,认为古民居保护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一环,是一个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标识。

关键词:民居保护;城市化;经济发展;历史文化

1 引 言

民居有着悠久的历史意义和研究价值,如何妥善地保护古民居,是我国现代化城市发展的一次考验,做好民居保护工作,对增强我们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增强民族的历史文化魅力,更好的促进城市化进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生活节奏日益紧张的现代社会,当一座座光怪陆离的建筑拔地而起的时候,这些有着古朴生活气息的传统民居默默地表达着农业社会的乡情语言,因反映宁静、朴实的田园生活而备受人们的青睐。如何处理好城市改造更新与作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传统民居的保护及利用之间的关系,成为考验城市建设决策者文化智慧与文化远见的一大难题。

2 民居保护现状与城市化进程

我国许多古民居在开发中急功近利,国家政策和法规轻易就被突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应对人口变迁、环境变化、经济调整等问题时,古民居保护面临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存在拆古建新、拆真建假、破坏空間格局、改变山形水势、过度商业开发、过多外迁居民等错误倾向;另一方面缺乏对古民居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入研究,古民居保护意识淡薄、保护理念不正确,造成了古民居保护和利用的随意和无序,出现了简单化和趋同化的倾向,导致城市化与古民居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据统计位于城市里的部分古民居一半以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但散落在农村的古民居却是另一番景象,百分之八十的古民居已经被损毁。由于年代久远,不少古民居自然损坏严重,出现了木质老化、腐朽,屋顶坍塌、缺损,墙体开裂等问题。

在我国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同时,要注意乡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实现城市和乡村的差异化协调发展,而不是把乡村建成与城市同质化的一部分,要在发展县区经济,建设现代人文乡村,推进落实城乡公共服务均等的同时,在城乡规划和布局方面,注重发挥城市和乡村不同的功能定位及各自的特色,实现优势互补,尤其要从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的角度,重视乡土文化尤其是古民居对于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价值和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面临着新一轮城镇建设的高潮,古民居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应充分利用它的历史价值,发展适合地区实情的产业,。盲目的对古民居实行重建措施,反而会使现代化过程滞后。由此,作为与城市化进程相同步的古民居保护工作,在保护过程中应切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各文化古城的发展模式。

3 古民居保护的措施

将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作为古民居保护的重中之重。在古民居保护的具体实施中坚持规划统领;坚持科学决策,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坚持文化传承,延续古民居历史文脉;坚持造福于民,让古民居保护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回顾多年探索与实践,推进古民居保护,要高度重视,要动员全社会集体参与,避免盲目拆建,避免古民居过度商业化开发,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传承中利用、在利用中传承”的古民居保护理念。在古民居保护思路上,坚持以“点”为基础、“线”为纽带、“面”为突破、“全城”保护为终极目标,突出古民居的原真性保护;在古民居保护定位上,始终突出以人为本,既要注重子孙后代的享有权,也重视当代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古民居保护理念上,始终突出整体性,合理开发就能永续利用;在古民居传承方向上,始终突出文化性,文化内涵挖掘越深古民居就越具生命力;在古民居保护体制上,始终突出权威性,用最有效的机制带动最有力的保护。

传统古民居的保护与发展是保护古民居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的保护必须坚持系统保护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 出台古民居保护的专项法规

根据现有的《古民居保护法》《古民居保护法实施细则》《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和起草与古民居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对传统古民居村落土地所有权的置换、产权转让、旅游开发、保护维修程序和技术要求等涉及保护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民间未列入古民居保护单位的传统古民居保护工作有据可依。

3.2 将古民居保护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将传统古民居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总体规划,依法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农民致富奔小康之间的关系,注重改善居民的产业结构、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促进地方政府加大对乡村历史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力度,维护区域历史文化遗产安全。

3.3 设立新型城镇化和村落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建议设立古民居保护专项资金,对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得好的基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产权人按照古民居保护要求实施维护和修缮的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应用“退税”政策作为手段,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投资方式,参与传统古民居的保护。鉴于许多地方存在的古民居空置造成建筑加速毁损的现象,对产权明晰的非古民居性质的古民居,允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交易、置换,以利古民居的保护。

3.4 建立古民居村落保护与利用良性循环机制

合理利用民间文化资源,进行保护性生态旅游开发,充分挖掘其旅游观光和学术研究功能,以保护带动开发,以开发利用促进保护,设计和建设以弘扬和展现民间文化为主体的、具有较高生态旅游价值的民间文化经典线路和景区,是实现民间文化保护良性循环机制的有效措施。因此政府各个部门应通过分工合作,利用部门优势开辟几条具有地域特色和民间文化特色的经典景区和经典线路,通过文化旅游,推动当地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从乡村生产型向旅游服务型的转变,探索一条古民居保护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新思路。

4 结束语

我们应以开放的态度和创新的精神,不断挖掘古民居的文化与历史价值。古民居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古民居或历史城区,而是要从保护遗产网络真实性、完整性的高度出发,面向古民居涉及的整个区域,并使遗产网络与生态格局相结合,在区域范围内构筑遗产、景观、生态一体的体系,使之成为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发展的重要的结构性要素之一。

无论是古民居还是古民居的相关区域,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和山水环境日趋碎片化,形势严峻。当然城市化进程与古民居保护并不是一对不可协调的矛盾,国内一些城市为了保护古建筑而修改城市规划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任何城市的生命基因是凝聚历史与文化的城市文脉,衡量一座城市发展健康的标准首先并不是规模,而是保持城市文化特色的程度。保护历史遗存,传承历史文脉,使其在现代文明中焕发新的光彩,是我们在当今城市更新改造中的重要使命。

参考文献

[1]陆元鼎.中国传统民居与文化[M].第二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2]业祖润.传统民居建筑文化的继承与弘扬[J].四川建筑,2005.

[3]杨春蓉.保护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民居[J].经济导刊,2007(07).

[4]杨春蓉.保护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民居[J].经济导刊.2007(07).

[5]张会安.古村落民居建筑景观的保护与发展——以庐陵古村落为例[J].学术探索.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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