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司法研修制度

2014-04-27 14:48:16栾少湖
中国法律评论 2014年3期
关键词:研修检察官律师

栾少湖

全国律师战略委副主任,山东德衡律师所创始合伙人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司法研修制度

栾少湖

全国律师战略委副主任,山东德衡律师所创始合伙人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刚性需求,是建设和谐法庭关系的重要平台,是中国法律职业人走向正常交流的重要渠道。但是,过去十几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重新定义和纳入国家新一轮司法改革规划才能够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建立法律职业人岗前统一司法进修制度是构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基础。而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的未来和希望。

在百度输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词条,可以搜索到30多万个相关结果,可见其社会关注度很高。但纵观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某法院与律师协会举办了一个共建“隔离”关系的研讨会,签署了一份“防火”监督的协议书;二是专家学者们或忧心忡忡,或兴奋不已地各种讨论;三是少数零星散乱的、却也是我最感兴趣的“贴吧”发言,能看到疑似律师的人在欢呼却又有几个法官、几个检察官被抓了,也能看到疑似法官的人在指责律师死磕捣乱,也有疑似检察官在幸灾乐祸地宣传某地又有法官与律师蛇鼠一窝,被一锅端了云云。这一切,都让人不禁疑窦顿生:本应备受尊敬的法律职业人怎会如此相互怨恨呢?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真的存在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真的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吗?一页页翻看下去,却发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之间的不正常相互抱怨,甚至敌视敌意关系从十几年前就已经开始,至今已到冰冻三尺境地。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法学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讨在热闹了十余年后,近两年居然已悄无声息。

法律职业共同体,活着还是死去?确实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笔者的答案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刚性需求,是建设和谐法庭关系的重要平台,是中国法律职业人走向正常交流的重要渠道。但是,过去十几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重新定义和纳入国家新一轮司法改革规划才能够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一、应当重新定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社会主义法域所特有的概念,而是一个来源于西方社会的“舶来品”。西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使用法律人、法律阶层和法律职业共同体时往往有不同的指代意义,此处不详细展开说明,而仅针对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下如何准确重新定义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展开探讨。

我国关于法律职业的定义探讨开展于20世纪末,兴盛于21世纪初。一般广义来说,“法律职业”是指从事法律及与法律相关事务为主要工作的职业群体的总称。2001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若干问题的公告》称:“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刑事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公告中第一次出现了“法律职业人员”一词,“法律职业人员”也称“法律职业人”,此后在我国比较稳定地成为一个具有法定含义的特定法律名词,专指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司法职业者。这一历史性文件及其后若干法律、法规和规章均规定要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后又加入公证员)的职业任职条件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也是三者任职的必要条件和基础门槛。而与之不同的是,法学教育与科研人员、公安人员、立法机关中专门从事立法的人员,还有政法记者、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则均不需要这种职业资格。笔者将前者与后者之和统称为“法律人共同体”,而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事实上,“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共同体”是两个在国内法理界长期被混淆的概念。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相对独立存在的,这些特殊的法律人具有共同职业特点,包括: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司法任职资格;

(2)接受过相同的中国法学教育;

(3)具有同样的法律知识结构;

(4)拥有相近的思维方式与工作方法;

(5)均以解决具体的法律争议为工作目标;

(6)以从事司法职业活动为主要劳动收入来源。

因此,法律职业人需要因职业工作而相互交流并同台共舞,需要因各自不同的职业任务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及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种相对紧密的职业人集合,称作“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是具体而狭义的,既互有职业的特定内涵,又存在密不可分的职业联系,是由职业工作与生存生活需要而形成的一个天然共同体。目前我国学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有着不同的释义,且主体呈扩大趋势。有些学者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学教研人员、公安人员、立法人员、政府机构与社会团体中负责法律事务的公务员,甚至包括政法记者、法律工作者等群体笼统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显然定义过宽,大多并不具有共同基础,缺乏可操作性,这也许就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十几年逐渐走向冷落、没落的症结所在。综上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从本质上讲就是具备司法职业资格,实际从事利用法律程序来解决具体法律纠纷或事务这种特定职业的人组成的群体,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他们根据不同的角色分化,承担不同的功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牵制,最终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终结具体的法律纠纷,达到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即实现法治的目标(虽然公证业务也涉及法律知识,也需要具有司法职业资格,但因公证员群体数量较少,业务领域也多近似于律师职业,故笔者将其包括在律师职业内)。

