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灿
(安徽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与对策探究
魏灿
(安徽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信息在当前资本市场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制度是导致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的迅速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完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加剧,为了缓解这一问题,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自愿性信息披露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结合国内外文献资料以及抽样沪深上市公司年报资料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解决建议.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解决建议
在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上,信息作为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纽带,体现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信贷决策,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评价,对企业经济价值、成长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评价等都离不开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上市公司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息来源.
我国的资本市场近来发展迅速,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现象仍十分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只注重强制性信息披露,而目前我国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仅靠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远远不能完全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此,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一种补充信息披露,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无疑是一种较好的方法.Palepu和Healy(2001)认为,由于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性,“柠檬”效应将会导致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价值被低估,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就成为业绩优良上市公司的一种明智行为选择.何卫东(2003)也认为,在整个资本市场面临“信任”危机的情况下,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会帮助其自身向投资者发出好的信号,强化其竞争优势.同时,自愿性信息披露还能够提升上市公司形象,增强上市公司声誉,改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节省社会监督成本,保护相关者的利益,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等.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披露意愿不强,内容不规范,质量不高等问题,因此,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并提出几项解决意见.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源于信号传递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学者们分析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也是基于这两大理论.
2.1 基于信号传递理论
信号传递理论从一个方面解释了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行为.当今资本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会采取各种方式来提高自身优势以获取更多的资金资源.例如,业绩优良的公司会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来向广大的投资者们展示自己的实力与前景,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而业绩不太好的公司也会通过主动披露公司信息让投资者看到公司的诚意以及可行性解决方案,进而继续获得已有投资者的支持.
Penman(1980)从信号传递理论出发,对管理层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显示:披露较多盈利预测信息甚至将预测信息量化的公司一般在披露的当年有较好的业绩,而当年亏损的公司一般不会主动披露与下一年是否盈利有关的信息;Healy(1995)认为,当公司计划通过发行证券来进行融资,或者准备与其他公司进行股票的交易时,公司会主动披露更多的信息,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者的逆向选择.
2.2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认为,公司股东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目标,而公司的管理层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两者之间目标存在冲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东为了约束经理人的行为,就会对经理人实行监督,这就产生了代理成本,这种成本会在利润中扣除,进而有损管理层的业绩,减少其直接薪酬.因此,聪明的经理人会自愿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以减少代理成本,提高自身的业绩和薪酬.
由于股东与经理人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所掌握的公司的信息也会不同,通常,经理人会比股东拥有更多的公司信息,当出现信息严重不对称时,股东会对经理人不信任,对公司失去信心,进而影响公司的融资.这种情况对公司的经理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公司的管理层也会主动向股东提供一定的财务等公司信息,来获得公司股东的信任,使公司融资更为顺利.
Angelo(1988):公司管理层从自身利益考虑,在企业业绩不好时,会通过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来告诉股东业绩不好的原因,目的是害怕自己的管理能力被看低,也是怕被董事会解聘;Truman(1986)在自己的研究中发现,管理能力强和危机意识强的管理者更愿意主动披露信息;Skinner(1994)指出,公司的经理人会对坏消息提前进行自愿性披露,以期降低可能的诉讼成本;Aboody和Kasznik(2000)认为,在股票期权到期之前,持有买入期权的经理人员会延迟对好消息的披露,加速对坏消息的披露来获得利益.
本文以A股上市公司为基础,剔除信息披露异常的ST、*ST公司,规模较小上市时间较短的创业板公司以及国家对信息披露有另行规定的金融保险和房地产公司,从剔除后的A股上市公司中随机抽取部分上市公司年报,整理其自愿信息披露内容,并结合有关学者的研究,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表1 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表
3.1 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不强
在对样本公司年度报告的查阅中发现,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愿普遍不高,披露形式单一,内容空泛.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效率不高,市场诚信、透明度等各方面都不成熟,进而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不强.
3.2 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数量总体偏低,内容不全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意识不强,动力不足,大多数公司都倾向于只对有利于公司的积极信息进行披露,而对于那些不利于公司的消极信息一般不披露.
3.3 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质量普遍不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部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系统性较差,例如,公司只对某些指标的变化进行披露,而不具体深入的对指标变化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另一方面在对上市公司年报查阅的过程中发现,样本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可靠性较差.
自愿性信息披露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前文通过样本分析指出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较多问题不容忽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大致分析为以下四个方面:
4.1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内容比较零散且不统一,不够系统,这势必造成政策在执行的时候出现混乱现象,执行者不知道该依据什么;其次,虽然目前国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成文法律法规来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加以鼓励引导、政策奖励,也没有建立相关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这样,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但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还可能因此而承担诉讼风险.再次,目前我国的审计并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审计制度没能达到资本市场和管理当局的要求.
4.2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的上市公司都已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但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权责混乱,公司中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混淆不清,所以其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二是董事会本身缺乏效率,易被大股东控制.三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层激励机制,所以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道德风险问题十分严重.
4.3 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竞争还不够充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部分上市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投机的心理:一方面,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不但不能为公司带来效益,还会增加信息披露成本;另一方面,业绩不好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来粉饰公司业绩,抬高公司价值,误导广大投资者.
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普遍不够成熟,他们通常都更倾向于关注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关于公司前景预期的前瞻性、预测性信息以及公司所处的宏观环境信息,而缺乏对公司内生性信息的关注.但是由于公司经营和未来的不确定性,这些盈利预测信息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我国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管制度等成熟经验,本文给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5.1 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愿
公司是讲究创造效益的,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收益一定要大于披露成本时公司才有积极性去进行披露.这就需要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制度进行引导,从制度上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披露氛围,使上市公司主动披露更多更有效的信息来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我国相应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等前瞻性信息而制定的“安全港”规则免责条款,制定相应制度规范,保护上市公司合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减轻上市公司在预测性信息披露过程中面临的诉讼风险,提升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5.2 深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5.2.1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我们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第一,要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独立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股东的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选举时,不应该根据持股比例,而应该按照一人一票制原则进行.第二,要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像经理人市场那样的独立董事市场,形成竞争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的职业素质.在完善约束机制的同时,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同样十分重要,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可以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股票期权、离岗补偿报酬等.
5.2.2 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
我国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时间不长,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第一,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的层面来支持这项新制度;第二,类似于独立董事制度,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监管;第三,为了能让审计委员会更好的发挥作用,要保证其成员的专业素质;第四,要协调好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由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大部分都是外部董事,很难全面深入地掌握公司的各方面信息,要想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就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上的充分支持.
5.2.3 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
具体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完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改善监事会的组织结构,监事会中可以纳入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职工代表、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来保证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其次,要提升监事会的权利,监事会要有足够的权利制衡董事会,其中最重要的是监事会要有任免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不然监事会将难以发挥作用.
5.3 进一步强化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我们要转变以前相对落后的监管观念,要转变被动的事后监管为主动的体制性监管,要转变控制风险的监管思路为揭示风险的监管思路,要转变以行政化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为市场化监管为主的兼管方式.
在监管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自律组织如我国的证券业协会要发挥好其监管职能,另一方面,要注重会计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发挥其监管职能,另外,还可以通过建立权威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来发挥监督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和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监管,一方面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对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曝光,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个上市公司的诚信档案,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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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60X(2014)02-009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