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唯希
(山东省农业工程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引渡特定原则的演进和发展
杨唯希
(山东省农业工程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特定原则是引渡的基本原则之一,特定原则要求被引渡人不因引渡请求以外的犯罪被审判或执行刑罚,对于被请求引渡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引渡特定原则的内涵进行界定,解释其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况,并分析引渡制度中特定原则的发展趋势。
引渡;特定原则;例外情况;简易引渡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1]请求引渡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后,可能以请求引渡理由之外的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或处罚。引渡特定原则对请求国的此种行为进行限制,约束请求国在请求引渡犯罪的范围内对被引渡人审判、处罚,不能超越请求引渡犯罪的范围。特定原则从被引渡人人权保障的角度对请求引渡国进行限制,体现了现代引渡制度的人权保障和维护正义的精神。在学界,特定原则又被称为“特定性原则”、“罪行特定原则”、“罪名特定原则”等,本文采纳“特定原则”这一表述。
当前有关引渡的国际法和国内立法中确立的特定原则是指,引渡请求国将犯罪人引渡回国后,只能根据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对其审判或执行刑罚,不得以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引渡给第三国。特定规则使得请求引渡国在成功引渡后对被引渡人的审判和处罚受到约束,请求国负担义务。《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14条规定,除被请求国准予引渡的犯罪行为和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犯罪行为外,请求国不得因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该人所犯的任何罪行对其进行诉讼程序、判刑、扣押、再次引渡到第三国,或对他施加任何其他的人身自由限制。但是如果该人在其受引渡罪行结案之后三十至四十五天之内有机会离开请求国而没有离开,或在离开请求国后又自愿返回请求国的领土的除外。我国《引渡法》第14条规定了特定原则。
特定原则的内容包含两方面:
(一)除引渡所涉及的犯罪外,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引渡所涉及的犯罪”是引渡请求中指控的犯罪。“引渡请求之外的犯罪”是引渡请求中未涉及的犯罪,是被请求引渡者在被引渡到请求国之前实施的犯罪,这是适用该原则的时间标准。从实体上,请求国不得因未列入引渡请求的犯罪对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也不得因未列入引渡请求的犯罪对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加重处罚。从程序上,请求国不得因未列入引渡请求的犯罪适用限制或者剥夺被引渡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2]
(二)请求引渡国不能将被引渡人引渡给第三国。请求国对引渡涉及的犯罪不能再引渡,但对于
引渡请求之外的犯罪是否也禁止再引渡呢?笔者认为,禁止再引渡应既包含引渡涉及的犯罪和引渡请求之外的犯罪,即请求引渡国应该绝对遵守不将被引渡人引渡给第三国的义务。
特定原则是为保护政治犯的引渡实践中发展而来,特定原则的起源和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密切相关。引渡实践中,为实现对政治犯的引渡,请求引渡国以普通犯罪请求引渡,在将犯罪人引渡回国后又以政治犯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使政治犯不引渡的适用落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防止引渡请求国对政治犯不引渡的规避,引渡特定规则产生。特定原则的思想最初被明文规定在1833年的《比利时犯罪人引渡法》第6条中。在该条中采纳了被称为比利时原则的“温和的特定原则”,在这个原则中隐含着被请求国认为的政治犯罪而请求国当做普通刑事犯罪来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处罚的重大危险。法国在1850年以后缔结的条约中采用了纯粹的特定原则。这就是“不得以被引渡犯罪以外的犯罪,处罚被引渡人”,该规定被称为法国原则。[3]
引渡特定规则开始时是为保护政治犯而产生的,随着保护范围扩大,扩展到对一般犯罪对象的保护,温和的特定原则向纯粹的特定原则转化,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纳纯粹的特定原则。特定规则在国际条约中普遍存在,成为一般性原则,对于引渡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引渡特定原则的法理依据的认识亦经历了演变。奥本海和巴西奥尼主张“保护被请求国国家利益说”,认为引渡条约是规范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个人仅仅是引渡条约的客体,任何违反特定原则的问题都应由引渡条约的缔约国协商解决。只要被请求国未提出申诉,请求国有权对引渡请求未载明的犯罪予以追诉或处罚。[4]此种学说强调引渡被请求国国家利益的保护以及国家在引渡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被引渡人的人权保障日益受到关注的背景之下,“被引渡人人权保护说”这一学说被广泛接受。特定原则确保被引渡人不因引渡请求之外的犯罪受到追诉,被引渡后的未知和不可预见都得以缓解,一定程度上避免请求国滥用司法权的情况,特定原则保障人权的功能显而易见。此两种不同学说其实是以特定原则不同角度的功能作为理论基础,揭示了特定原则对于引渡主体、客体所产生的不同作用。之后出现了折衷的学说,认为特定原则兼具有维护被请求国国家利益和被引渡人人权的功能,因此特定原则的法理依据在于维护被请求国国家利益和被引渡人人权。这种学说是对前述两种学说的综合,视角较为全面。
