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法律监管

2014-04-29 09:11李媛华
2014年33期
关键词:电子化监管金融

作者简介:李媛华(1989-),女,汉,黑龙江,硕士研究生,哈爾滨工程大学,经济法方向。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却面临诸多不足,显然,健全相对完备的监管法律法律制度,完善监管体制以及调整监管的策略等是克服这些不足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监管互联网金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载体和媒介的新形式的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货币运行、资金划拨和资金存贷等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证券的发行、交易等证券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保险合同的签订、理赔和售后服务等保险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以及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网络金融的最终目标就是所有金融业务都可以通过电子化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并实现任何人(any man)、随时(any time)、随地(any place)、与任何账户(any account),用任何方式(any way)安全地进行交易、支付和结算等。

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1服务方式的虚拟性

正如互联网是无法触摸到但又真正存在着的一样,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的服务模式,其金融机构以虚拟化的形态存在,没有设立庞大的实体经营场所,也不需要雇佣专门的工作人员,不需要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活动。

1.2提供服务的便利性

与传统金融形式不同,互联网金融服务不会受到地理环境以及营业时间的限制,通过开发的互联网使任何人只要连接互联网,就可以随时接受网络金融提供的服务,服务提供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对业务的非间断、非定期的处理。这种服务方式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最大化的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1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

伴随着上个世纪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互联网金融最早形成于20世纪中期,1995年美国的花期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成为互联网虚拟银行的雏形。

随后,世界上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在美国成立,为客户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网络银行业务开始了爆发式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兴起,更带来了互联网金融的革命风暴。1995年以后,发达国家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形成了从自动柜员机到无人银行、电话银行的全方位的电子化的金融服务模式。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兴起,1997年,招商银行在国内首开网上银行,并推出了企业银行、个人银行、网上证券等多项服务。网上银行在我国产生后,在四年时间内就发展到200多万用户。

根据2013年第2季度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网上银行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27.73万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10.9%,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占据市场前三位。

2.2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自1998年中国银行成功进行第一笔电子交易以来,网络金融业务获得高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风险。

2.2.1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不完善

我国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政策主要体现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银监会颁布的这一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展开形式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以及手机银行业务等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主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范围,对第三方支付活动进行监管。但是,依靠这两项专门法规还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跨国业务产生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还需专门法律进行规范。

另外,计算机病毒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威胁,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互联网金融,但我国《刑法》中对此量刑很轻,不足以威慑其犯罪行为。

2.2.2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分散

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已经逐步突破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对于传统的金融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形成挑战,现有的“一行三会”在人力和物力方面无法承受互联网金融监控的需要,为了与互联网金融的多样化相适应,监管主体也需要采用合作模式。

2.2.3互联网监管技术水平需提高

互联网金融依赖于电子网络,是具有高科技性和综合性的产业,其发展依赖网络技术,这就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既要熟悉金融及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工程经验,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还没有形成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队伍。

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管理好金融秩序,有利于落实金融改革的措施,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在金融的电子化、网络化背景下,网络金融监管管理活动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网络经济发展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网络金融的国际化、虚拟化给立法工作提出了难题。

建立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对金融机构履行领导、管理、协调的职能,规范金融活动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能够为各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秩序运作提供完善的指导,优化金融环境,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4.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机制

4.1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在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修改,修订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兼顾管理法》等法律。由国务院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风险责任及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最终形成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界定互联网金融,设立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制定交易行为准则,规定监督管理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的规章和行业标准。

4.2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

通过立法形式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联合机构,改变目前各机构“各自为政”的监管状态,先立足现状,分别有央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内部根据各自职责设立专门内设职能部门。在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后,依法组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监管的职责。

4.3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

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实现参与者实名制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在数字签名的确认、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及交易中的个人隐私。

4.4完善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为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可以由央行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平台,设立全国统一的投诉电话,建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站,实现消费者与网络投诉与查处的直接对接。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咨询机构,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有关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以及投资理财信息的咨询服务。(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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