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牧云 覃凯咏 雷硕 李亚云
摘要:基于农户创业集群品牌的特点和影响其形成发展的主要因素,文章从政府、集群品牌参与者、相关协会等非盈利组织三方面提出一些可行的政策建议: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建立多元经营方式;进一步充实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希望文章能为促进京郊农户创业集群品牌的形成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农户创业;集群品牌;政策
创建集群品牌是农户创业谋求长期高效发展的有效途径,利益相关者如能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当地的农户的收入就会有显著提高,当地的区域经济也将得到十足的提升。农户创业集群品牌具有科技含量低、对集群依赖度高、政府和协会等第三方的推动作用大的特点。影响其形成和发展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地理因素、文化传统因素、政府政策及农户自身因素等。基于此,本文将从政府、集群品牌参与者、相关协会等非盈利组织三方面提供政策建议。
一、建立社会补偿机制
从政府角度出发,有效带领京郊农户成功形成创业集群品牌的关键在于建立社会补偿机制,以吸引京郊农户创业品牌参与到集群品牌的建設中来。
建立完善的社会补偿机制不仅可以吸引已经创立的京郊农户品牌参与到集群品牌的建设中来,还可以有效推动一些有潜在创业意向的京郊农户参与其中。与此同时,资金和福利政策的补偿机制对于拥有一定创业条件但目前并无创业倾向的京郊农户是一种变向鼓励,会推动广大的有创业条件的京郊农户参与进来。因此,社会补偿机制方面政策的制定可以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创业农户分为三类政策。
第一类,针对已经建立创业品牌的农户,政府可以采取三种政策。一是实施减税或资金扶持政策。对于参与到集群品牌中的农户,视不同情况可实行不同税率的减税政策,而对于加入集群品牌后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与未加入集群品牌的农户相比较,可在同样条件下优先申请资金扶持。二是采取技术支持政策。由政府培训选拔定期为参与集群品牌的农户输送中高级技术人才,以便使集群品牌各农户获取当下最新研发技术,保持市场活跃度及更新度。三是提供市场特殊渠道合作。由政府出面与集群品牌销售所需渠道商进行谈判,签订一定年限协议,保证集群品牌在初入市场时拥有一定市场占有率,渠道商协助做好宣传活动,以便打响集群品牌知名度,培养消费者群体。
第二类,对于有潜在创业意向的京郊农户,政府同样采取三种政策。一是在第一类的基础上实施幅度更大的减税政策及资金扶持政策。二是采取人才、技术、设备等多方支持政策,为这些有潜在创业意向的农户提供更为有力的基础设施及人力条件,以吸引其创业并加入集群品牌的建设。三是提供市场特殊渠道合作,与第一类中该项政策类似。
第三类,对于拥有一定创业条件但目前并无创业倾向的京郊农户,政府将采取三种鼓励措施。一是一定期限内的免税政策。以较高的创业利益吸引符合条件的京郊农户进行创业并加入到集群品牌中,基本保证这一类型农户在创业的三至五年可以收回创业成本并有一定收益。二是为该类农户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及时为其解决在创业初期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三是提供畅通、方便的市场渠道合作支持,使创业农户的产品在初入市场时保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增强该类型农户的创业决心,加快其品牌的形象树立,从而利于集群品牌的进一步建设。
以上针对不同类型农户的政策目的均在于减小集群品牌中各农户的创业成本,变向提高参与到京郊集群品牌中的农户收入,以吸引并鼓励更多原本独立的创业品牌进一步参与到集群品牌的建设中来。
二、建立多元经营方式
建立多元的经营方式是针对集群品牌参与者而言的政策建议,具体可以细分出以下三种政策。
首先,规范集群品牌的类别划分。将创业品牌划分为不同类别,分别为同一类别的创业品牌建设集群品牌。经由实地调研,初步可建设的集群品牌有以下三大类:旅游服务业集群品牌,如“农家乐”形式;食品饮料业集群品牌;日用化工业集群品牌。
其次,以一种或两种经营方式为主,鼓励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对于食品饮料业集群品牌和日用化工业集群品牌,可由京郊创业农户自产自销,也可冠以集群品牌从而批发销售。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避免由于集群品牌中某一品牌的不良形象影响集群品牌的整体形象,使得集群品牌在市场占有份额下降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减轻对集群品牌中其他创业品牌的影响,同时可以在集群品牌整体效益不景气时,各个参与者仍旧维持一定的经营竞争力。
最后,建立各个集群品牌合作制度。各不同类别的集群品牌间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建立合作互惠关系,形成集群品牌范围效应,有利于提高集群品牌的知名度,建立良好、可信赖的集群品牌形象,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的“一条龙”服务。
三、进一步充实非盈利组织的功能
相关协会等非盈利组织作为集群品牌形成发展中的第三方,其制定政策的目的主要在于:进一步充实非营利组织的功能,从而更加高效地辅助集群品牌的发展。
一方面,相关协会等非盈利组织定期为集群品牌参与者提供服务与咨询。可以定期组织举办经验交流会等,信息互通可使得京郊地区创业农户及时了解最新的市场行业信息。在整个活动举办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做好宣传工作,号召当地所有创业农户参与集群品牌交流会中,扩大集群品牌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非盈利组织的评价与裁断功能。当集群品牌各成员间出现纠纷时,非盈利组织要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并有一套完整的裁断体系进行调解。这个体系的维护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地方政府和集群品牌的参与者均应投入到本体系的建设工作中并在日后运行中不断完善,使参与者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基于以上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农户创业集群品牌发展的政策可以设计为如下模式,如下图所示。
参考文献:
[1]张金华,李建平.河南省产业集群品牌化研究——基于河南省12个地级市调研[J].河南经济,2013(17).
[2]文琼.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思考——以安徽铜陵为例[J].中国西部科技,2008(12).
[3]曹丽莉.多元供应链的构建融合推进产业集群创新升级[J].软科学,2009(01).
[4]王会龙.集群营销视角下产业集群品牌建设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1(12).
*本文系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编号:X1310022053)。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