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诞生新关系
编辑:什么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
段老师:预告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法定解除权: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方秀才有职业选择的自由,他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这样做的好处是,劳动合同期内30日的预告期届满后,劳动合同即因解除而终止,他可以自由离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即汽车运输公司的同意。所以,公司人事部门说方秀才已经离职了,有一定道理。
同时还要注意,预告解除权在预告期,也就是30天内,劳动者不得撤销辞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或认可,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但《劳动合同法》在最大化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同时,也充分关注了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设置了30日的预告期,为用人单位寻求新的劳动者提供了时间,从而保障了用工的不间断和生产的延续性,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所在。
编辑:但方秀才后来继续在公司工作了三个月,该怎么算?公司还能随意让他离职吗?
专家观点
段老师:这其实是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上班如何认定的问题。我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按照规定,预告解除期间届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解除,用人单位一般只负后合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等。但在本案中,一方面,方秀才在原单位继续从事驾驶员工作,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运输公司也为方秀才发放工资,履行用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也就是说,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之后,方秀才没有离职,继续为公司工作,就等于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确认,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此时公司的确不能随意要求方秀才离职,即使开除,也要给予相应补偿。
(本期专家:段志锦,东北财经大学教师)
本栏责编/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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