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2014-04-17 06:34杨善铭
教育与教学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体罚执业法律

杨善铭

(河源市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河源 517000)

一、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点

中小学教师执业风险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无视法律,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导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具有四个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即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没有履行或消极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义务,导致中小学生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而要承担各种法律责任。(2)时空的特定性,即风险产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中小学教师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在中小学校园内或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若是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外或非教育教学过程中,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中小学教师执业风险。(3)风险产生原因的特定性,即中小学教师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4)风险性质的特定性,即中小学教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是法律风险。

二、常见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类型

(一)未尽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引发的法律风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和40条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若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最终落实到参与教育教学的教师身上。若教师在执业中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就会构成学校在教育与管理方面的“过错”,学校就会因此承担相应责任,教师也因此承担法律风险。

(二)批评教育学生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7条可知,“进行教育与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是教师的权利之一。同时,法律对教师的教育权做了严格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该法第21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可见,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权应该耐心教育、帮助,而不能采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方式。然而,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少学生受到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有的甚至导致学生自杀。教师也因此承担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从我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可知: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解聘;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与异性学生交往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第3条规定,教师要关爱学生,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这说明,教师应该对全体学生进行一视同仁的关心和爱护,要成为全体学生的“良师益友”。然而,有少数教师却与异性学生交往过“度”,或与在读学生谈恋爱,或与在读学生关系暧昧,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损害教师的社会形象。不仅如此,这些教师还可能触犯法律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教师与在读学生谈恋爱,但如果男教师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生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的则照样构成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已婚教师与在读学生搞暧昧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若因与学生关系暧昧导致夫妻离婚,教师还有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四)未尽保护学生义务引发的法律风险

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我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制止或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未进行批评和抵制,或者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未及时救治,给学生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的,属于“不作为”和“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行为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外出社会实践引发的法律风险

学校或教师组织学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由于学生自制力差、好奇心重、安全意识淡薄,往往容易发生事故而受到伤害。学校和教师则容易因存在某方面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或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学理分析

(一)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社会机理

由于工作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中小学教师长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1],心理健康问题日益严重,这成为他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伤害学生、置自身于法律风险中的“外在诱因”。

首先,繁重的教学负荷使中小学教师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中小学课程改革不断推进,但这并未根本改变中小学教育以“分数”、“升学率”为衡量指标的办学导向。教师的经济报酬、考核评优等与学生的“分数与升学率”挂钩。中小学教师为此承担着繁重的教学任务。同时,课程改革对中小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在承担繁重教学任务的同时,周末要参加各种职业培训,以提升自身的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获得职称晋升所需的各种“学分”,面临着职业发展的巨大压力。

其次,师生冲突加剧使中小学教师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实践中,和谐共处是师生关系的主流。但为维持必要的教学管理秩序,中小学教师利用成人世界的规则来约束学生自发的天性。师生关系内含管理与被管理的对立关系。在教师权威时,学生服从教师的教学管理,师生关系在对立之中维系着平衡。然而,在课程改革日益深入的今天,教师传统权威逐渐被消解。在地位上,教育理念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重学生、轻教师,以“学生的喜好”、“分数”和“升学率”来评价教师的课堂表现。在教育立法中,片面强调学生权益的维护,而对教师合法权益维护在立法上表述不明确,缺乏操作性,这使得教师在管理违纪学生时如履薄冰。在知识储备方面,信息社会促进了知识更新的速度,有些教师因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难以满足学生的信息需求,直接导致教师对学生的权威下降。不少学生对教师的课堂管理置若罔闻。教师为维护自身权威,一旦处理不慎,与学生的冲突在所难免[2]。

再次,社会过高的道德期待使中小学教师面临巨大的道德压力。我国的教师自古就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角色。大多民众认为,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更是社会道德的践行者。教师不仅要为学生传授知识,更要用自己符合传统道德规范的言行,为学生做表率。而事实上,学生的道德成长,不仅需要教师的道德垂范,更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由于社会对教师寄予过高的道德期待,所以一旦学生出了问题,社会民众和媒体就将所有的责任聚焦在教师的身上。为满足民众的道德期待,教师不仅在学校和课堂上严格注意自己的言行,在社会生活中也严格遵守传统的道德规范,使教师为学生的成长承受着巨大的道德压力。

(二)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产生的个人机理

法律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的缺陷,是有些中小学教师直接或间接地伤害学生、将自身置于法律风险的“内在根源”。

首先,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中小学教师面临法律风险的首要因素。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今天,虽然教师较为通晓某一领域的知识,但他们大多不比其他职业群体具有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更浓的法律意识。教师不懂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不知自己对学生实施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使有些教师知晓,他们对法律的制裁却抱侥幸的心理。正是由于有些中小学教师自身法律素质较低,他们屡屡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使自身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其次,道德素质低劣是少数中小学教师承担执业法律风险的“软肋”。“为人师表”是教师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社会对教师的道德期待,要求教师成为人们的道德表率,在社会上起垂范作用。然而,有些教师离“为人师表”差距甚远。在他们看来,“为人师表”是教师在“学生面前”或“在校园内”才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教师用来教育学生的一个手段。这些教师道德人格分裂,成为“表里不一”的“道德伪君子”。然而,有个别教师连这种表面的“为人师表”也做不到,赤裸裸地成为学生身心健康的“直接杀手”。道德低劣使这些教师直接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再次,工作责任心不强是中小学教师面临执业法律风险的重要“隐患”。学校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教师身上。教师不仅要担负沉重的教学任务,更要承担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工作,还有些要担任班级管理工作,然而,不少中小学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的工作报酬并不高。繁重的工作和较低的报酬制约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影响着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他们对日常班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往往疲于应付或敷衍了事。这就为学生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四、预防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的策略

