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增伟
市场分割有着极其深厚的体制根源和经济社会根源,在我国经济转型的不同阶段,市场分割的表现也各有差异。短缺经济时期,其主要特征是封闭和限制购买;转向买方市场后,主要特征是限制竞争者进入,垄断特征凸显。因此,解决市场分割,必须全面深化改革,采取一揽子方案,统筹解决。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实践证明,实行分税制,有利于缓解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当前,要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利益固化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税收公平的税收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的评价体系,继续强化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并要淡化GDP的地方政府业绩考核指标,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来评定政绩的偏向。只有这样,才能使地方政府更加关注经济增长的质量和经济效益,才能综合考虑本地发展对相邻地区带来的正负效应。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目前,在财政返还、规费收取、土地批租和工商登记等方面,不同地区存在着较大的政策落差和体制落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规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此,按照会议精神统一市场建设,关键在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约束政府过度干预行为,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促进各种要素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政府应着力于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
建设透明统一公正可预见的法律体系,消除各类歧视政策。这些年来,我国有关抑制地区封锁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一些行政性法规中,系统性较差,规定过于粗放,缺乏对各种地方保护行为的界定,对地区封锁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当前,统筹考虑我国市场的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应根据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和“公平竞争”等原则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特别是要加快完善我国反垄断、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反倾销和反补贴、服务贸易和金融等立法,以消除国内部分地区存在的歧视性政策。
大力发展现代流通组织,构筑促进区域要素流动的便捷通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达的交通以及通讯信息网络为商品流通、要素流动提供了物质基础,是建设统一市场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要加快建设以大中城市、商品集散地、交通枢纽为中心,连接陆路、水路和空运等交通和通讯网络,形成全国四通八达的交通和通讯体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消除各种地方保护行为,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目前,国家已经研究制定了《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下一步就是要落实这一方案。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政行为的审查撤销机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提高社会监督效力。
(瑾瑜摘自《求是》2014年第3期《市场作用发挥好先把市场建设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