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来禧 丛芳 王庆伟 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理标志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形式,TRIPs协议将其归纳为七种知识产权之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各自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比发达国家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国应在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通过现行农产品地理保护制度发展特色农业。
地理标志已被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正式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而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指出,只有一项标识可以区别产品源自特定地域,而该地域赋予商品以突出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该标识才能称为地理标志。TRIPs协议的这一定义已被国际上广泛接受。
地理标志虽然已被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与专利、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还有一些特性需要明确。
首先,地理标志具有集体性。地理标志与特定地域的自然资源条件(土壤、气候)相联系,或与特定地域的社会文化环境相关。在特定的自然资源及文化遗产和当地生产技能基础上,人们创造出了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其特殊性和声誉属于当地。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人一般是该地域内特定产品的生产者协会或能够代表当地生产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而该权利又并非由权利人独享,特定区域内生产该产品的生产者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均可要求使用该地理标志,其权利人不得予以拒绝。
其次,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的财产权其权利保护均具有期限性,超过保护期限该智力成果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而地理标志因其与地理环境、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一经法定程序授权,只要合理使用,一般会永久地受到法律保护。
以上两个特性是地理标志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因其特殊性,故而各国都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及法制状况设置了不同的保护制度。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核心是原产地命名控制(以下简称“AOC”),主要由法国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国家原产地命名管理局(INAO)进行管理。AOC认证产品与某一特定地域之间的紧密联系,一个特定的地域范围的独特地理条件、农艺方法、气候特征,以及特有的耕种和管理方式培育出一种质量上乘的并长期以来为公众所认知的产品,经过检验和认定被纳入AOC保护之中。
在法国,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要经过生产者所在行业协会向INAO提出申请,经过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认证过程。AOC认证产品的标识,由农业部和财政部下属的有关部门予以人予以认可颁发,同时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对加贴此类标签的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德国的《德国商标法》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一是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专门规定;二是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来申请注册,以商标的形式得到保护。
《德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无须任何登记,这种保护从使用这一标志之时就自动产生,类似于对版权的保护。地理标志不得作为个体商标注册,只能作为集体商标有具有权利能力的行业协会所有。行业协会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时必须提供商标使用与管理规章,规章中不仅要明确规定协会成员的必备条件,还要明确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从而使一定的品质标准得以适用。
我国幅员辽阔,生物资源丰富。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创造了辉煌的农业文明,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优质农业产品。我国的地形复杂、气候多样,不同区域独特的地址地貌和小气候差异为不同地区的农产品多样性提供了基础。而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阶段。
《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类似于德国的保护制度。同时,《农业法》也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此外,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颁布等机构也出台规定,规范了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四,案外人申请再审调解书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自愿的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至少还有两个问题有待理清。首先,这里申请调解书再审的适格主体是具备再审利益的案外人,即只能以调解书非法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为再审事由;其次,更为宏观地来说,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一直是经久不衰的话题,境外对于第三人救济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比如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制度,德国和日本等则建立的是第三人再审之诉。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明文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是否要对司法解释中的案外人再审制度作出修改,值得进一步的探讨。[6]
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形成了三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1.在《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下,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以商标注册的形式进行保护,相应的实施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下,通过专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方式进行保护,其相应的实施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在《农业法》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下,通过专门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方式进行保护,其相应的实施机构是农业部。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保护体系来看,法律层面主要是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部门规章则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层面的规定。这三套保护体系是相互独立的,潜在的权利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保护。
宝鸡辣椒,俗称“线辣椒”、“辣子”、“秦椒”,国际贸易中统称“西安椒干”。自古以来,辣椒被广泛誉为“红色药材”和“保健良药”,是消费者非常喜欢的一种功能性蔬菜和调味品,同时在世界宗教仪式和传奇文化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目前,全世界有三分之二的国家种植和食用辣椒。
特色农业就是将某个区域内独特的农业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将区域内特有的名优产品,转化为特色商品的现代农业。特色农业的关键之点就在于“特”,也就是“独一无二”,俗语有云“物以稀为贵”,资源的稀缺性与其价值呈现反向相关,越是稀缺的资源,其价值越高,这是经济规律所决定的。而特色农业就是充分利用特有的稀缺资源,将该资源转化为具有特定品质的农产品,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提高自身价值的目的。特色农业之“根”是天赋,也就是自然地理环境条件的独特性,特殊的自然条件赋予该产品独特的品质。例如,新疆吐鲁番年降水量低、气温高、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特别适合葡萄的生长,又因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地下水贮量丰富,该地区生长的葡萄含糖量非常高,品质独特。
特色农业的特质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天然的契合点。如前所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属于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必然与该地域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紧密相关,其它地区出产的同类农产品在品质方面难以望其项背,而这也正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独特性,该独特性与特色农业的“特色”是同质的。那么如何发展特色农业,如何将特色农业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相结合,需要认真探索。
到目前为止,三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累计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已近3000件,其中农产品地理标志占到总量的97%以上,占据绝大部分。在这些地理标志产品中,有333件获得了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的双重保护,有10件获得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的双重保护,有89件获得了工商总局和农业部的双重保护,还有19件获得了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及农业部的三重保护。可以说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大批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业初级产品或农业加工品得到了应有的保护,既保证了产品的特点品质,又提高了当地农业经济的产业规模,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宝鸡辣椒:因地理标志产生的品牌效应
