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比较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

2014-04-17 07:38段丽娜
教育与职业 2014年24期
关键词:校企职业企业

段丽娜

在职业教育领域,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对于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办学经验来看,这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普遍重视校企合作,将其摆在职教发展的重要位置,并在长期的校企合作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办学模式。在国际比较视野下,对国内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并根据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助于提升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水平。

一、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比较

1.美国的“校企契约”模式。美国在职业教育领域实施校企合作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06年辛辛那提大学与企业联合成立的社会专业实践部率先实施的校企联合办学活动。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已形成多种较为成熟的人才培养模式,诸如校企契约、职业实习、合作教学以及工学结合等模式,然而从目前来看,美国最为典型的模式是“校企契约”模式,这也是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实施最为成功、影响最为广泛的合作模式。总体来讲,美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契约”模式是由各州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业院校、企业以及相关协会组织自由参与,由各参与主体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契约书,将职业院校与企业连接起来所形成的一种互惠互利的教育协作关系。由此可见,“校企契约”模式能很好地将职业院校与企业有机联系起来,使他们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工作。校企合作模式不仅能够很好预测职业教育培训的需求,也能够很好预测行业与企业对人才的各方面需求,进而开展适应性较强的技能训练,并在课程衔接上尽量与职业发展相契合。总之,美国所推崇的“校企契约”职业教育模式在复杂的校企合作关系中起着一个中枢、纽带作用。

2.德国的“双元制”模式。“双元制”作为德国职业教育人才主导的培养模式,有效地将传统的学徒培训与现代职业教育思想进行有机结合,是一种企业与学校共同办学、相互协作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总的来说,“双元制”在德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为德国的经济发展培训了大量的技工人才,每个受教育者都有双重身份,即一是作为学生,在职业院校学习职业理论知识和文化课程,二是作为员工,主要在企业通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技能,通过学校和企业的两元结合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职业教育培训目标。有关数据统计,德国有70%以上的中、高级技能型人才接受过“双元制”培养,①此种教育模式既对受教育者开展职业技能训练,也强调对受教育者的职业素养、学习能力的培育,不仅使德国劳动者具备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也有利于企业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

通过对德国双元制的深入分析,发现德国的“双元制”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规范、完善的联邦法律法规是职业教育的强大后盾。19世纪80年代末颁布《工业法典》至今,德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十余部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标本,诸如《职业教育促进法》《联邦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以及《劳动促进法》等多部法律。②其次,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注重发挥企业的办学主导地位。德国“双元制”教育对企业的资格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只有那些具备联邦颁发的教育资格的企业才能招生和培养人才,同时,企业在承担受教育者学费的基础上,还应按照规定支付受教育者一定的生产工资。最后,德国在职业教育经费的来源方面有充足的保障。德国相关的职业教育法规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来源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企业三方共同承担,这样就保证了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的持续发展。

3.日本的“企业访学”模式。在亚洲地区,日本的职业教育最为发达,在经济发展中受益于职业教育也最多。在日本的职业教育体系中,最发达的不是学校职业教育,而是成熟的企业职业教育,这也与德国职业教育相似。日本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形成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契合的职业教育模式,即“企业访学”模式。③“企业访学”模式是指受教育者在接受学校理论教育之前,首先通过走访企业,在了解企业的管理运作与生产流程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兴趣,初步确定未来的就业岗位和职业方向。学校在理论教学与考核时适当向受教育者的个人职业方向倾斜,并且在学习的不同阶段,定期安排学生进驻企业实习,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进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日本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最为注重员工的基本综合素质而不仅是员工的个人技能,多数企业一直秉承“高素质的员工由企业自己进行培养”的理念,企业员工很多是访学的学生毕业后留下的,“企业访学”的职业教育模式能够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可见,日本“企业访学”模式是一种高中后的企业职业教育形式,能够有效地将职业教育与就业结合起来,保障了人才培养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香港“校企合作委员会”模式。早在21世纪初,在我国香港地区就出现了与职业相关的教育和培训,这也是香港职业教育的萌芽阶段。尽管香港职业教育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在香港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世纪60年代,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香港,经济发展走上了快车道,职业教育也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香港职业教育经历了“起步、拓展、提升”三个阶段。④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香港特色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校企合作委员会”模式,这也是香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最大特色。具体来说,合作委员会全权负责职业教育的日常管理,是香港职业教育的管理主体,而职业训练局是全香港最大的职业教育及训练机构,是根据香港《职业训练局条例》于1982年正式成立,是职业教育的主体。⑤校企合作委员会主要由政府官员、院校管理者、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代表等构成,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委员会以理事会的形式进行决策管理。除此之外,校企合作委员会还包括行政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就业委员会等分委会,各个分委会各司其职,有效保障了香港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二、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共有经验