总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司法职业资格证书为从业基础的法律人的集合。201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作翔教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一文中也认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包括公证员,司法考试是一条红线,用这条红线把他们串起来,基本上解决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的一个界定和认识。”

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定主角

众所周知,法官、检察官在我国法律与现实中拥有不容置疑的职业强势角色和地位,不再赘言。然而,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研讨中,应当刻意或着重对律师的角色进行必要的再明晰,这不仅仅是因为所谓“体制外”的律师职业不同于“体制内”的法官、检察官,更是因为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中缺乏对律师职业角色的清晰定位描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重建律师制度,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第13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这个时期律师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色彩很明显,系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并经2001年和2007年两次修改修订,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并且在该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上开宗明义,要求“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到了“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但笔者认为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绝对不允许任何人片面理解、误解甚至曲解中央决定精神,更不应该借此否定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诉讼一直是人与人、人与政府、人与社会、国家之间激烈利益冲突的最重要的解决手段,而律师是其中的绝对主角之一。律师是代理者,是辩护人,是整个社会法治秩序不可或缺的制衡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这一切,字字条条要落实执行,没有律师参与其中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国2020年前建设法治中国的总指针,其中也是没有一项是可以离开律师能够完成的。尤其是要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其中当然也应该包括一些极端案件、死刑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没有律师这个法定主角的参加,几乎更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长期以来,中国律师被称为“体制外”的弱势群体,这既有深远的历史原因,也有前述的这一群体二十年来始终被定位不清晰导致社会误读的现实原因。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没有提及律师定性定位问题。紧随其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开始将律师通过正常的职业转换担任不同等级的法官之渠道提上议程,均令笔者在内的广大律师倍感鼓舞。我们寄望于即将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寄望于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早日明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体制内”力量,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具有与法官、检察官同等重要位置的法定主角。

三、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从司法研修制度着手

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是近10年才成为法律界热烈讨论的话题。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上把公、检、法放在一起,称之为政法战线,而作为“体制外”的律师经常被排除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在诉讼实践中,律师不仅与检察官、警察是对立的,甚至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法庭对立也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法理设计上,法官、检察官、律师在从事诉讼事务时应当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督,从而保持实现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当前现实中,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似乎已不可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很难形成法律职业人对构建这样一个共同体的认同感。2006年,笔者曾主持了“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社会调研活动,并形成研究报告《对视:法官与律师——“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其中关于“法官和律师能成为‘法律共同体’吗?”有53%的法官选择了不可能或者不希望成为“一家人”(法律共同体)的关系,40%的法官认为即使成为“一家人”也是很遥远的事;对“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家将来会成为法律一家人吗?”55%的律师选择不可能,其中38%律师选择不可能也不赞成;44%律师认为能成为一家人但很遥远,只有1%的律师认为“能成为,很快”。所谓“管中窥豹,略见一斑”,从法官和律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点中都可以看出来的是悲观和消极,或者说是欲而不能的无奈。

