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看欧洲
◆撰文/赵岳平
前不久,我有幸参加了国家林业局组织的“中德合作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赴荷兰和德国考察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通过实地考察、广泛交流、增进了解,我们一行受到了启发,对于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
此次行程重点考察了湿地国际总部(荷兰)、韦里本·维登国家公园、瓦登海机构秘书处、瓦登海游客中心、翡翠湾湿地恢复现场、Langeoog Island湿地、Dummer湿地恢复现场(德国下萨克森州威廉港市),并与梅前州农业环境与消费者保护部进行了座谈。
1995年,非政府组织亚洲湿地局(AWB)、国际水禽和湿地研究局(IWRB)和美洲湿地组织(AW)组织合并,成立了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湿地国际”,总部设在荷兰瓦格宁根市。它在全球开展工作,致力于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为全球性的湿地保护非政府组织,湿地国际积极开展应对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工作。例如,在热带地区开展“气候友好型土地利用项目”。热带地区在过去的30年间,很多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将上百万公顷的泥炭地排干,种植油棕榈或者用材林,使得火灾、洪灾发生频率增大,泥炭厚度以每年5厘米的速度消失,每年释放上亿吨的二氧化碳,这对湿地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水分、固碳等功能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同时,对当地社区的自然资源也造成了严重破坏。由于这些地区海拔较低,有的甚至低于海平面,所以,还造成海水入侵,以及耕地减少、作物产量下降。为保护泥炭地的碳汇功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湿地国际开展了“气候友好型土地利用项目”。经过充分论证,该项目首先考虑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其次考虑如何提高当地人的生活水平,如何保护生物多样性,如何恢复自然水文条件,以及如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湿地国际也在湿地水资源管理方面开展工作。在非洲,湿地国际还与其他相关组织合作开展工作。例如在乌干达,该组织充分发挥湿地净化水质的功能,使湿地周边的水质有了很大的改善。
湿地国际作为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组织,聚集了世界各国的权威人士,考虑问题、研究领域、发展思路等都属世界领先地位,如何利用、发挥这个组织的力量,借鉴他们的经验来开展我们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探讨。例如在实施“气候友好型土地利用项目”时,优先考虑的是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不是生物多样性保护,这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做法。又例如充分发挥湿地净化水质的做法,对我们结合“五水共治”,应对遭严重污染的水资源的净化、保护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荷兰位于欧洲西北部,境内河流纵横,其西部沿海为低地,东部是波状平原,中部和东南部为高原。
荷兰泥炭沼泽的形成、分布与人类活动极为密切。早在13世纪就筑堤坝拦海水,再用风动水车抽干围堰内的水,几百年来荷兰修筑的拦海堤坝长达1800公里,增加土地面积60多万公顷。如今,荷兰国土的20%是人工填海造出来的。大约300多年前,荷兰人就采取排干泥炭沼泽水分措施,发展畜牧业,采挖泥炭作为燃料。采挖出泥炭后,形成了一排排的沟渠,甚至一些比较宽阔的水面,与自然的泥炭沼泽一起,成为了众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湿地生态系统。现在,荷兰的泥炭也以每年0.5至1厘米的速度在减少。在部分湿地,采挖泥炭作为燃料的行为逐渐被禁止后,一些泥炭沼泽沉积物越来越多,常年得不到氧化分解,一些草本沼泽向木本沼泽甚至森林演变。
重视人为适度干扰,以实现保护与合理利用是荷兰湿地保护的最大特点。在这种积极干预思路的指导下,荷兰为协调农业生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大力推行“多用途土地利用技术”。荷兰没有因单纯的保护而停止发展农业和畜牧业,而是协调开展湿地恢复,发展湿地净水、生态旅游等多种产业。在有些地区,通过发展湿地生态旅游,单位面积上湿地的收入要高过农业生产的收入。要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就需要在农业、畜牧业、净水、保护、旅游等多种活动(产业)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这种积极干预与协调发展理念十分值得学习借鉴。
荷兰韦里本·维登国家公园位于荷兰上艾瑟尔省的斯滕韦克兰,总面积1万公顷。公园管理充分考虑当地社区参与以及当地居民的利益。为保护湿地,政府与部分居民协商,采用补偿和土地置换的方式,在其他地区为居民提供了土地。当地社区居民部分搬迁出了国家公园,部分留下的居民参与公园管理,经营餐馆服务、游船、露营等。公园对饭店、旅店等经营者和服务员进行培训,让他们也成为科普宣教员。这样,在保护、科普、经营几个方面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同时,公园鼓励志愿者参与管理,公园保洁、游客中心等都有志愿者参加。游客中心的经营费用由政府负责,但是也需要游客中心部分营业收入予以补充。游客中心在负责宣传教育的同时,也开发了很多旅游纪念品,既有知识性也有实用性和趣味性,销路很好。
