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洋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
当前,我国已成为研究生教育大国,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和类型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培养质量问题日益受到高等教育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的质量保障体系,成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现实课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就,构建了学校、省市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等三级学位授予审核和质量检查(抽查)制度。但总的来看,现行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弊端。
从评价主体看,社会评价应该是进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主体,其中用人单位对毕业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和反馈对改进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具有重要而且直接的影响。但由于用人单位属于分散的群体,由人才培养单位去广泛地组织用人单位进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与财力成本,因此,用人单位的声音往往难以系统性地反馈给人才培养单位。
在这种状况下,各种专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第三方专门性评价机构所进行的社会评价就显得不可或缺,但时至今日,这种专业性的第三方社会评价在中国尚未成熟并得到公众认可。近年来,我国先后成立了诸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等所谓社会评价中介组织,但无论从其承担的任务、内部的组织形式与运行方式来看,它们多与有着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而其他的民间组织,通过定期发布一些基于若干指标体系的排行榜,在某种程度上对考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参考,并对研究生培养单位起到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然而,由于缺少法律依据,这些民间组织的评价活动一直得不到法律承认,并且这些组织所采取的评价体系的科学性还有待检验,其评价活动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甚至出现以商业营利为目的的“寻租”行为,社会对这些组织本身的看法往往也是毁誉参半,造成社会评价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也难免带有不确定性。
在我国,政府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中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较多地直接参与到质量评价与监控的过程之中。无论是水平评价、质量抽查还是选优评比,评价的内容、对象、标准、程序、方法、专家组成以及评价结果使用等方面,均有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手段进行引导和控制。众所周知,对人才培养质量包括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用人单位、人才培养单位具有更多的发言权,政府的职能更多地应该从直接微观管理向间接的宏观调控转变,通过规则的制定、活动的组织、资源配置的倾斜等手段进行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
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传统上以培养学术性人才为主。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性,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类型和价值取向逐渐走向多元化,研究生的培养定位也从单纯学术性分化为学术型、应用型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较大发展。如此一来,在研究生教育的理念上,除了强调学术性价值,社会应用价值也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单一的学术性培养体系与评价标准明显与培养各种各样社会需要的高级创新型人才不相适应。必须更新教育理念,建立多样化的质量标准,并在培养计划、培养手段上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努力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要求的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方法。
合理的制度是规范和行为的标准,自我评估制度不健全,就无法判定自我评估行为的优劣。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机制是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实施的评价,是对教育活动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1]。目前,我国高校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与质量监控体系至今却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高校的自我评估主要还是按照政府部门要求而建立,长期处于政府评估的附属地位,或者是为迎接政府部门的评估活动而做的相关准备,并没有成为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保障的自觉行动。由于受传统计划思维的影响,政府的权威被无限地放大,高校的自我评估长期处于被动状态,管理者、教师、研究生等对此都持有消极的应对态度,造成了自我评估的形式化。
美国、英国、法国在研究生教育评估与质量保障方面比较成功且各具特色。概括而言,美国主要是非官方的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主导作用,英国主要强调大学的自我管理,法国则属于政府主导型质量保障模式。
美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保障主要依靠专业的社会中介组织定期开展评估活动,包括大学的排名、研究生教育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学科专业和学位授权点的评估等,参与的机构包括民间机构、新闻媒体、学术机构等类型。此外,大学间还自发联合建立了专业性的协会组织,相互协商问题,提出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从而起到提高和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作用[2]。
由于英国长久以来重视大学自治的传统,研究生的教育质量评价工作主要依靠学校内部组织完成,高校自我评价在英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中具有核心地位。英国高校内部质量评价机构有非常完善的校、院、系分层质量保证与评价机构。校董会和校领导对教与学的质量和标准负有最终责任。具体来说,在校一级有学术委员会主管全校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活动质量的保障和评价;再在院、系、和研究所层次上设分委员会,分层掌管教育标准及相关问题;这种校内评价体系是英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核心力量[3]。
