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2014-04-17 06:20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合同法劳务用工

张 瑾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青海西宁 810008)

浅析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张 瑾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青海西宁 810008)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机制,各方面体系和规范还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规范和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应从多方面着手,应当明确责任、规范劳资三方的行为,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劳务派遣进行指导和制度调整。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也应该完善自身企业管理机制,建立明确的解决劳务纠纷的机制,将劳动者的利益落实在实处,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派遣机构;权利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对劳动者的需求也越来越灵活,同时,我国就业形式相对严峻,就业机制有待优化,劳动力资源亟待优化分配。劳务派遣形式是市场调节就业的一种有效机制,作为一种非正规的就业模式在我国飞速发展。劳务派遣其优点在于具有灵活性、便捷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更能保障劳动者的社会权益。

一、劳务派遣制度的概述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主体包括三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劳动者。用工单位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招聘相应条件的劳动者,由劳动者和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并将福利待遇交给第三方派遣机构发放和处理,因此劳动者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社会保险都由第三方派遣机构进行发放和缴纳。

劳务派遣关系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雇佣和使用是分离的。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相应的劳动合同,具备雇佣关系,但是派遣机构并未直接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但是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福利待遇是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即“雇佣但不使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无直接的劳动关系,两者的关系由劳务派遣机构进行衔接。法律上劳动者的雇主是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可以管理和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的关系是“使用但不雇佣”,双方共同参加并实现劳动的过程。

二、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新劳动法劳务派遣保护制度不完善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劳务派遣形式纳入法律范畴,相关法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明确了劳资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稳定劳动用工关系,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从总体来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这一形式的规定较为宽松,并且有待规范,这直接导致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机构数量激增,劳务派遣形式中劳资三方权益纠纷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较为困难。

2.劳务派遣行业缺乏规范的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样化,资质参差不齐,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容易出现违规或者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许多劳务派遣机构成立时的资金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劳务派遣机构承担责任能力较弱,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派遣机构可能无力承担责任,直接影响了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维护。其次,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还是无法避免这种现象。劳务派遣单位往往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用工单位将劳动者的报酬和福利付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转发给劳动者,这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往往会扣取一定的费用,最后到劳动者手上的报酬会变少,这种以“劳务派遣费”名义的变相收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既得利益。

3.劳资三方权责模糊,用工单位规避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资三方权责模糊,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支付方式存在缺陷,劳动者维权困难。劳资三方错综复杂的关系造成了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相互推脱责任,派遣机构既没有后续跟踪记录和管理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劳动情况,也没用积极维护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用工单位也时常规避责任,推脱应当承担的责任,不给予派遣劳动者与企业正式雇佣员工同等工作环境、工作要求以及福利待遇和组织保护。派遣劳动者作为个体,是三方中弱者,其合法正当的权益常常无法得到保护。

4.被派遣劳动者权意识薄弱

劳务派遣人员主要组成部分是外劳务工人员、大中职业院校毕业生,下岗职工,这些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职业技能也较弱,一般都是从事体力劳动以及一些简单重复的生产工作,往往集中于建筑业、制造业以及服务行业。这些行业对从业人员技能及素质要求不高,并且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对劳务需求量大,因此在这些行业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运用广泛。由于劳务派遣人员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不懂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往往很容易受到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摆布,任其宰割,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对策

1.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规范

劳务派遣形式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我国的劳务派遣模式还在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更好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首先要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资格,设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应该提高其注册资本的门槛,标准应该上调,并且还可以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避免其在发生劳务纠纷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无力承担责任。其次要依法确立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形式。可以将劳务派遣作为私营就业服务,将它与供求中介、合同服务、派生服务等并列进行管理和规范,为我国劳务派遣市场的发育搭建一个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平台。再次,法律规定中要明确雇主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共同雇主的赔偿模式,但是该规定只适用于劳务派遣机构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对于其他两方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情形是否也适用共同雇主赔偿模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更便于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并且分散其风险。

2.健全劳务派遣机构监管体系和赔偿制度

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监管,制约劳务派遣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应该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和赔偿规定引入连带责任机制以及国家赔偿制度,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利益损害时,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避免两者互相推诿责任。另外对于劳动行政部门违法使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该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情形,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一来给予了劳动者三重保护,大大加大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

3.维护劳动者结社权和同等保护权

结社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权指特定的多数自然人或法人,因特定的共同目的形成持续的结合,服从有组织的意思形成团体的权利。工会组织是劳动者自由发表合理诉求以及维护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平台,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避免企业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合同法中应该对派遣劳动者的结社权多出明确规定,避免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相互推诿。劳动合同法应该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该积极接纳派遣劳动者加入其企业工会,应该设立专门的派遣劳动者的工会小组,既便于派遣劳动者寻求工会的保护,也能便于企业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另外,劳务派遣机构也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以便劳动者能够实现其结社权,寻求组织和法律保护,在派遣劳动者在企业工会寻求保护无果,或者企业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时,派遣劳动者可以寻求派遣机构设立的工会组织的帮助,协助其向用工单位追讨赔偿或者承担责任。

[1]吴宏洛,陈月生.劳务派遣:规范与发展[J].东南学术,2007.

[2]张询书.试论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2007,28(4):92-95.

[3]石晓天.劳权的困境——对派遣劳动者权益的思考与探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7(4):342.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dispatched workers

Zhang Jin

(Law School of Qinghai National University, Xining Qinghai, 810008, China)

The labor dispatch as a new mechanism, the system and the standard is not perfec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tandardizing and improving the labor dispatch system from many aspects, should be clear responsibilities, standardized labor three party behavior, guidance and regulation of labor dispatch from the level of legal system. Labor units and the dispatch agencies should improve its management mechanism, mechanism is established to solve the labor disputes clear, will put the interests of workers in practice, and earnest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dispatched workers.

dispatching; dispatched workers; employment units; the dispatch organization; rights protection

D621.5

A

1000-9795(2014)04-0468-01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4-02-16

张 瑾(1985-),女,陕西岐山县人,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

猜你喜欢
合同法劳务用工
以“灵活用工”破解用工荒是有益尝试
提升技能促进就业 打造“金堂焊工”劳务品牌
打造用好劳务品牌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用工难”困扰西部地区:费力气招人 干一个月走人
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隐蔽型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儿子签了『用工合同』
《劳动合同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