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 任会来
摘要:以河北省盐山县晚清民初部分地契为样本,通过对所收集地契的数量、类别等基本状况及主要特征的论述,进而对河北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反映当时河北农村社会状况。
关键词:晚清民初;河北;土地流转;盐山县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4)03-0033-05
“地契”即土地契证,作为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要凭证,最能反映平民百姓的生活状况,历来为农民所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人们对历代土地契证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官藏和民间收藏的各类地契得以显现,为研究当时的土地流转状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河北省盐山县①作为美国著名的中国农业经济学家—卜凯农家经济与社会状况调查的样本县,晚清民初的农家地契反映出来的土地流转现象在华北农村颇具代表性,很值得研究。为此,我们对该县这一时期的农村地契进行了收集和梳理,现将其基本状况及其反映出的社会问题进行分析,请指正。
一、基本状况
从数量分析,我们共收集该县清朝、民国和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村的地契358份,其中清朝中晚期102份(含乾隆11份、嘉庆5份、道光23份、咸丰10份、同治7份、光绪35份、宣统11份),民国时期156份(含洪宪1份),新中国建立初期98份,无法辨认年代的2份,以民国时期为最多。从类别上看,计有:买卖契250份,分割契20份,补契7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81份。其中“白契”(民间进行未向官府纳税的契约)共233份;“红契”(向官府纳税后加盖红色官印的契约)共125份,“白契”多于“红契”。
从内容及格式上看。自清康熙以来,土地契证形成较固定的内容要件及格式。我们可从地契1—3中窥见一斑。
地契1
立卖契人赵刘氏因手中无钱使用,今凭中人寇玉振说合,情愿将寇家庄东北吴家洼子南北地一段计下小民地五亩整卖与寇安宁永远耕种为业,言定时价值钱每亩一千整,共钱五千,当日交足无欠,恐后无凭,立卖契存照。
计开四至东至寇②、西至寇生银、南至小道、北至大道。长宽一百五十六步,南宽六步八分,中宽七步四分,北宽八步九分。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初五日
立卖契人赵刘氏同男赵迁木
中人赵尚文李启用马平公寇玉振寇生银寇启彬
地契2
立卖契人王申同母王张氏因度日不过,今凭中人冯成祥等说合,愿将本庄家后园子一段出卖于张文德耕种,永远为业。言明价钱四十六吊,当日交足无欠,恐后无凭,立卖契为证。
四至分明东至张文明、西至合道、南
收稿日期:2014-02-10
作者简介:杨学新(1963—),男,河北海兴人,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区域史。
①晚清时期盐山县包括现在河北省的盐山县、海兴县、孟村回族自治县、黄骅市、沧县和山东乐陵县、庆云县的部分村镇。
②“”指地契中此处由于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以下同。
至王成主、北至王文云。
长宽十一步一寸,南横宽八步一寸,北横宽八步五寸。
中人张文致冯成祥
光绪三十一年新正月初六日吉立
地契3
立卖契人傅衍诚因耕种不便,凭中人说合,愿将范家庄子家后南北地一段,计海邑下地三亩七分六厘一毫出契于张文德耕种,永远为业。言明价钱每亩京钱一百一十七千,其钱当日同中交足,恐后无凭,立契为证。
长科三十四步,南根横科二十八步二寸五分,北根横科二十四步八寸,中横科二十六步六寸。
四至分明南至买主、北至卖主、东至买主、西至杨喜峰。
中人傅友会傅咸一
中华民国二年正月十一日立契