(一)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增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与能力

中小学教师要有效防范执业中的法律风险,就应具备防范执业法律风险的意识与能力。因此,中小学教师必须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学习,熟知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目前,我国涉及中小学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法规有《教育法》、《教师法》、《青少年保护法》、《侵权行为法》、《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等。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也在2008年重新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中小学教师提供了明确的道德行为准则。通过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能较为清楚地把握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底线,明白什么行为能够实施、什么行为不能实施,从而增强防范执业中法律风险的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3]。

(二)强化教育管理责任的落实,减少因失职引发的法律风险

将日常教育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到位是中小学教师减少执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一般的科任教师应该尽到以下安全管理职责:(1)加强学生课堂到课率监控。科任教师应及时了解缺课学生的去向,并及时与班主任联系。(2)安全教育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科任教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课程(如体育课)要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3)关心照顾具有特定体质和特定疾病的学生。(4)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告诫、纠正或制止。(5)对学生的突发疾病和意外人身伤害采取必要的、合适的救助措施。班主任除了要尽一般科任教师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外,还要特别注意落实以下三项职责:(1)准确了解本班学生的到课、到校情况,并及时与缺课学生家长联系。(2)对学生的外出请假进行严格管理。学生上课期间外出必须由父母出面请假,并由学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3)及时发现并排除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环境中的潜在危险。

(三)把握批评处罚学生的尺度,减少处罚引发的法律风险

中小学教师要防范执业法律风险,就必须把握好批评教育学生的尺度,防止自己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4]。那区分“批评教育”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界限是什么呢?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可知,教师对违规犯错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法定要求是:(1)教师应出于“关心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发展”的动机对犯错学生进行批评教育。(2)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的方式是“耐心教育、帮助”。(3)批评教育学生的效果应该是“有助于学生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言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而教师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其动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或为了发泄自己内心对学生的不满,其方式往往是简单粗暴,其效果往往是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引起学生的死亡。因此,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首先,要用平常心看待学生的违规和犯错。因为学生就是在不断地犯错和改错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其次,教师要在心平气和、情绪平稳时找学生谈话,并避免在情绪激动时做出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决定。再次,一定要考虑自己的言行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切记防止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与异性学生适度交往,减少“不当关系”引发的风险

中小学教师在关心爱护学生的同时,要避免与学生“交往过度”,以免承担道德与法律风险:(1)防止教师与在读学生形成“不当关系”,如与学生谈恋爱或关系暧昧等。(2)避免教师与学生合理的肢体接触被学生误解,影响教师的良好形象。如教师以手触摸学生额头以核实学生的病情,或手把手教学生弹奏钢琴,往往会被比较敏感的学生误解为教师借机行为不当。(3)避免某些教师因一时冲动猥亵或性侵学生。如何把握与在读异性学生交往的“度”呢?中小学教师与学生的交往应把握以下原则:(1)工作交往,尽量减少因私事接触。教师与异性学生的交往主要出于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应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异性学生因为私事交往。(2)公共场所交往,避免私人空间、封闭空间接触。教师批评教育学生,要选择公共场所进行,而不要选择私人空间或封闭空间进行,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3)多人交往,减少或避免单独接触。为了教师言行能被学生准确理解而不被歪曲,教师找学生谈话或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可考虑找其他同学或班干部参与谈话。

(五)规范学生外出社会实践程序,减少人身伤害引发的法律风险

为减少学生外出社会实践引发的法律风险,中小学教师要规范教师带学生外出社会实践的程序[5]:(1)履行书面申请手续,获得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是为了防止教师擅自带领学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而导致学生受到各种人身意外伤害。(2)取得学生家长的书面同意。教师应统一制作书面文件,让家长对教师带领其子女外出社会实践活动予以认可并签字,以防止学生家长埋怨教师擅自带学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3)做好学生意外事故预案。教师考虑好学生一旦出现人身意外事故应采取的救护方案,以减少学生因救护不及时而导致伤害扩大。(4)与有资质的旅行社或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如果外出路途较远,教师可考虑找资质过硬的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协议,并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险。(5)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教师要不断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并在特殊路段或特殊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减少学生的人身意外风险。

可见,中小学教师要规避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仅要学会释放执业过程中积累的心理压力,以平常心面对学生的犯错,还要加强师德建设和法律学习,增强工作责任心,把握批评处罚学生的尺度,保持与异性学生交往的距离,规范学生外出社会实践的程序。

[1]黄益远.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压力研究[J].教学与管理,2002,(33).

[2]李 莹.课堂上师生冲突刍议[J].教学与管理,2006,(30).

[3]叶 芸.对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思考[J].教育探索,2010,(8).

[4]郭艳华.如何把握批评的尺度[J].现代教育科学,2013,(4).

[5]赵笃玲,等.高校学生社会实践申请程序及考核的规范化研究[J].文学教育(中),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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