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丹丹
【摘 要】每一个结果的产生都是由许多同时发生、相互影响的因素决定的,农村青少年犯罪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并不是由某一种简单的原因所引发的。了解每一个失足青少年的成长经历,分析其犯罪原因,是有利于国家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政策的。
【关键词】农村青少年犯罪;个人原因;社会原因
青少年的成长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后续发展潜力的高低。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有效预防他们犯罪是人类社会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其中,农村青少年拥有不同的成长环境和生存状况,因而需要予以不同的研究。本文则以一个现实的案例为依据,根据行为人的成长经历来分析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一、调查资料概述
谭某盗窃案是2012年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处理的案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笔者通过查阅案件和访谈的方法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现将所搜集的资料概括如下:
谭某,男,21岁,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谭家村八组。他6幼时,父母离异,父亲拥有监护权,但他主要跟着年迈的爷爷一起生活。因为家境贫寒,谭某偶尔会到邻居家偷拿食物。爷爷不予阻止反而还赞扬说:“我的孙子能照顾自己了”。后来,他逐渐发展到偷拿邻居的钱,曾几次被逮个现行。邻居不允许其到他们家玩,也禁止自己的孩子与他交流。他父亲知道他有盗窃行为后,只是一味地痛打和责骂。17岁时,他和邻居一起外出打工,上班的第二天就偷拿了同一宿舍的员工的手机,事情暴露后被解雇回家。后来,他迷恋上网络游戏,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作案次数不断增多,多次趁邻居外出而入室盗窃。几户人家多次被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只是派两名工作人员勘查现场、做笔录,自此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谭某窃取了他伯伯家的价值一千元的黄花菜,他伯伯向派出所报案后每天上派出所闹,终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院起诉。
二、犯罪原因分析
每一个结果的产生都是由许多同时发生、相互影响的因素决定的,要衡量其中某个具体因素所起的作用,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只能说谭某被判入狱的结果受到过以下几种因素影响:
(一)个人原因
从搜集的有关本案的资料来分析,谭某由一个天真烂漫的小孩最终成为一个危害社会的盗窃犯,其中个体原因有:
1.未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前进中,任何一个环节上缺少了价值的追求,这个运动都会停止。[1]“人和人类社会的一切行为——大到治国定天下,小到修身齐家,无一不受着价值观念的支配。价值是行为和思想所依托的永恒基石。”[2]因此,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人们能够做出正确行为的前提。本案中,谭某就未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他年幼时因为生存的本能窃取邻居家的财物,这种行为非但没有被阻止,反而还被爷爷表扬鼓励,“如果处理一个问题的某种方法产生了令人满意的结果,那么人们就有可能不做任何思考便在日后效仿这一方法。”[3]这种赞许的鼓励让他产生重复实施窃取行为的冲动,并逐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形成一种以“盗窃为荣的心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谭某幼年时养成偷盗习惯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受到正确的价值观引导,这也为他将来走向犯罪道路埋下伏笔。
2.意志力薄弱。意志力等同于自我控制能力,无论是在繁华热闹的大都市,还是偏僻落后的农村地区,人们都会面临这各种各样的诱惑。不同的人在面对诱惑时会做出三种不同的反应:第一种,坚决抵制诱惑;第二种,选择正当的手段努力地满足这种欲望;第三种,选择不恰当的手段努力地满足这种欲望。前两种反应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所赞许与认可,最后一种反应是被坚决抵制和反对的。一个人在面對诱惑时,是选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还是有害于社会的行为,这与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不无关系。谭某沉迷于网络游戏后为了能够支付网费,而变本加厉地窃取街坊邻居家的财物。他在面对网络游戏这一诱惑时,选择了一条对社会有害的路。这体现了谭某自我控制能力低、意志力薄弱的特点。
3.情感缺乏。家庭是青少年情感“依附”的重要场所,人的基本技能的掌握、社会规范的接受、生活目标的确定、生活方式的形成以及社会角色的培养,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父母的教育和关爱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谭某自年幼时起就未拥有过完整的家庭。父亲和爷爷因为文化水平低,对谭某的教育方式失当,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家庭温暖,因而他没有获得人类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亲情关爱。他又受到邻居的排挤,没有共同玩耍的伙伴,因而严重缺乏同外界联系的情感纽带。这些都造成了他对社会淡漠的心理。当结识社会不良青年后,他便认为找到了情感上的依托,更容易被这些不良人员引入歧途。
(二)社会原因
从获取的有关本案的资料来看,在谭某踏上最严重的违法犯罪道路的诸多因素中,属于社会原因的有:
1.经济发展不平衡。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又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的问题,主要表现之一是地区发展失衡和城乡发展失衡。“金钱是万恶之源”这一观点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今天,不免有些偏颇之处,但是却也表明了经济问题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本案中,谭某为了获取上网资费而窃取财物,这是以一种不正当手段达到满足自己“畸形”消费的目的,自然不值得人们同情,但是,他幼时偷拿东西只是为了填饱肚子以满足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尽管手段不对,他幼时的不幸经历还是值得人们同情的。如若社会发展到农村的每家每户都能达到基本的生存条件,或许年幼的谭某就不会萌生偷盗的念头,也许就不会有后来的悲剧。这一案例再次告诉我们,法律绝不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制定良好的经济政策是一种重要的犯罪预防手段。
2.监控能力薄弱。罗斯认为“社会机器经常阻止和改变个体的活动。这种阻止或改变的运行越是平衡, 越是说明社会秩序完备。所以, 成功的协作意味着高级的社会秩序。”[4]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政府控制机制相对疲软, 监督管理相对乏力,这一缺陷在相对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更加明显。其中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机器强制保障实施的,在一个发达的社会中法律就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工具。公安机关等监管机关就是法律这一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工具的执行机关,监管机关的监控能力直接影响到法律效果的最大限度发挥。该案中所提到的执法机关对公民的举报置若罔闻,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地区执法人员不足。这两个方面的原因都会导致农村地区社会监控能力薄弱。谭某后期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也和他在实施窃取行为早期未受到及时处理有关。
研究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只是预防青少年犯罪这一项重大繁杂工程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仔细分析清楚原因,我们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预防对策。根据前文所述的原因,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如扩大媒体的影响力,积极宣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努力构建和谐家庭,关心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平衡,着力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增加社会监控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
【参考文献】
[1]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谢望原.刑罚价值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
[4]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