从地契1-3可看出,晚清至民国时期,官府和民间地契行文的格式逐步规范,内容趋于统一。地契包含以下幾方面内容:1.土地交易的双方。即“立卖契人”和卖于(与)人,是土地交易的让权人和受权人,这是地契成立第一要件。2.土地流转的原因和内容。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出让土地多为“因手中乏用”“因度日不过”等生活原因。流转的内容包括位置、面积等,位置多为东西南北四方边界所至,面积即地亩数。这是地契成立的必要条件。3.土地的价格。流转的土地多为时价,且与土质的好坏、肥瘠有着直接的关系。要言明:“滩地”“小地”“中地”“灶地”“贫地”“坑子地”“菜畦地”等。4.“中人”。双方土地契约的形成,“中人”是一个或一群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作为第三方“说和人”、证人,是地契形成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地契还是国家收取契税的重要依据,自清中晚期以来,政府多次出台政策规范地契的形式和内容,使其格式逐步规范起来,并通过粘贴“契尾”①“验契”②等程序对前一时代的契证加以认可,进而收取契税。
清代契税改革莫过于对“契尾”的修订和完善。顺治四年规定,凡买卖土地房产,增用契尾。康熙年间又重申实行契尾的规定,并颁发新的契尾格式。雍正六年取消契尾,改为契根契纸。乾隆元年鉴于契根契纸使用不便,又恢复契尾,并多次进行修订。光绪二十六年后,为增加契税收入,改官契为四种官纸,即《官契》《地契官纸》《房契官纸》《典当房契官纸》,但契尾仍沿用乾隆十四年颁发的统一版式契尾,自此后,民间手写“白契”一律禁用。如光绪二十二年契尾格式中,明确提及“议奏事乾隆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奉准”,并标明编号、时间,颁发给呈验契人,将此契尾与“白契”粘连一起,作为官方验契,缴纳契税的凭据。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民国以来,地契逐步完善并规范起来,“验契”程序更加频繁,版式更加多样。民国二年(1913年)为了易除清代契纸边框的龙纹图案,颁发统一制式的《买契执照》《田房草契》《买卖田房草契》及取代契尾的《买契》;民国三年(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验契条例》,开展验契工作,不论旧契、新契交税与否均须呈验。随后颁发统一格式《买契》在各省实行。1915年袁世凯复辟帝制,通令全国自1916年起印制“洪宪”年号的契纸和税票。民国七年(1918年)财政部重新印制《买契》《田房草契》,删去“洪宪”年号。民国十二年(1923年)又将《田房草契》契纸改为《买卖田房草契》,并附《例则摘要》6条。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政府进行土地测量和登记,编制新的田粮税册,但民间土地房产交易契税税率及过割契纸样式与以前相比没有变化,“白契”和“红契”内容和格式也基本一致。由于契纸版式更换频繁,样式众多,民间土地交易来不及更换新的契纸,多是旧契纸用完,再采用新契纸,但大体内容、格式基本上保持一致。我们从地契4中可以看出其发展的过程。
地契4
买卖田房草契
立卖契人刘丕恩今将宅基地一块,五间门俱全,坐落于盐山县第七区尤家庄,凭监证人倪凤池说合,情愿卖于刘振名下永远为业,言明卖价贰佰吊整,笔下交清并无短少,日后如有别项纠葛情事,俱有说合人一面承当,与买主无干。恐口无凭,立据为证。
计开 南北十步整,东西四步八分,道在科步以内,西湾子一个,长科五十四步,南横六步正,北横六步五分。
东至买主
西至卖主
①“契尾”是官府统一印制的典买文契,是粘在契本文后的税收凭据,多粘在契本之后,故称为“契尾”。
②“验契”指官府对民间地契或前一代地契审验、核准后,所颁发的固定制式的一种文契。
南至
北至道
地倾 亩 分
房间
树株
井眼
粮名
向完银
向完粮
随交根契张
监证人倪凤池
立卖契人刘丕恩
例则摘要
——民间买典推当田房须自成立草契之日起,遵照契税条例第三条于定限六个月内,备具税款纸价连同草契并呈县投税粘给官纸(摘录直省行用草契细则)。
——草契每张缴纳手敷料大钱一百文,授受各半(摘录直省整顿田房官中章程)。
——民间买典推当田房以私纸书契约,不经监证人填用草契盖戳画押者,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之罚金(摘录直省整顿契税办法)。