宝鸡辣椒,俗称“线辣椒”、“辣子”、“秦椒”,国际贸易中统称“西安椒干”。宝鸡是陕西省线辣椒(“秦椒”)的主产地,从上世纪60年代末,辣椒在宝鸡大面积种植,并形成了岐山县、凤翔县、等六县四十多个乡镇为主的辣椒商品生产基地和外贸出口基地。时至今日,辣椒种植面积已达到30万亩,年产量达21万吨。宝鸡辣椒以“身条细长、皱纹均匀、色泽鲜红、辣味佳美”四大特点享誉海内外,不但畅销国内,还出口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
为促进宝鸡辣椒这一品牌的进一步发展,以宝鸡市质量局为申请人向质检总局提交了宝鸡辣椒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1月18日在质检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中批准了对“宝鸡辣椒”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宝鸡辣椒产地范围为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15个乡镇,岐山县14个乡镇,眉县10个乡镇,扶风县6个乡镇,千阳县6个乡镇,陇县6个乡镇,陈仓区3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以上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以向宝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由于品牌效应的凝聚,宝鸡辣椒年出口量达两万吨以上,占陕西省辣椒出口贸易量的60%~80%,每年仅创汇额就达2000多万美元,每年能够带来4.2亿元的巨额收入,其产量、内销和外贸出口量均稳居全国第一。
陕西苹果:创牌、创优、创收
苹果是我国北方地区种植较广的水果作物,渭北黄土高原,海拔高,昼夜温差大,土层深厚是世界公认的苹果适宜区,陕西苹果的栽培历史悠久,品质优良。2003年9月29日质检总局2003年第91号公告批准对“陕西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保护,陕西苹果原产地域范围包括延安市和宝鸡市的380个乡镇,其中包括延安市宝塔区、富县、宜川县等15个县(区)的全部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及宝鸡市陈仓区、宝鸡市金台区、宝鸡市渭滨区、歧山县等14个县(市)的部分乡镇现辖行政区域。保护区的种植面积达400多万亩,成为目前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最大的一种产品。该区域范围处于黄土高原中心地带,地貌绝大部分为高原沟壑,气候属半湿润和半干旱类型,独特的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造就了陕西苹果的特色和优异品质。2003年12月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陕西苹果”的地方标准,明确了陕西苹果的定义、生产区域和产地环境、等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和标识、包装与贮存。
2003年9月29日质检总局2003年第91号公告批准对“陕西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保护,陕西苹果原产地域范围包括延安市和宝鸡市的380个乡镇。
陕西苹果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后,当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苹果产业发展的措施,当地企业及相应的果业协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使苹果种植实现产业化发展,果农收入持续增加,并且带动了其它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陕西苹果原产地保护范围内现已建成了绿色苹果基地300万亩,有机苹果基地15万亩,出口注册果园86万亩,优果率达75%,高出全国水平30个百分点,使得品质成为陕西苹果的核心优势。陕西苹果生产实现了面积产量品质全国第一,2011年产量达到1333万吨,占到全国苹果总产的1/3和世界总产量的1/8。苹果产量的提升也带动了下游果汁浓缩产业的发展,年产浓缩果汁60多万吨,90%以上用于出口,出口量占全国的六成,全球贸易量四成,在世界浓缩果汁企业前5强中,陕西省占据3个。苹果产业的不断发展,也带动了其它产品的发展,苹果生产标准化以后,随着产量增长,对果袋和果网的需求也不断上涨,带动了这些企业的产量增加。
2005年陕西苹果加入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成为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9年陕西苹果通过中欧国际地理标志产品互认。目前全省注册出口果园600多个,面积百万亩,出口加工厂商近百家。陕西苹果已销往东亚、西亚、欧洲、非洲、北美等过个国家和地区,陕西果业的产业化发展不断扩大,实现了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宝鸡辣椒”和“陕西苹果”两个地理标志保护的案例可以看出,特色农业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天然的契合点,因此,发展特色农业需要培育出具有独特品质的农产品,依托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当地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部署,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整体支持。当地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地的现有农产品进行调查摸底和论证,寻找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历史悠久、具有鲜明特色及发展潜力的特色农产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出台相应的支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政策规定。政府部门应当统一部署,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长效机制。在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人文因素以及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规模。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具地理标志雏形的农产品予以重点关注,构筑培育地理标志的特色主导产业。
在制定地理标志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及相应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产业加大知识、技术等投入,促进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的持续竞争力。在此基础上,提高农产品品质,积极推进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及有机食品的生产,实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的标准化和优质化。
政府部门重点培育当地具备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竞争优势。加大对农产品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强化管理,促使其不断扩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鼓励现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等方式,将优质资源集中,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特色农产品经营模式转变,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系,利用科技创新和产品开发提高生产力、提升竞争力。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和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桥梁作用。同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督促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行业协会是离生产者最近的组织,同时我国的三种保护体系中都规定了行业协会在质量控制中的任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所授予的权力,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维护产业的长远利益。
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当地的自然环境及人文因素紧密相关,因此产品的保护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产品的产地进行保护,保护该产品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二是保护产品的独特品质和特色,采取严格规范的生产所示,保持产品的特有品质。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政府质检部门应当合理合法地运用行政权力,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并要求生产者符合该标准。在监督管理中,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建立产品安全监测制度。
总之,培育农产品地理标志绝非朝夕之功,也绝非一劳永逸,需要当地政府及相应农业行政部门、质检部门及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同时也需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提升产品的特色品质和竞争力。通过培育农产品地理标志推动当地特色农业发展,带动其它产业,进而促进当地经济的持续增长。
扩展阅读
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就是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两种商标种类的区别在于:1)使用人不同,集体商标可以由注册人及其成员使用;而证明商标则是由注册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2)证明作用不同。集体商标是为了在商业活动中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类似于会员证书之类的身份证明;而证明商标则是为了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或特定品质,类似于有机食品认证之类的质量证明。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核准审批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由该规定可以看出,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不限于农产品,还包括工艺品和加工品。
农业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则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业部保护的地理标志属于初级农产品,相较于质检总局其保护范围要小。因此,农业部地理标志保护可以定义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