由于法国典型的中央集权的行政教育管理体制,因此,法国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也是以政府为主导。国家通过立法、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控制,并通过下列方式调控高校的发展,控制研究生教育质量:一是由教育部统一授权开设专业和授予的文凭,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全国性和统一性;二是在教学、科研人员的工作量方面统一制定标准,控制教学科研人员的研究质量和研究水平;三是通过组织全国性的考试来统一研究生教育的标准和质量,从而提高国家文凭的权威性和质量;四是统一公布本科、硕士教学计划以及分配科研项目及经费;五是组织评价工作。
三个国家虽然在研究生教育评估与质量保障方面逐渐展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一是各国都越来越意识到单一评估主体的弊端与不足以及多元主体的全面性与互补性,重视社会专业力量的作用。二是政府通过提供经费、立法、鉴定组织资格认证、提供咨询等方式来间接发挥作用[4]。三是重视从基层学术单位开始自下而上建立起常规性的高校自我评估制度,鼓励全员的共同参与,提高评估活动本身的科学性,从内部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
2013年,教育部等先后印发《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并召开了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的新阶段。因此,必须不断更新观念、深化改革,从“外部保障”和“内部保障 ”两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发挥政府、中介组织、高校等多元质量保障主体的功用,共同保障研究教育质量。
尽管我国政府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发挥着主体地位的作用。但是,政府的作用范围应是有限的。具体来说,政府应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职能应朝两个方向转变:首先,政府应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重视和发挥社会专业力量的作用,对不同层次、类型、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供专业性评价。其次,政府应切实把本该做好却没能做好的做起来。例如,加大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资体制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前提;通过立法、拨款和制度等一系列的规则,保证各评价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对评价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训练,适当开展元评估,以提高各类组织评价活动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建立和定期公布评价信息库,为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研究生教育提供咨询与服务;等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研究生教育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从政府一元走向多元,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均有各自利益诉求与话语权力,各利益相关者必然对研究生教育提出相应的需求。因此,完善研究生教育的社会评价体系应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中发挥着社会对教育“产品”的监督作用[5]。社会评价能够促使培养单位的“产品”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特别是以职业为导向的研究生教育,更需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实现研究生教育社会价值的需求;社会评价也能更好地反映与满足研究生教育利益关系人的需求,使高校办学和教育质量置于社会监控之下,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社会、经济和谐地共同发展[6]。
1.明确培养目标,确定多样化质量标准,培养出具有不同特色的创新型研究生。借鉴以美国研究生教育体系,进一步清晰界定对硕士和博士的学位层次定位、专业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不同培养目标,并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确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2.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狠抓各环节中的质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研究生教育的扩招,使得读研变得相对容易,但这种没有淘汰机制而培养出来的研究生质量越来越没有保障。宽进严出的淘汰机制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过程中早已实现,我国研究生教育中也应逐步健全淘汰机制,在课程考试、阶段性研究报告、论文开题、科学研究与实践及毕业论文答辩等环节都应制定更科学的考核要求、学位论文评审标准与评审方式等,并严格实施淘汰机制,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审查的公正、严格。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3.建立健全高校自我评估机制。《意见》中首次提出:“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重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将质量控制的重心下移到学位授予单位。”这意味着,在多元主体中,学校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第一责任人。在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发现,学校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核心作用,形成一种提高质量的内生动力和高度质量自律意识,是高水平研究生教育的共同特征。要加强校内各级学位委员会或教授会的建设,弘扬学术权力;同时,要在培养单位内部营造一种全员主体地位氛围,使广大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共同参与;要加强管理层的质量保障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全程监控体系,并及时根据自我评估反馈信息进行持续改进。
[1]潘武玲.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122.
[2]李 莹.美、英、法三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特点及趋势[J].石油教育,2007(1):81-83.
[3]王道红,汪纪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之模式分析及启示[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4(4):13-15.
[4]居 玲.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的问题与重建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9(8):24-25.
[5]董 婷.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35.
[6]王 昕.美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制的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