——不动产之买主或承典人逾第三条(契税条例)之期限,不缴纳契税者除纳定章之税额外,并罚以应纳税额之十倍罚金(摘录部颁契税条例)。
——缴纳契税时匿报契价者并处以左列之罚金:
匿报契价十分之二以上未满十分之三者,短纳税额之二倍,
匿报契价十分之三以上未满十分之四者,短纳税额之四倍,
匿报契价十分之四以上未满十分之五者,短纳税额之八倍,
匿报契价十分之五以上者,短纳税额之十六倍或由征税官署依所报契价以买之(摘录部颁契税条例)。
——逾限未税之契诉讼时无凭证之效力(摘录部颁补订契税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九年一月十二日县给
买契
买字第贰佰七十三号 完税
买主姓名 刘振
不动产种类
座落
面积五间
四至
东
西
南
北
卖价整贰佰吊
应纳税额
原契几张
立契年月民国九年一月十二日
卖主刘丕恩
官中人倪凤池
洪宪九年七月廿一日给
该契为民国七年(1918年)财政部颁布的《买卖田房草契》制式,内容详细,并附有《例则摘要》6条,为买卖田房草契第二联,缴税后由业主收存。契中作为缴税凭证的买契则为洪宪年间所印,买契中“洪宪九年七月廿一日”,应为“民国九年七月廿一日”,是使用洪宪时所剩的旧契纸,但加盖民国印章后,同样有效。
地契中还有一类是分割契,系因分家或过继等原因产生土地流转而订立的契约。卜凯中国农家经济调查中指出:“对于祖遗之田地,在子孙析产时,如何分割分配,惜无从加以研究”[1]43,我们收集的此类地契可以弥补其对我国农村土地分家析产状况研究的不足。分割契约为“白契”,流行于民间,内容、格式类似于普通地契,不同之处在于分割契多为“多子”“家庭不和”“无后过继”等家庭原因(见地契5分家契、地契6 过继契)。“分家契”源于中国“多子多福”“分家析产”的传统;“过继契”则说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传统思想深深扎根于农民的头脑之中,人们为了所谓的延续香火,没有“男丁”的家庭实行“过继”;而在分家或过继中土地和房屋是其最重要内容,进而产生土地流转。
地契5分家契
立合同人李玉振、李玉昌、李玉堂,因弟妇于氏故绝,有亲族公议三家发殡,李玉昌得宅基一所、北房二间,伊孙李三得家西地一亩,李玉振得家西空宅一所、坑子地一亩、家南地一亩。殡资欠账其余所剩田产、家具一切均属李玉堂一人承管,与李玉振、李玉昌无干。恐口无凭,立字为证。
中人 秦元魁秦腾甲韩振川韩振甲李云龙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立
地契6过继契
立字人李友贤为盛贤弟夭亡无后,今请族邻共议过长子步堂为嗣,以家产未分为前,按二股乃为正理,今因家产不丰,向族邻议好按四小股均分,以先步堂卖出地二亩余,无论再给步堂高家地三亩、北长行二亩、北河子西北角地二亩,不带树共计地七亩以表出嗣之意。自立单后各不反悔。别口争论前有争此有族邻为证。
亲族邻人陈霁圃李振李化亭王允周李长林李枫林
李世俊李丕臣杨学点吴世荣陈玉昆李进贤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立
二、主要特征
地契作为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立法和文化的社会背景。盐山县地契的特征真实反映了晚清民初河北省农村社会的状况。
1.土地流转形式多样,价格相对较低。据卜凯中国农家经济调查数据显示,20世纪20年代中国农家所耕种土地面积中“百分之九十,其土地所有权之获得,系由于承继祖先之遗产。嗣后田场面积之增加,向别人租进者有五分之二,购进者有五分之二,当进者则有七分之一”[1]46。盐山县获得土地的渠道除了遗产继承、购进、租进、当进外,还有河流冲积土现方开垦、他人赠与等渠道,其中租进的占21.67%(1923年),购进的占25.86%(1922年)、23.33%(1923年),当进的占46.55%(1922年)、38.33%(1923年),河流冲积土现方开垦的占1.37%(1923年),可以说该地土地流转形式多样。购进的数量在卜凯所调查的中国六省十三处分别排在第11、12位,当进的数量分别排在第1、2位,可见在盐山土地流转形式中当地者居多。然而我们至今没有发现有关“当地”的契约文书,今后将加强对该地契约的收集与挖掘。在其他十二处均未有关于河流冲积土现方开垦土地数量的记载,只有盐山有此种增加土地的形式,这与盐山的地理位置是分不开的。盐山县处于渤海之滨,土地盐碱化严重,“灶地”多,土地贫瘠,因而“地价较一般地方為低”[2]25。盐山县又属我国金丝小枣主产区,枣树是当地农家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因而在土地流转时,“地上之树木,常分别买卖,与地不作一体”[2]25,我们在此地发现两份专门出卖树木的契约就是例证。有的地契连同土地上的树木一起进行交易,树木多为枣树,这种带枣树之地,通常地价较一般地要高。
