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勇
【摘 要】我国拥有同性恋者的绝对数量小而相对数量大,保守估计也有6000万,在同性恋婚姻权益追求上所遇到障碍并不亚于西方。中国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所遇到的问题和困境有着自己实际国情,因此不能全盘西化,要找到我国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所遇到的困境,对此进行客观全面地分析,做到清醒地认识,尽可能地扫清一些“障碍”,以此为我国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权益;困境;突破
一、我国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认识
随着西方国家同性恋人权运动的发展和世界人权事业地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呼喊着要自己和心爱的人结合在一起组建自己的家庭,他们希望自己能够和异性一样拥有结婚的权利并且能够受到法律保护,虽然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同性恋者结婚权,但在我国这方面一直是空白,虽然已经有许多学者和同性恋群体不断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但是有关部门一直避而不谈。同性恋婚姻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牵扯到道德伦理、社会环境、文化认识及同性恋者自我认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需要我们用理性、平和、宽容的态度去认识和接受。
二、我国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所遇到困境
(一)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在道德伦理上的困境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对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益的影响是客观的,也是相当巨大的。我国的宗法思想及孝道的传承尤其是儒家思想,这不仅阻碍同性恋者本人追求婚姻权益,而且也对周围的人产生不良影响。虽然近几年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同性恋者追求自己的婚姻权益相对以前有所发展,但在这样一个上下尊卑、高低贵贱、男女长幼的“差序格局”的传统氛围中。同性恋者个体基本上丧失了有目的地选择权利平等的机会,也很少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不用说婚姻权益了。同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训”至今还在我国社会中根深蒂固。同性恋者结婚不能延续香火,不利于宗法血缘的延续及孝道的传承,这也往往成为人们阻碍同性恋婚姻的最佳借口。同性恋婚姻权益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异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压力,带来困境,影响社会公众对同性恋婚姻的负面评价,阻碍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进程。
(二)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在社会环境上的困境
当下中国同性恋所受到的歧视主要体现为道德谴责、污名、恶意中伤、强迫同性恋者改变性倾向,私人攻击或者伤害同性恋者,等等。人们对同性恋的大致看法有:一是“流氓行为”、“道德败坏”、“人性坠落”;而是“怪异”、“不正常现象”;三是“性变态”、“性倒错”。乃至“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歧视是多数同性恋者陷于自我否定、焦虑不安与自卑的困境最终走进异性婚姻。这种过多的歧视的社会环境让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许多具体措施举步维艰。就全世界而言,仍然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把同性恋婚姻当成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中国目前社会环境对同性恋“又爱又恨”截然不同的态度对同性恋家庭婚姻权益的当下立法产生巨大阻力,如果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保障同性恋相关权益,按照上述观点,国家强制力的推广并不能盖掉当今以正义、自由、理性为主导的法律价值观和立法后公民不屑自觉守法的无奈。所以当下公众对同性恋婚姻权益认识的社会环境必将成为我们进行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一个困境。
(三)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在法文化上的困境
法律道德化对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造成了具体困境:一、在同性恋还广受道德诟病的时候,法律道德化让多数大众传媒为同性恋争取权利、推进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积极性受到阻碍,不利于中国社会利用媒体对同性恋的正确认识,不利于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进程。二、法律道德化影响公众对同性恋的评价,抑制了同性恋群体的活动。制约一些民间组织支持同性恋活动的行为。还有,一些同性恋者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其缺乏争取自由、平等、维护法律权利的意识。难以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有效推动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进程。立法、司法及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不足、法律情感的非理性,对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定位存在偏差,对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法理依据及立法状况了解不充分,从而不利于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立法进程。
(四)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在自身人格上的困境
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是否能够实现肯定离不开同性恋者自身的参与和努力,但是有的同性恋者由于他们人格的自我否定及心理功能的弱小,在抑郁、自责等不良情绪的带动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消极的心态,这对于同性恋者争取自身的婚姻权益的话语空间是非常不利的。这种思想上的消极态度,而不是主动的态度不可避免的会对同性恋者婚姻权益保障的方向和进程产生一定影响。同性恋者在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上的参与度低。同性恋在思想上的主动缺乏性直接影响其在行动上的参与度。我国的同性恋更多的是隐藏自己的身份,很少也不敢主动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身份,除了那些少数积极参与争取各种权益的是正当的同性恋者外,其他同性恋者更多是用“隐形人”的身份继续自己的困惑人生。正是这种参与度较低的同性恋群体行为对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带来的是行动上的障碍。
三、我国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困境的突破
在历史上的中国,同性恋几乎没有受到过严刑峻罚或者宗教迫害,因此中国的同性恋权益保障没有宗教和法律上的障碍,这也是中国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一个有利前提,同时近年来,同性恋行为的非罪化—非病理化—正常化的进程也为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奠定法律和医学基础,同时,国内年轻人对同性恋认知深化和对同性恋宽容态度为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对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控制性病传播、完善我国法律體系等有重大意义。到目前为止,国外关于同性恋家庭婚姻权益法律保护立法模式有:婚姻模式、伴侣模式、互助契约模式、互惠关系模式以及民事结合模式等多种同性恋家庭婚姻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我国的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所欲困境也会伴随上述情势的发展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何东平.中国同性恋人权保障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111-140.
[2]熊金才.同性恋结合法律认可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0.
[3]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