公园有健全的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该公园要遵守欧盟制定的公园质量管理标准。每5年欧盟组织专家对公园进行评估,如果发现质量下降,或者没有达到标准,需要详细说明情况,质量管理的好坏,将是公园管理机构向欧盟或者荷兰政府申请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园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湿地植被由芦苇向森林演替。由于湿地植物的逐年沉积,部分地势渐渐升高,原本适合芦苇生长的生境,演变成树木生境。为了遏制这种演替进程,公园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计划,并申请专项资金,在保护好水鸟栖息地的前提下,每年收割约1000公顷的芦苇,并砍伐部分林木,进行湿地恢复;公园制定有完整的监测计划,及时准确掌握公园现状,以及管理活动带来的后果。
荷兰在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上实行健全的管理体系、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详细的管理计划、完整的监测计划等,这些措施十分值得我们学习。
德国有瓦登海等34块国际重要湿地,总面积86.82万余公顷。
在德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州负责自然保护。德国的自然保护体系有:自然保护区、公园、人与自然生物圈、欧洲自然2000项目地等。德国有15个国家公园,16个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其中15个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104个自然公园。这些保护地统称为国家自然景观(即大型自然保护区)。梅前州有3个国家公园,3个人与自然生物圈保护区,7个自然公园。梅前州的3个国家公园,每年旅游人数超过84万人,约占全州旅游人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公园非常注意和农民的合作,农民可以在公园内经营餐馆、交通等服务业,也可以按照要求进行放牧,而且,还可以授权使用公园的标识。
2008年,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国家公园质量管理标准》、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评估标准等。国家公园评估组由联邦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州的公园管理部门,有关公园、非政府组织、协会等组成评估组,定期对公园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公园申请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
欧洲联合保护湿地典范——瓦登海。它是欧洲最大的海洋湿地,由大规模的海滩、盐沼、沙丘和岛屿组成,生态系统复杂,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潮汐系统,也是欧洲遭受风暴潮侵袭最严重的地区。这里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每年有1000万—1200万只候鸟迁徙停歇在此。为保护瓦登海湿地,1974年,丹麦、德国、荷兰发起了一个联合保护瓦登海的协定,1982年正式签署《荷兰、丹麦、德国联合宣言》,协同保护瓦登海国家公园。1987年,荷兰、德国和丹麦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成立了“瓦登海秘书处”。1997年,《瓦登海多边保护计划》获得通过。瓦登海秘书处负责协调三边合作,保护的目标是维持瓦登海湿地的自然演变进程和生物多样性,同时协调发展沿岸的港口、运输、农业、渔业等产业。
瓦登海湿地采取跨国界的协作保护行动,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而打破国界的做法,对于我们正在探索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体系有很大的启迪作用。
国际重要湿地——德国下萨克森州国家公园。下萨克森州国家公园有将近43%面积是浅海,50%面积是潮间带,4%是盐沼。该公园每天2次潮涨落,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据监测,每平方米的泥炭上,有10万只以上的虾,10万只螺,2万只贝,其生物量要超过热带雨林。公园内有世界上唯一的一处可以随着海水涨落而漂浮移动的泥炭地。这部分泥炭下面是淡水层,而淡水层下面是海水,随着海水涨潮,泥炭随之漂浮移动。同时,该区域也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区域,这里有100万人居住,有120个虾养殖场,5个蓝贻贝养殖场,每年还有300万游客到此观光。在公园外部,有德国重要的不来梅港和威廉港、风力发电厂、输电线路等等。
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划分为3个区,即严格限制区、过渡区及休闲区。在严格限制区禁止人为活动,在过渡区可以行船捕鱼。公园在管理中最大的特色是人工改造鸟类栖息地,这是为保护一种珍稀的鹬类鸟。这种鸟类依赖于人类的活动,栖息在草场,喜欢开阔的浅水环境。但是近50年来,欧洲自然景观发生极大改变,农业集约程度大幅提高,鸟类栖息生境面积大幅减少。大约25年前,鸟的种群数量急剧减少,特别是幼鸟的数量,减少更多。公园利用原有的排水渠道,设计了一个十分简单又巧妙的水闸,可以根据需要控制湿地内的水位。同时根据监测结果,对鸟类的天敌,比如狐狸等种群数量进行控制,以减少对鸟类的干扰。公园制定了明确的工作计划,与当地居民签订合同,社区居民参与公园管理。公园根据需要,确定哪些地块的植被需要收割,以及如何收割,社区居民根据管理计划,收割牧草,收益归居民所有。这种方式,既减少了公园的支出,又为当地社区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收益,调动了社区居民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
