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佩雨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论元代监察法律制度
田佩雨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元代是我国少数民族第一次建立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如何统治这样一个各地差异很大的国家始终是蒙古统治者最为关心的问题。“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较高文明所征服”。①元代在保留蒙古族许多传统法律和习惯的情况下,采用汉法己成为必然的趋势。其监察制度的创设也践行了这种“附会汉法”的思想。对元代监察制度得失角度进行分析论述,以期对我国当代监察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监察制度;汉法;制度创设
元朝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第一次建立的统一多民族政权,其领土“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②其国土之大远远超过前代任何一个王朝。在忽必烈以前的时代,蒙古国的政治体制结构简单落后,法律只有一部《大札撒》,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和法规。随着元朝的建立及统治疆域的逐渐扩大,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忽必烈深感对行政机构缺乏有效监督所带来的政治上的弊端,召见汉族出身的转运使张雄飞,张雄飞献策:“古有御史台,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间疾苦,皆得言;百官奸邪贪秽不称职者,即纠幼之。如此,则纪纲举,天下治矣。”③翰林学士高智耀也上奏:“国初庶政草创,纲纪未张,宜仿前代,置御史台以纠肃官常。”④忽必烈采纳上述建议,于至元五年初下诏建立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这是元代监察法律制度建立的开始,其后,逐步设立了地方行御史台和各道宪司,元朝的监察制度开始逐步完善。
(一)监察机构的设立
1.中央监察机构的设立
由于元朝是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缺乏治理中原汉地辽阔国土的统治经验。针对行政机关存在腐败,行政效率不高的种种弊端。至元五年,元世祖始建御史台,使之成为独立行使监察权的最高决策机构之一。此外,元代一改前代台谏分设之制,将御史台与谏院合二为一, 遂为中国监察制度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二员 (从一品),其下设御史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正三品)。元代监察官吏的品秩均有所提高,尤其是御史台的长官御史大夫的品秩一开始就与中书省的长官平章政事(即丞相)相同,均为一品。故元朝的御史台从建立起就成为与“总政务 ”的中书省与“秉兵柄”的枢密院鼎足而立的中央三大重要机关之一。元世祖自己也说:“中书肤左手,枢密联右手,御史台是联医两手的,此其重台之旨,历世尊其道不变。”⑤形象表述了他对御史台的重视。
除了监察官员的地位较之前代大大提高之外,元代中央监察机构的另一个特点即是在宋代台谏合一开始过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台谏的完全合一。元代以中书省总领政事,取消了门下省,尚书省,也就实际上取消了谏官。至元5年元世祖建立御史台时即表示:“台官职在直言,朕为汝君,苟所行未善,亦当极谏,况官百乎?”⑥可见,元朝御史台从建立之初便有规谏皇帝的职责。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元代监察体系完全实现了“台谏合一”。此为元代中央监察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最显著特征。
2.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立
元代监察制度于地方上最大的特色在于创建了行御史台制度,由行御史台和诸道肃政廉访司构成了完整的地方监察机关。行御史台的创建也是元朝不同于前代的一大特色。元代以前,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主要是通过由中央派出巡查官吏于地方上巡查来实现的。元代行御史台制度的确立是对这种制度的重大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央与地方监察制度的结合问题,对后世影响巨大。其建立,始于元世祖至元十四年,最终保留下的为江南行台和陕西行台,行台下有诸道肃政廉访司。肃政廉访司是地方基层监察区域,全国共划分为二十二道,其中江南行台下辖十道,陕西行台下辖四道,中央御史台下辖八道,肃正廉访司分属于三台,两行台又受制于中央御史台,这样层层相扣,以中央御史台为中心,以行御史台为重点最终构成了遍布全国的监察网络。
(二)监察法规的创制与完善
与元代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备相辅相成的是元代监察法规的创制与完善。元世祖至元五年颁布的《设立宪台格例》堪称其中的集大成者,元代中央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如《体察人员勾当》,《监察则管体察》,《监察合行事件》等具体的中央监察法规,使之构成了一个体系。同时,于地方上也颁布了《察司体察等例》,《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合察事理》,等一系列关于地方监察的单行行政法律,法规。从而与中央系统的监察法规完整的构成了一个监察法规体系,这是元代监察法规立法上较之前代的最大成就,是中国监察制度史上一个立法成就的巅峰。