(一)规定特定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
特定原则相对于请求国来说意味着承担义务,即只能按引渡请求涉及的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过于严格的特定原则产生了消极影响,妨碍请求国司法权的行使,使得请求国对被引渡人的追诉非常被动。在此背景之下,引渡特定原则的适用中逐渐演化出例外情况,即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免除请求国的此项义务。特定原则的例外情况使请求国所受束缚稍有削减,请求国对被引渡人以请求引渡理由之外犯罪进行追诉的可能性增加。
我国《引渡法》和有关引渡的双边条约规定,特定原则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请求国同意
被请求国同意请求引渡国按照允诺引渡犯罪以外的犯罪对被请求引渡人审判或判处刑罚,意味着其愿意让渡部分司法主权,此时请求国可以不再遵循特定原则。许多引渡公约和条约中将被请求国同意认定为例外情况。
2、被引渡人没有在规定时间离开请求引渡国
我国《引渡法》第14条规定,经中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 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特定原则不再适用。在中国缔结的双边条约中,也采取其他的表述方式,该人未在可以自由离开请求国的三十日内离开请求方领土。理论上,这个期间被称为安全保证的保障期间,安全保证是指被引渡人在请求国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被确定释放后,即受到不起诉处理、无罪判决或者赦免、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之外的犯罪不受追诉、处罚,也不受其他人身自由的限制,可以在请求国安全逗留。后来逐渐将安全保证期间限制在1个月乃至3个月内,[5]引渡人在安全保证期间内处于请求国的逗留是安全的,超
过这个期间则可能因为请求引渡理由之外的犯罪而被追诉。这种限制安全保证期间的做法被广泛接受,在国际引渡条约中普遍存在。
3、被引渡人在离开请求国领土后又自愿返回
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诉讼程序终结或刑罚执行完毕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其与被请求引渡国基于引渡建立的联系已被隔断,特定原则无法永久性的对其发生效用,因此无法再受到特定原则的保护。
4、被引渡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第17条规定,如果被引渡人向请求方主管司法机关表示同意,请求引渡国可以对引渡请求外的犯罪进行追诉、判刑或者羁押。被引渡人同意是其自身对权利的放弃,这种特定原则的例外视为对被引渡人意志的尊重。但亦有学者提出,“引渡是国家的法律行为,被引渡人是国家间的行为的对象。被引渡人的同意是否能够取代被请求国的放弃特定主义的保证是值得怀疑的。”[6]从特定原则维护被请求引渡国主权这一角度看,被引渡人同意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未体现被请求引渡国的意志,被引渡人同意并不代表被请求引渡国在特定原则方面的退让,因此将被引渡人同意作为特定原则的例外忽略了被请求引渡国在特定原则方面的诉求。并且,在实践中,被请求引渡人是自主同意还是被迫同意不得而知,请求引渡国为得到被引渡人同意这个结果,而对被引渡人施加压力,此时被引渡人的意志反而被侵犯。因此,将被引渡人同意作为特定原则的例外应当慎重。
从我国引渡立法来看,特定原则的例外情况逐渐增加,被限制适用的范围扩张,在国际引渡公约和条约中亦体现了特定原则这一发展趋势。
1996《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对此原则进行了补充规定。该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无须取得被请求成员国的同意,对被引渡人因其移交前所犯的引渡所针对的犯罪以外的犯罪,得:(一)在犯罪不受到剥夺自由刑的处罚时,予以追诉或审判;(二)在刑事诉讼中未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予以追诉或审判;(三)被判处或采取包括罚款在内但不涉及剥夺自由的刑罚或措施,或被采取替代措施,即使该等措施会限制人身自由;(四)在被引渡人被移交后就其移交前所犯的特定犯罪明确放弃特定规则所赋予的权利时,予以追诉、审判,或为执行判刑或羁押令予以羁押,或采取任何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与《欧洲引渡公约》相比较,此规定对特定原则的排除适用范围拓宽,除了被引渡人明确放弃特定规则所赋予权利,还包括犯罪不受到剥夺自由刑的处罚,刑事诉讼中未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判处或采取不涉及剥夺自由的刑罚或措施。
2002《关于欧洲逮捕令和欧盟成员国之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建立了全新的国家间刑事合作模式,大大提高引渡效率,简化引渡程序。在实体的要求与例外方面,比如双重犯罪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统一逮捕令的规定体现出了一定的进步,但这些进步大多并非实质性的进展(只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被废除),仅仅是一些量上的变化……因此,与实体规定相比,统一逮捕令在程序上的进步更为明显。[7]《框架决定》中列举了特定原则的例外情况,与《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中相关规定并无显著变化。
(二)引渡制度中特定原则的缓和执行的趋势
引渡经历温和特定原则到严格特定原则的转变,后又呈现出对特定原则缓和执行的趋势。