2.土地面积小、分散,农民多为自耕农。在所收集的契证中只有3份流转土地的面积在10亩以上,其它的都在10亩以下,最高的也只是13亩5分1厘8毫。如该县张有德在光绪三十一年到民国六年(1917年)年的12年间共购置土地8次,土地总面积为28亩9分2厘9毫和一段,每次购买土地不足4亩。这说明盐山县土地分散,自耕农多,大土地拥有者少。正如卜凯在盐山县150农家之经济及社会调查中所记载的,“在这150 农家中 ,只有3家农场之面积特别较高(173亩、171亩、116亩)”,超过百亩。“平均每家农场面积为24.5亩,最小农场为3亩,”[2]21最大为173亩。这一事实也与卜凯所认为的,“在中国北部,佃农向居少数”[2]19的观点是吻合的。
3.河北省是一个多民族的聚集区和外国人经常出入的地方。在已收集到的盐山县地契中,发现有“抵押典卖与外国人作为无效”字样的契证和盖有汉、满、蒙三种文字印章的契证。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和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两张买契纸上,盖有“抵押典卖与外国人作为无效”红色印字,买契是官方收缴契税、百姓缴纳契税的重要凭据,官方契纸盖有此种印字,说明当时外国人主要是教会势力在盐山有一定的影响。根据1923年卜凯盐山农村的调查,“盐山信基督教的场主较多,占总数百分子23.3%”[1]545,居被调查的中国7省17县的第一位。笔者在走访卜凯所调查的盐山县3个村庄时,据当地长者回忆,20世纪20、30年代3个村庄的天主教徒是比较多的,杨帽庄建有教会学校。盐山县城至今还保留沧州东部地区惟一一座1903年建立的天主教堂。另外,还发现两张光绪年间(光绪四年和二十五年)盖有汉、满、蒙三种文字的地契。一张地契上三种文字同时出现的印章在华北农村很少见,这充分证明,沧州是一个移民比较多的地区,特别是到清末已发展成为汉、满、蒙、回等多民族聚集地区。土地所有凭证上的三种文字对定居在此的汉、满、蒙等民族均有法律效力。
4.宗权、父权、夫权等儒家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地契中有8家妻子因丈夫死亡被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卖土地的契约。反映了该县农民生活贫困,缺医少药,人们的寿命特别是男主人寿命普遍较短,正如卜凯调查所讲的,盐山“有因穷苦而减少寿命者”[2]105。丈夫死后女人很少或不敢改嫁,为生活所迫,不得不靠出卖土地来勉强维持生计,而在出卖土地时,必须将其夫姓署在前面。如地契1中的赵刘氏、地契2中的王张氏,可见传统的父权、夫权观念深深影响着人们;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中人” 作为特殊群体,一般由族长、德高望重的长者、至亲或村长充任,常常是多人为中人,在过继时还出现了12位中人的现象(见地契6 过继契)。出现这种情况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地农村的贫困、经济的落后,农民对土地的过分依赖,注重和习惯于民间的约定俗成;二是当时该地农村与华北其他地区的农村一样流行“私凭文书官凭印”,人们多通过私下进行土地交易,以躲避官税;三是宗族、家族势力强大,“族爷”“舅爷”、叔伯、邻佑等在解决土地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点,在分割契中尤其明显。