其中,《设立宪台格例》是元朝突破历代监察立法程式,制订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第一部专门而完整的中央监察法规,具有监察法规总纲的性质。是封建监察制度发展和前代监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可谓集一千多年来监察法规之大成”⑦,标志着中国封建监察立法已达到较高水平,并为后世明清的监察法规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
任何一种好的制度除了优秀的顶层设计,更关键的是如何使顶层设计的内容得到深入的贯彻和落实。元代的监察方式主要有出巡,刷卷,言事三种。其中尤其以刷卷为元代最有特色的监察方式,值得我们认真分析思考。
刷卷是元朝监察机构另一种最重要的监督方式,《设立宪台格例》对“刷磨诸司案犊”作出了要求监察机构对“随路总管府、统军司、转运司、潜运司、监司及大府监、并应管财物造作司,分诸色文帐,每季照刷。”元律也进一步规定,“其文卷非边远军情重事,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诸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刷卷,其余文卷及所隶内外司存,并照刷之。”其中照刷就是刷卷,是指审核各种文书档案,依据有关刷卷的“体式”、“格例”定期检校和查处各级行政机构文卷中存在的问题,检校文卷稽迟与否,纠举簿书案犊违错。在中央,自中书省以下诸司文卷由御史台照刷;各处行省文卷则由行台的御史照刷;行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文卷,则有廉访司派官照刷。刷卷,作为元朝区别于前代的重要特点,体现了元代御史台的权力特点,即起到了类似唐代门下省的功能作用。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也是历代以来监察权力的一种扩展,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谏诤,言事,巡查之权,扩展为对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管,这在整个中国监察史的制度设计上是元朝具有开创性的一项创举,是元代监察制度最有特色的一点。
元代监察制度较之前代具有很大的创举,如大幅提高了监察机关御史台的地位,使之成为与中书省,枢密院等最高行政,军事机关相并立的中央机构。其独创的“刷卷”制度更是把监察的权力大为扩张,第一部法典化的监察法规《设立宪台格例》,堪称历史上监察立法的代表之作,其立法水平之高,远超前代。这些都是元代监察制度的优秀经验,值得我们今天学习,借鉴。
但我们也要看到,元代的监察制度虽然其顶层设计优良,体现了卓越的政治智慧与高超的立法水平。但由于从根本上看,终元一代,由于其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始终尖锐,再好的制度在以人治为核心的封建社会,难免存在“人亡政息”的问题。以致于虽有如此完善的监察制度与监察法规,元末可谓“政事废弛”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对人治时代固有弊端的一种讽刺。
总结元代监察制度的得失成败,对我们今天最大的借鉴仍然是我们必须践行法治,摒弃人治,才能真正使我们今天的监察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九卷。
②《元史》卷58《地理志》。
③《元史》卷163,《张雄飞传》。
④《元史》卷125,《高智耀传》。
⑤叶子奇《草木子》。
⑥《元史·张雄飞传》。
⑦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
[1]《元史》.
[2]《经世大典》.
[3]《草木子》.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5]《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
[6]《宪台通计》.
[7]《元典章》.
On the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in Yuan Dynasty
Tian Pei-yu
(Law Schoo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0, China)
Yuan Dynasty is a unified multi-ethnic country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have established for the first time, how the state rule such a great difference around is always the most concerned problem for the rulers of Mongolia. "Always rude conqueror and conquered by those they conquered high civilization". The Yuan Dynasty in Mongolia family retained many traditional laws and customs of the case, the law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rend. Its supervisory system creation but also practice the "attached to French" thought.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the angle of the supervisory system of gains and losses, which is helpful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ontemporary china.
supervision system; law; system creation
D920.0
A
1000-9795(2014)06-0453-02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4-03-08
田佩雨(1988-),男,河南驻马店人,从事法制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