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1日,阿迪达斯公司将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特体育商城个体业主郭某诉至营口市法院,理由是其为国际知名的体育用品生产商,拥有“阿迪达斯”中文、“ADIDAS”英文以及图形等多件(以下简称“阿迪达斯系列商标”)鞋服体育用品相关类别的商标,并且,其商标是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阿迪王及其生产商、经销商生产销售的鞋服类产品及店面的装潢上使用“阿迪王”、“ADIVON”及图文组合商标(以下简称“阿迪王系列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阿迪王将“阿迪王”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且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构成了对阿迪达斯的不正当竞争。
因阿迪王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该案件于2009年10月20日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阿迪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时间回溯至2009年7月21日,阿迪达斯以相同理由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10年6月11日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依然是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虽已出,但纷争却未停。2013年, 阿迪达斯又以 “阿迪王”侵犯其商号权,一纸诉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直至2013年7月18日,阿迪达斯方面确认: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已达成和解。”至此,双方辗转多地、持续5年的商标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和解之后,阿迪王公司虽然不再使用该商标中文标识,但其公司名称和英文标识却将一直有效。另外,阿迪王在五年的对峙期内,努力挖潜发展自身,内外兼修,对于品牌的理解度愈来愈高,最终成功地逐步转型为生活时尚产品。
1、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傍”虽然确是一种可以快速让企业品牌发展的模式,但“傍”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进到一个异常尴尬的境地里去,一方面品牌纷争不断,一方面又无法全然舍弃而新立品牌,这将严重桎梏和阻碍企业的后续发展。所以,打铁还需自身硬,在短暂的“傍”之后,企业更应该做的是强化自身能力,从“傍”牌走向“造”牌。
2、注册商标时,需注意和尊重在先的商标注册企业,考虑到优先权利原则,在商标使用初始阶段便规避掉在后的商标侵权之风险。“创”是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