我国近几年签订的双边条约中对此特定原则的执行出现了缓和的迹象。《中澳引渡条约》 第16条第1款规定,在不影响本条第二款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应当因其在引渡前所犯的任何犯罪而在请求方境内受到羁押、起诉或者执行刑罚,但下列犯罪除外:……(二)基于与同意引渡的犯罪相同的事实,并且可判处与该犯罪相同或者更轻的刑罚的其他可引渡的犯罪。据此,请求引渡国可以就引渡请求以外的犯罪对被引渡者追究刑事责任还包括1种情况,即与引渡请求的犯罪是基于相同事实的其他可引渡的犯罪。这种规定在《中法引渡条约》中表达的更为清晰,如果引渡某人所依据的犯罪的法律定性发生变化,例如指控的罪名改变,新定性的犯罪符合3条件时,请求引渡国可以对被引渡者以新的罪名进行起诉或者审判:①符合条约规定的可以引渡的条件;②犯罪事实与此前已经同意的引渡所针对的事实相同;③对该犯罪可判处的最高刑与对此前已经同意的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可判处的最高刑相同或者较轻。
我国引渡条约中的变化是对特定原则的缓和执行,不再强调追诉的罪名和请求引渡的罪名完全一致,而主要限定追诉依据犯罪事实和同意引渡针
对的犯罪事实一致。因为犯罪人引渡是根据既成事实的犯罪实行的,所以作为既往事实只要是同一的,请求国可以变更法律的评价。[8]这种立法模式可以视为修正的特定原则,是对特定范围的放宽。
(三)引渡简易程序中特定原则的排除适用
“简易引渡”也被称为“同意引渡”,是指被请求引渡人同意引渡的情况下不需要适用正式引渡程序而按照简易的程序实施引渡的简化程序,是引渡的一种特殊程序。适用简易引渡程序的基本条件是:被请求引渡者希望或者同意受到引渡。在实行引渡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某些国家规定引渡特定原则不适用,即请求引渡国可以对引渡请求之外的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并且可以不经被请求国同意而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例如,新西兰《1999年引渡法》第29条要求审理有关引渡案件的法院应当询问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同意因其他犯罪接受审判。[9]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对被引渡人适用简易引渡程序时对其排除适用特定原则是通行的做法。引渡简易程序简化了引渡繁杂的程序,但由于简易程序对引渡特定原则的排除适用,如果程序操作不当则有侵害被引渡者人权之嫌疑,因此针对被请求引渡人适用简易引渡程序需要相当的慎重。被请求引渡国在询问被请求引渡嫌疑人是否同意引渡时,应尽到告知义务,使其明了简易引渡程序的对其权利保护的消极方面,特别需要提醒其舍弃特定原则保护的后果,以防止被请求引渡人因不明了特定原则的保护作用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表示。
作为引渡基本原则之一,特定原则在各国引渡制度中普遍确立,其对被引渡人的人权保障功能被充分肯定,在引渡实践中成为执行准则。关于特定原则的缓和执行使得这一原则在引渡实践中的运用更加灵活,更加增强了其可适用性。
[1] 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M]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338页.
[2] 薛淑兰:引渡司法审查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27页.
[3] [日]森下 忠/著 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71页.
[4] 赵秉志主编: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317页.
[5] [日]森下 忠/著 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74页.
[6] 秦一禾:犯罪人引渡诸原则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237页.
[7] 马贺:欧洲统一逮捕令的产生及其对引渡制度的变革[J],犯罪研究2008(1).
[8] [日]森下 忠/著 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72页.
[9] 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06(3).
(责任编辑 杜华)
Th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Specialty in ExtraditionSystem
Yang Weixi
(Shangdong Agricultuer and Engineering 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The rule of specialty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xtradition, which provides that a person extradited maynot be prosecuted or sentenced for an offence committed prior to extradition other than that for which he or she wasextradited, and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otection of humanity rights. This article explained the contents and exceptionsof this rule, and introduced its developing trend in the extradition system.
extradition; the rule of specially;exceptions; simplified extradition
DF90
A
1004—1877(2014)04—096—04
2014-04-20
杨唯希(1979-),女,四川宜宾人,山东省农业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济南市软科学资助项目(2014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