环顾与我国法律教育有若干相同之处的日本、韩国等不少发达国家,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也曾发生过法律职业人之间存在的严重矛盾与对立,其作为治国策略提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想并付诸实践,很快扭转了社会司法不公和法律人相互怨恨的局面。审视我国目前,不论官方还是学界都还没有形成一个能够协调和引导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共同体构建的措施或意见,仅仅是在不同阶段迎合中央或本地不同政法领导人的个人理念等短期目的,提出一些应景构建方案和追求宣传效果的方法,既不切实际,也不得人心,因此不能长久,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必须从人的内心世界即从共同的世界观、价值观、职业观、伦理观上入手,必须从岗前职业教育研修制度入手。因此,建议决案层与政法各部门能重视借力这次司法体制改革,对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欲从事法律职业人员设计统一司法研修制度,并把这一制度改革和法律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等“天花板”层面改革结合起来,从法律职业人员岗前进修,即从职业群体的个体入口上去把握,强化法律职业人的共同理想追求,并通过统一司法进修培训后的择业,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人员的正常流动机制。正是这种共同的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意识才能打造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这方面,司法研修制度可以说大有作为。

四、韩国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启发

韩国司法研修院是对未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所有拟从事法律职业者进行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的机构。司法研修院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预备法律人的培训,强化法律人的共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出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国民服务精神的法律人。因此,在教育方式和评价方法上区别于以理论教育为主的大学法学教育,培养学员通过职业法律人的习惯来思考和分析问题,使其熟悉和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及法律技能。随着社会对法律需求的多样化和司法研修生数量的增加,司法研修院对教学课程进行了全面改革,推行开放式法学教育,强化法律道德与伦理教育,重视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把法律职业培训重点从以政府为主的法官、检察官培养转为以企业为主的律师培养。为了使研修生担负起对更多的社会责任,促进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并巩固因激烈的竞争所引发的逐渐淡化的同事之间的友谊,研修员一方面给研修生强化法律道德、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责任理论等讲座,另一方面大力开展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活动,内容包括进行网上法律咨询解答,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到孤儿院、社区、敬老院等急需法律服务的地方提供法律服务。司法研修院的课程分为四个学期共两年,学习的内容有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职业伦理、实务技能。此外,还应在法院、检察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最后一个学期,司法研修院教官综合评价学员的司法考试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及专业特长,提供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帮助学员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此外,研修生还要在基督教青年会、政府机构、残疾福利院进行为期75小时的公益活动,如劳动服务和法律咨询服务。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正在研修院接受培训的学员,可以通过担任军队法官或公益律师的方式代替服兵役。

这些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司法研修院接受培训的两年间,相互之间不断加强交流,在法律意识和人生观方面加强沟通,形成共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司法观、职业观,初步形成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意识。正是这种共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司法观、职业观,法律职业一体化意识造就了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五、对我国司法研修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韩国的制度和经验至少可以给我们以下三方面的启示:一是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尚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法律人就业前的法律职业培训;二是高标准、高成本、高门槛的司法研修制度可以分流一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选择非法律职业;三是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任职前的短暂培训是缺乏科学论证与长远规划的。我们应该在研究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方面,不断探索规律和运用规律,首先应打破“法官教法官”、“检察官教检察官”、“律师教律师”的做法,借鉴韩国的法律职业培训模式,设立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机构来统一培训通过司法职业考试有意从事法律职业的考生,无论其将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

目前,我国已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律师学院及其遍布全国各省、市的分院,可谓阵容强大。笔者建议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整合上述法律职业培训资源,统一移交司法部,由司法部会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设立“国家法律职业进修学院”及其各省(市)分院,实施司法职业资格后统一培训进修一年的新制度,将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溶入一炉,实行半军事化封闭管理,进行法律职业岗前教育。在课程设置上,侧重对法律职业从业者进行法律信仰和司法伦理以及共同追求为主线的理想信念教育,全力打造新一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职业教育研修考试中实行20%高淘汰率或留级制度,确保法律职业人质量,对合格毕业生颁发“法律职业”硕士(相当于国外的LL.M.)学位,并组织举行法律职业人“共同誓言”宣誓为主要内容的年度法律典礼,强化其法律职业人的自信、自尊与自爱。之后由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与学员之间自由双向选择职业岗位,从而各自奔向建设法治中国之路。

总之,建立法律职业人岗前统一司法进修制度是构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基础。而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的未来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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