1.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从全球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前提。德国在职业教育法律建设方面成绩斐然,从20世纪60年代实施《联邦职业教育法》开始,职业教育“双元制”的模式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确认,并于1981年正式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明确了职业教育在德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也在不断进行修订,于2005年修订的《新联邦职业教育法》体现了其法律的不断完善。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德国已颁布近二十余部职业教育领域内的法律,使得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发展中不断革新、在实践中不断丰富。除此之外,美国也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美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建设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的《国防教育法》,其中明确了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条款。之后,美国不断推进职业教育法律建设,于1963年颁布实施了《职业教育法案》,1968年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职业教育法修正案》,1984年又颁布并实施了《帕金斯法》,对校企产学研合作进行了规定,随后又制定了《联合研究和发展法》等多部保障校企合作的法律。⑥

日本的职业教育之所以走在亚洲前列,与国家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是分不开的。早在1958年,日本就已经颁布实施了《职业训练法》,为日本职业教育法律建设奠定了基础。随后,日本又制定了职业教育的补充法律法规,如1966年颁布的《雇佣对策法》、1974年新修订的《职业训练法》、1985年颁布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法律。2006年,日本政府又将实习并用的职业训练制度写入《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自此,日本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管理中的作用。从国外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校企合作实践经验来看,职业教育的发展应立足于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美、德、日等国和香港地区的行业协会尽管不属于政府部门,但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具有较强的管理职能和政治地位,与各国、各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一起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行管理。在德国,行业协会是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者,既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质量的监督者、评价者,又是职业教育发展政策的宏观战略指导者,全权代理技能型人才教育培训的相关事宜。据相关数据统计,2010年德国“双元制”教育的合同签订数量为80万人,全年职业教育量占德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可见,行业协会在提升德国工人的技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⑦与此同时,美国的很多行业组织拥有专门的跨企业实训中心或培训基地,它们大多根据职业群设立,以便于对受教育者开展通用性、基础性的职业教育或培训,进而提高受教育者的就业与工作适应能力。日本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协调政府、企业、职校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搭建就业信息平台。同时,这些行业协会还负责联系各个企业,向企业宣传政府的职业教育培训政策,把学校的职业技能教育推荐给企业。香港的行业组织也较为发达,行业协会具有判断社会培训需求、为校企合作提供建议、参与全港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制订等功能。

3.完善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取决于其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⑧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职业教育发展中大多形成了良好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并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予以保障。美国制定了法律法规,为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提供了许多直接或间接的政策优惠,首先,直接的政策优惠就是经济方面的优惠,具体来说,就是对参加职业教育的企业适当减免税费,如美国亚特兰大州制定的《亚特兰大职业教育课税制度》,就对参与校企合作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予以规定。其次,间接的支持性政策就是对企业和学生提供经济上的教育补贴,主要对参与企业实训的学生成本给予补贴,按照美国相关规定,生均每年补偿近2000美元。同时,还对企业做出了减少学生在实训时企业所担负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如纽约市颁布并实施了《职业教育安全管理法》,规定减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时应担负的责任。

德国联邦政府为调动企业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从2000年开始,决定通过国家给予经费补贴的形式,建立职业教育基金,对那些增加或扩充职业教育学习名额的企业,由各州政府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促进补贴基金,并对参与“双元制”的企业做出每增加一个学习名额将给予6000欧元培训经费的资助。可见,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也表明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在于提供一些实际的、与经济利益相关的要素。

三、借鉴国外校企合作的先进经验,推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

1.建立健全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保障校企合作的有序进行。我国校企合作制度发展至今,合作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对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不健全之处。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仅限于舆论宣传,缺乏法律、政策、制度的支持和保障,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和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不高。⑨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教育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大多数法律、规章对校企合作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对学校和企业没有太大的约束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持续、健康发展,并日益成为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

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办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来看,无一例外都十分重视校企合作法律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如美国制定了《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科技政策、组织和重点法》《联合研究和发展法》《帕金斯法》等一系列法规,日本制定了《职业教育法》《职业训练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德国制定了《职业教育法》《改进培训场所法》《职业学院法》等法律。在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方面,这些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

从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来看,校企合作法律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2012年4月18日,河南省政府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这是目前我国国内唯一一个以促进校企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尽管目前国内一些地方如厦门、深圳、苏州、无锡等地区也已出台一些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与规范制度,但这些政策仅仅是一些初步的探索与尝试,尚未构建起完整的政策规范体系。校企合作如果无法形成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与制度规范,就只能是浅层的、零散的、不系统、不可持续的,无法长期有效开展。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我国亟待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保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序进行,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从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

