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措施探析

2014-04-17 09:12:21杨峻岭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官吏铜仁贪腐

杨峻岭

(铜仁学院法律与政史系 贵州铜仁 554300)

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措施探析

杨峻岭

(铜仁学院法律与政史系 贵州铜仁 554300)

政府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在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采取了若干措施惩治腐败,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也未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本文对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措施的探析,对当前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惩治腐败;措施

引言

政府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在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由于高度集中的君主专制体制和民主制度的缺失,历朝统治阶层的腐败现象都比较严重,甚至于过度泛滥的政治腐败还会激化社会矛盾,进而危及到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可以说,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都不约而同的采取若干措施惩治腐败,保证政府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这也成为历代王朝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中国古代历代王朝惩治腐败的主要措施

1.制定惩治贪腐的法律

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其中的“金禁”就是对惩治贪污受贿行为的规定。西汉时期建立和完善了独立的监察法规,这使得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有了主要依据。当时对赃罪有了明确的区分,分为盗和赃两大类,盗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共有财产,赃指接受下属、吏民的贿赂。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长期战乱,南北对峙,在整顿吏治、惩治贪污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但这一时期却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块,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很有意义。到了隋唐时期,当时惩治贪腐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特别是《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这为惩治贪官污吏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明朝时,朱元璋除了建立严密的官吏考核和监督制度外,特别重视利用重典打击贪官污吏。他下令对“奸顽刁诈、贪赃之徒”实行法外加刑。在明初陆续编成并颁发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都对反贪惩腐有具体规定,特别是朱元璋下令修订的《大明律》中,把官员贪腐行为具体分为“官员受财”、“坐赃治罪”、“事后受财”[1]等11个种类,还增加了“揽纳税粮、冒支官粮”[1]等法律条文,除此之外还有19条惩贪条款[1],使惩贪的法网覆盖了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可以说,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制度来惩治贪腐,这对于预防官吏的腐败行为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重刑治贪腐

中国古代在量刑方面对官吏的惩罚要重于平民百姓。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而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役流而已。朱元璋更是为贪官污吏们准备了除中国传统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之外,还设立了凌迟、黥刺、挑膝盖、刖足、阉割、刷洗、称竿、抽肠等一系列法外酷刑,尤其是“剥皮实草”,即把贪官污吏们拉到府州县衙门左首的土地庙杀死,并将他们的皮整张剥下来,里面填上稻草,然后把这些假人摆在衙门的公座旁边,以这种阴森恐怖的方式警示官员必须清廉从政,不能贪污腐败。

3.建立严密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在宋元得到加强,在明清高度完备。这种监察制度由御使监察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两部分构成。御使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御使是对下监督百官,谏官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实行上下垂直领导,直接对皇帝负责,且监察官员的地位高、职权大。关于监察制度朱元璋曾经说过:“国家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使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2]。

4.完善廉政制度

为了惩治贪腐,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还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廉政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官员回避制度。官员回避制度最早出现于西汉时期,隋朝时期得到完善。当时明确规定官员任期三年,不许连任。并且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个地区或者同一个部门为官。可以说,制定这种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员之间相互勾结、徇私枉法。

5.开展廉政教育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开展廉政教育,并且把廉政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向官员和民众灌输“仁、义、礼、智”,“忠、信、诚、勇”、“勤、俭、节、廉”等观念。例如宋朝时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廉》的家训,其中有:“俭,德之兴也。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是以居室必贿,居乡必盗。故曰:侈,恶之大也。”[3]而康熙皇帝曾经说过:“朕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4]并且将清廉作为选择任用官吏的重要标准、考核升降官吏的重要内容、监察弹劾官吏的重要举措和惩罚奖励官吏的重要手段。

二、中国古代反贪惩腐措施的得失思考

1.只反贪官,不反皇帝

这是在中国古代所有的惩治腐败措施中都规避的一个问题。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不可能制定出惩治腐败无能的皇帝的措施。偶尔有几个开国贤君能自省,也只是对其不当行为言谏而己。这就使得反腐工作的要完全开展很困难,这种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决定了封建社会反腐败是不会取得根本性成功的。

2.反腐败只靠少数人

在封建社会,皇帝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和庇护人,其阶级本性决定了他对腐败和反腐败都有度的要求,他们最关心的是江山大统,而不是老百姓的利益。

3.反腐败只靠法律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历史久远、严密完备,已经是一项整饬吏治、整肃纲纪的政治防御工程。但它也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这是因为在反腐败过程中,如何执行显得尤为重要。法律的精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在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是无法实现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观念根深蒂固,法律制度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而普通老百姓只能期盼如“包青天”、“施青天”这种青天老爷们的出现。因此,在人治大于法制的中国封建社会,反腐败的措施往往会相反的成为腐败的帮凶。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惩治贪腐的措施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其中许多的廉政主张和肃贪措施,在客观上是符合当时人民的普遍愿望,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今天仍给我们以巨大的启示。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5]同时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5]可以说,在今天党中央已经把腐败问题提到了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必须下大力铁腕惩治腐败。而要反对腐败,建立廉洁政治,首先就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社会制度,不让少数投机者和腐败官员钻体制的漏洞,同时要完善法律制度,推进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加强监察措施和廉政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廉洁从政的清明之风。笔者相信,腐败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不再成为民愤的焦点和社会的毒瘤。

[1]田涛,郑秦.中华传世法典大明律[M].法律出版社,1999,9. [2]洪武实录(卷70)[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司马迁.训俭示廉[M].文物出版社,1960.

[4]赵尔巽.清史稿选举志[M].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4.

[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人民出版社,2012,11.

Measures of corruption punishment in ancient China

Yang Jun-ling

(Law and Politics and History Department,Tongren University, Tongren Guizhou,554300, China)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exist in any dynasty any country. Ancient Chinese ruler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office clean politics, several measures have been taken to punish corruption, although these measures achieved positive results in a certain extent, also failed to contain the corruption fundamentally.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ancient Chinese corruption punishment measures, have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o current China's anti-corruption work.

Ancient China; corruption; measures

K12

A

1000-9795(2014)01-0452-01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3-11-27

杨峻岭(1977-),女,土家族,贵州铜仁人,铜仁学院法律与政史系讲师,从事中国现代史及大学生政治思想教育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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