德国的碳汇研究。德国联邦政府对湿地生态系统经济学进行了研究,通过开展监测等工作,计算出了自然保护区的碳汇,并推广碳交易活动。例如泥炭沼泽被开垦利用后,由碳汇变成了碳源。如果对这样的湿地进行恢复,那么便会由碳源再变成碳汇。这部分碳汇是可以交易的。
通过监测,梅前州最大的碳源是被开发的泥炭湿地,每年大约排放600万吨二氧化碳,差不多是交通运输业释放量的2倍,也就是说,在梅前州开展湿地恢复措施,进行碳交易的空间是巨大的。为推进泥炭湿地碳交易的开展,梅前州在联邦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支持下,开展了“碳汇的未来”项目。经计算,每吨碳汇产品的售价为35欧元。泥炭地不仅能够储碳,也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调节小气候等功能,这些价值也是可以计算的。经计算,通过恢复湿地,加强湿地管理,开展碳交易的收益大概是支出成本的4倍。
这次考察时间虽短,但通过深入的了解和广泛的交流,我们获益匪浅,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要抓紧制定完善湿地保护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目前我国的湿地保护类型主要有国际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湿地公园、地方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现有的管理主要依据1994年出台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这部《条例》对于湿地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很少,且出台至今又没有及时修改,存在很多不适用的地方,国家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尚处在试行阶段,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急需制定完善湿地保护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以便对每个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定期开展评估,对实施的湿地保护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二是抓紧出台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相关政策。德国和荷兰非常注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凡建立国家公园或者自然保护区,必须事先和土地所有者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采取购买土地、置换等方式,解决利益相关方的政策问题。对于公园(保护区)内,无法采取搬迁的居民或者工厂,其原有的生产生活可以保留,其受到的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以往我们在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时,对利益相关者利益考虑不够,不利于自然保护事业与社区的和谐。针对我省的实际,要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逐步建立分级、分类补偿相结合以及政府补偿、市场补给有机统一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三是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体制。从本次考察的情况来看,为保护瓦登海湿地,1974年,丹麦、德国、荷兰3国协同保护瓦登海国家公园。我国正在探索创建国家公园之路,瓦登海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的做法值得借鉴。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必要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建立更高层级的管理机制。我省在建立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时,可根据山脉、河流的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保护机制。
四是要正确把握原生态保护与人为干预的关系。在强调原生态保护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及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荷兰、德国等国家在开展湿地生态保护的过程中,都十分注重进行适度的人为干预,以达到改善鸟类等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与农业生产、生态旅游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我省人多地少,在开展湿地保护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找到最佳结合点,服务“两美”浙江建设大局。
五是要加快推进湿地碳汇研究。湿地具有巨大的碳汇功能,德国等欧洲国家在湿地碳汇上已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省有较多的科研院所及大学,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在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基础研究的同时,建议有更多的科研力量投入到湿地碳汇研究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