2.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作用。2010年我国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⑩行业协会参与建立校企合作机制,不仅有利于行业协会有效实施其职能与权力,更有利于他们与职业院校展开校企合作,实现与市场的对接,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对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职业技术教育以培养实用型、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其自身具有的职业导向性特点以及行业组织所具有的技术性指导角色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特征,注定了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离不开行业协会组织的参与、协调与指导。根据国外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自身的实际,可以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以及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综合管理机构,对校企合作进行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指导。此时,行业协会作为校企合作的桥梁,应充分发挥其中介作用。首先,积极寻觅愿意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并积极向职业院校推荐。[11]其次,对本行业内的企业需求进行调研,向职业院校发布和预测社会和企业的人才需求信息。最后,参与校企合作规章或条款的制定,协调校企合作实践教学活动,营造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

3.建立一套完善的校企合作的管控体系,保障校企合作的规范发展。完善的管理体系,是校企合作规范的重要保障。[12]然而从我国校企合作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管控体系的缺失,校企合作的无序化、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校企之间的合作效果也大打折扣。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在校企合作管理体系的构建经验,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管控体系。发达国家或地区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很大一部分依赖其健全的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并不是单一部门或机构推进的结果,除了设有统筹管理部门之外,还专门成立了咨询管理、政策研究、评估检查等部门,各司其职,互为补充,进而保证了体系化、有序化的管理。鉴于此,我国在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的构成上,要注重各部门的分工协调配合。首先,不断完善校企合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其次,设立由职业院校和企业领导、行业专家组成的督导机构,主要负责校企合作的考核、评价与指导工作的开展。再次,基于我国校企合作研究机构缺乏的现实,还应设立由职业教育的相关学者、企业实训专家、行业领军人物为首的职业教育研究协作机构,主要负责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研究工作。最后,明确划定两个机构的工作范围与职责,在职业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充分发挥两个机构的作用,形成一个集管理、咨询、监督、协调、研究等有机统一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以便更好地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服务。

4.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激发其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营利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要想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就必须切实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同时,也要加大对企业的职业教育宣传,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进而有效提升自身的形象;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即通过参与校企合作为企业发展培养所需的人才,满足人力资源需求,这也是企业最大的收益。但是,由于我国校企合作还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缺乏稳定、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未能调动大多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且现有的校企合作普遍存在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重复单一技能训练、轻视基础理论学习”等问题,校企双方权、责、利的定位还较为模糊,导致校企合作的形式松散、水平较低。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需要建立一套对参与企业的利益保障机制,从法律上对校企合作过程进行保障,从制度上对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从政策上对企业参与进行激励,从管理上对企业实训进行引导,最终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5.加强职业院校的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对企业的吸引力。

第一,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学校应切实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适应人才教育模式变革,认同企业与学校的“双主体”地位,培育一种校企合作的校园文化,为人才培养服务。第二,深化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进行有机的统一,建立起一套基于实践过程系统化的课程和内容体系。第三,要不断完善教学实践体系,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加强职业院校的“生产型”实训教学基地建设,提升实训设备的利用度,提高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第四,将职业技术的专业设置与社会产业化大生产结合起来,在设置专业之前,要对社会需求市场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调研,把握好专业设置服务地方的原则,要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进而使培养出的人才更易于就业。第五,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使学校的理论型教师与企业的实践型教师相结合,适时安排教师参与企业生产,不断完善教师的理论与实践知识,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与水平,以满足教学、培训、科研与社会生产的需要。除此之外,还要着力打造一支兼职教师队伍,充分利用企业资源,让企业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走上讲台,向学生传播生产的新工艺和新技术。职业院校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使学校自身具备良好的条件和过硬的能力,才能为校企合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结语

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大量成功模式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也要认清我国在政治经济制度、教育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照搬照抄,而要根据我国国情,结合自身的条件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进行改革与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新模式。同时,我们还要清楚认识到:校企合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与反思中进行深化,逐渐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注释]

①何文涓.浅析德国的“双元制”与我国的“校企合作”——德国的“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J].教育学术月刊,2008(2):83.

②徐春梅.德国双元制及其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启示[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37.

③鲁燕,于素秋.日本职业教育的“企业模式”与我国“非大学教育”的对比研究[J].人口学刊,2008(6):44.

④应雅泳.香港职业教育办学模式、质量保障机制及其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07(25):30.

⑤李艳娥.香港职业教育的特色与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32):54.

⑥凌云.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验及启示[J].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3(1):65.

⑦蔡跃,王继平.从《联邦职业教育法》看德国行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2):26.

⑧张涛,邓治春,彭尚平.统筹城乡职业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及机制创新[J].教育与职业,2013(3):7.

⑨张涛,熊爱玲,彭尚平.城乡一体化背景下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2(18):12.

⑩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0-07-29.

[11]周常青.香港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及启示[J].教育学术月刊,2012(9):75.

[12]唐智彬,石伟平.比较视野中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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