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华 王德喜
随着我国高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各院校对税法课程及其课堂教学改革都进行了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的研究及探讨。但是,对于以岗位性、职业性和实用性为特点的高职教育来说,改革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教学方式也有待于进一步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在财税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控和调整,我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例如,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等。但是,学生所用的教材却没有做到与时俱进,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这给学生学习最新的税法知识与政策动向带来一定的困扰。此外,这些教材在内容上大多侧重于理论性,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核算为主,缺少岗位性、职业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导致税法专业教学与实践岗位脱节。
长期以来,税法教学大都遵循传统模式,即使用固定的教材,套用固定的案例,在固定的授课教室,采用固定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这种空洞地讲授理论知识的教学模式导致教学过程重理论而轻实践,重计算而轻筹划,重税种而轻纳税流程,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学习效果也不理想。当然,随着现场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等新型教学方法的出现,许多高校也进行了积极尝试,但大多对新的教学方法认识不足,运用不够灵活,没有形成一种具有高职特色的创新教学机制。税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教师在课堂讲授时能够充分体现税法的特点,如将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实体法要点与学生个人或家庭生活实际相结合,必然在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教学效果等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税法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但更加注重实务性,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与体系的两个重要方面,贯穿于整个教学的全过程。目前,多数院校实践教学环节比较薄弱,学生税务实践技能欠缺。究其原因,一是开展实践教学需要教师搜集的相关实践教学资料难度大,如企业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税务筹划分析、纳税申报表等;二是实践教学对教师的实践技能要求较高,而许多税法课程教师都是“校对校”式教师,缺乏在企业或税务师事务所实际锻炼或从事税务工作的经验;三是实践教学对高校实训设备、设施要求较高,如电子纳税系统的使用,仿真纳税实验室的建设等,有的院校资金有限,无力开展实践教学。
1.理论教学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革。税法区别于其他财金类专业基础课的一个特点就是始终处于变化之中。近几年来,税法几乎每年都有某个或某几个实体法发生重大变化,这导致税法课程的理论教材与当今的税法实践相脱节。以全国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变革为例,2012年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3年全国试行部分行业的“营改增”,2014年全国“营改增”进一步扩大到邮政服务和铁路运输业。在税法教学过程中,为了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法动态,很多教师会选择当年的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但即使是CPA税法教材一年一编,也还存在一些滞后性。除了“营改增”这种涉及面很广的重大税制改革,近年来也有一部分实体法出现小范围改革。例如,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将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月调整到1300/月;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讲授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理论时,必须紧密联系国家当今的税法变革和动向。
2.理论教学紧密联系生活实例。税法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在讲授消费税特点时,教师可以就鞭炮、焰火对人们身体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的危害和破坏等,并联系人们现实生活中越来越严重的雾霾现象,让学生深刻理解国家对鞭炮、焰火计征15%的消费税所体现的寓禁于征、促进环境保护的长远意义。在讲解小汽车和成品油内容时,结合现在个人家庭拥有越来越多小汽车的生活实例,让学生熟悉并理解国家税收对保护环境及不可再生资源的重要调节作用。在讲授增值税时,教师可以向学生展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图片,给学生讲述一些企业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事件,使得学生能够充分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领用、使用和保管等方面的区别,以及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严格管理的原因。
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市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两年多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试点行业不断扩大,在实现结构性减税的同时,“营改增”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持续释放了发展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273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全年“营改增”减税1402亿元,“营改增”的一次次扩围带来的减税效应呈现加速上升的势头。从2012年减税400多亿,到2013年减税突破1400亿,“营改增”试点的快速推进带来了全行业的利好,有效地解决了相关行业重复征税问题,使税收更加公平。根据这两年的“营改增”实际效应,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让学生理解其首先达到的“结构性减税”效果不是数量上的,而是纳税程序上的,是要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完善的纳税程序。同时,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营改增”降低了中央和地方对流转税税种重复征收的可能。
通过讨论联系税法改革的热点问题,我们会有几个方面的收获:第一,检验学生所学税法理论的掌握情况,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和税款的计算、“营改增”的范围和时间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点和税率变化、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等。第二,将课堂学习与国家税制改革新动向讨论有机地联系起来,使学生在税法理论学习中开阔思路,关心国家大事,有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税法案例。首先,要选择真实、有典型性的案例,紧跟税法的工作实际;其次,要选择涉及税法知识较多的案例,便于学生掌握和运用更多的理论知识;最后,要选择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如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有争议的案例,以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无论哪一种案例,都要针对案例本身,引导学生一步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且对关键分歧意见展开辩论,层层深入,从而达到巩固所学理论和培养实践税务技能的教学目标。
2.学生组队,提出辩论焦点。任课教师可以让学生自由搭配,组成A,B,C三个辩论团队,其余同学作为辩论评委。A方代表贸易公司进行诉讼,应提出什么诉讼请求;B方代表税务分局进行应诉,应如何应对;C方代表市国税局,对A方的复议申请应如何决定,是维持征收分局征税决定,还是认定征收分局违法、退还税款和罚款。
3.辩论项目实施。在实施辩论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引导辩论双方,解决各种争论问题。引导大家进行依据所学的税法理论知识进行有理有据的辩论,维持辩论项目有序、高效地进行。
4.辩论项目评价。项目评价主要是包括学生小组互评、学生评委评判以及教师的综合点评等环节。评价不是单纯地给出成绩,而是由学生评委对辩论双方的每个论点都给出法理依据。通过辩论各方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和评委有理有节的评判,达到理论越辩越清晰、知识越辩越巩固、能力越辩越提高的教学目的。
税法中的各个实体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一个有机结合体。在教材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实体法是彼此孤立的,然而在现实中,某个经济行为又可能会涉及多个税种。不少学生在学完税法理论之后,并不清楚某个经济行为到底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识地将理论、讨论和辩论等教学方式综合运用,通过以理论带动讨论、以辩论反过来更加深刻理解理论的实践式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将所学的各种税法理论与税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就个人出租房子这一生活中常见的经济行为,可以组织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讨论这一行为理论上需要缴纳几种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并由学生自己评判哪个小组回答得更准确、更全面。可以组织学生分两组进行辩论,一组代表征税方,分别列举出个人出租房子的经济行为,应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与个人所得税五种税费;另一组代表个人出租方,提出如身边的人出租房子,实际上并没有缴纳那么多税。这样通过“理论—讨论—辩论—理论”不断循环的实践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践的参与性,让单纯的税法理论变得直观而形象,让抽象的税法条文变得立体而生动。
综上所述,应建立一种新的税法实践教学模式,将税法理论、税务讨论、税收辩论等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以学生作为主体,以案例为主线,以提高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的反复训练,实现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