5.土地流转实行省、县、镇三级管理,并逐步规范和完善。由于民间土地流转的方式多样、频率高,“白契”占很高的比例,这就要求政府加大对土地流转管理的力度,以增加税收。从清中晚期和民国盐山县的地契管理的情况看,省县两级土地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政策相对完备,运行程序比较规范,均盖有县长或县衙的官印。但对基层的土地流转管理的方式、管理人员及其待遇等方面介绍基本上是空白。对于盐山县铺一级的地契管理我们可从卜凯150户农家之经济与社会状况的调查者崔毓俊的回忆录中有所了解。崔毓俊回忆说,当年他的祖父花了二十吊钱为他父亲在盐山县的崔口镇买了个“铺书先生”的差使,其职责为保管崔口镇所属各村的地亩钱粮清册,“这个差使没有薪资,只是在土地买卖后要改正当事人名下的地亩钱粮时,才获得手续费一元,一般每年可得五六十元,多时一百余元。”①据《盐山新志》记载,民国五年崔南铺(含崔口镇、陈家庄等32个村镇)共有1761戶,土地流转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崔毓俊的父亲只是负责崔口镇所属各村的土地变更登记,如果按这一计算,镇一年土地的交易数量在五六十次到一百次,这说明,盐山当时的土地流转还是比较频繁的。1923年卜凯调查认为,“盐山150农家平均每家之家庭进款为56.48元,其中33.90元为现款,而其余22.58元尚为存贮备售之小麦之估价”[2]93。如此看来,这一差使一年的收入多则相当于一个农家三年的现款收入,最少也与一个农家两年的进款相当。难怪在当时农民看来,其父“这个收入,甚是可观”①。这资料对研究我国农村基层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结语
通过对晚清民初河北省盐山县这一时期部分地契样本的梳理和分析,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这一时期的土地契证在传承前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较固定的内容要件及格式;二是政府通过对“契尾”进行的修订、完善以及“验契”程序的频繁更迭,逐步加大对土地流转税征收的范围和比例;三是通过冀鲁交界处盐山县农村这一个案,充分反映出华北农村不同地区所呈出出的不同特点;四是从土地流转的面积和种类可看出,该地区土地面积普通偏小、分散,土地集中程度相对偏低。五是近代以降,国势衰微,列强入侵,土地成为他们掠夺的主要对象。
[参考文献]
[1]卜凯.中国农家经济[M].张履鸾,译.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
[2]卜凯.河北盐山县一百五十农家之经济与社会调查[M].孙文郁,译.民国十八年(1929年).
【责任编辑卢春艳】
Study on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Hebei in Late Qing Dynasty
——Take Yanshan County of He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YANG Xue瞲in, REN Hui瞝ai
(College of History,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section title of Yanshan County of Hebei Province in late Qing Dynasty, through illustrating the basic conditions, such as the quantity, the collected land types and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bl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Hebei,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social status of rural Hebei at that time.
Key words:in late Qing Dynasty; Hebei; land circulation; Yanshan County
①崔毓俊《忆往》,1986年12月,未刊,第9页。
2014年5月第39卷第3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May. 2014Vol.39No.3
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