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介伦理的深层矛盾探渊

2014-04-17 05:37:42韩强夏秋月
关键词:功利主义义务伦理

韩强,夏秋月

(新疆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中国媒介伦理的深层矛盾探渊

韩强,夏秋月

(新疆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大众传播媒介在媒介全球化和媒介自身发展规律的作用下得以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国新闻业出现了种种新闻伦理失范问题,严重影响着大众传播媒介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媒介伦理的五个深层矛盾,即义务论与功利主义、产业化与公益化、专业伦理与制度伦理、公权与私权、法权与治权五个方面的矛盾,探寻我国媒介伦理存在的根源问题。

媒介主体;媒介伦理;深层矛盾

媒介主体的伦理道德状况,对大众传播媒介所传播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公正有着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方向。要保证大众传媒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正确处理我国媒介伦理中存在的深层矛盾,诸如义务论与功利主义两种伦理思潮的对立、产业化与公益化两种媒体发展道路选择的分歧、专业伦理与制度伦理这两种行为规范的矛盾,等等。由此,媒介伦理的研究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

一、两种伦理思潮的对立:义务论与功利主义

迄今为止,人类关于道德终极标准的论争,最终归于两大流派:义务论与功利主义。

义务论,又称“道义论”、“非目的论”,以儒家和康德为典型代表。义务论的核心思想是无私利他,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认为道德是必要的善。义务论将道德的起源归结于每个人完善自我品德的心理需要。道德的目的就在于道德自身,即没有任何利益目的和动机,只有完全出于完善自我品德之心、为完善品德而完善品德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这种发自内心的、没有任何先决条件、没有任何外力作用的自我品德之心,称为“义务心”,因为只有出于义务心的、为义务而义务、为道德而道德的行为,才是道德的。所以,康德称其为“绝对命令”,董仲舒将其概括为“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1]。

总之,义务论是把道义而不是功利、是把增减每个人的品德完善程度而不是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奉为道德终极标准。它是一种完全排斥利益追求的道德体系,强调道德就是道德,而非人为所在。但在实践中,如果一种道德被称赞而不顾现实需要损害媒体利益,媒体因缺乏内在动力,而不会按照道德的标准去做。

功利主义又称“目的论”,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休谟、爱尔维修、霍尔巴赫、达尔文、斯宾塞、边沁、穆勒等。[1]495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是为己利他,认为道德是必要的恶。功利主义将道德的起源归结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道德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每个人利益和幸福的手段。穆勒认为:“幸福是道德的终点和目的。”[1]496西季威克说:“道德所规定的全部行为规范,实际上是作为达到人类的普遍幸福的手段而被规定的。”[1]497

总之,功利主义把功利而不是道义、把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不是增减每个人的品德完善程度奉为道德终极标准。

伦理学界目前已普遍接受了这样一个结论:功利主义是真理,义务论是谬误。[1]502“义务论”伦理思想,曾经是封建专制制度实现社会精神控制的最有力、最成功的思想武器。资产阶级思想先驱以及马克思都对义务论进行过深刻的批判。

我国媒介伦理的深层问题,也集中表现在这两种思潮的对立之中,我国社会传统主流价值观,基本上是以儒家伦理哲学为思想基础的。新闻职业道德将儒家道德理念融入其中,内化为自己的新闻道德观念体系,是儒家伦理思想在新闻行业的自然延伸,这种方式要求新闻专业者按照“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思想来践行新闻工作。新闻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它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也就是深远的儒家思想从古至今影响着中国社会传统主流价值观。儒家伦理哲学,是世界上最典型的“义务论”伦理思想体系。它侵犯、否定每个人的一切利己的欲望和自由,同时,它更不利于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增长。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业仍奉行以义务论为核心的思想,在伦理学界普遍接受的结论是功利主义是真理,义务论是谬误,从而与中国新闻行业理念相悖斥,这就产生了义务论与功利主义的矛盾。

义务论强调不需要任何条件,发自内心地不管道德的结果对人类生存有无关系也要维护,而且道德程度越高越好,责任多,权利少。在新闻行业媒介的每一个举动都要考虑媒介应负有的责任,但在媒介实施新闻这一过程中,有限的权利无法在做好新闻的同时应对较多的责任。在新闻业务中持有的道德所产生的新闻报道结果不一定对社会有正面的作用,这就产生了义务论与功利主义的矛盾。当代新闻发展趋势是改变长久以来的义务论还是融合伦理学普遍接受的功利主义是真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两条发展道路的选择:“产业化”与“公益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媒业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事业化”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业化”转变。目前,“产业化”已成为我国传媒业发展的主流路径。而与此同时,西方传媒业则经历了与我国相反的发展路径:从“产业化”转向“公益化”。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通过立法和制度改革,在主流媒体全面开展了“去党化”和“公益化”运动。即媒介必须脱离政党或利益集团,以保证中立和公正;媒介只能是公众的喉舌,对公众负责,而不能是政党或利益集团的喉舌。这实质上是西方新民主理论在传媒业的具体实践。

例如欧洲公共广播电视,从一开始便以非政府与非商业为基本原则。被称为世界公共广播电视旗舰的英国广播公司(BBC),在运作上基本上是非商营的,多年来,BBC一直坚持不播广告。[2]

日本公共广播NHK作为大规模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共广播电视机构,日本《广播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NHK不得为他人的商业活动播送广告,非常具体地讲明NHK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限定NHK的经营活动范围,这就使以公共服务为宗旨经营的公共广播电视机构显得格外鲜明。[3]

上述现象很值得我们思考。西方传媒业经历200多年发展,最终选择了“公益化”道路。我们必须从人类新闻传播活动的起源和社会功能定位来看待这个问题,才能确定其存在的理由。

传媒的社会本质功能是媒介伦理必须符合媒介的天性。新闻必须真实,为了不影响人们决策失误,新闻要客观地反馈人们的呼声。然而,如果媒介在产业化的环境下进行新闻传播,媒介首先考虑的是经济效益,在产业化的竞争下怎样能立足。其次再考虑新闻的使命,这样完全市场化,使得大众传播的四项功能无人承担。它包括:第一,社会雷达的功能。大众传播要传递客观准确的信息,为促进社会发展提供正确方向,对个人行为判断提供可靠的依据,对违背社会发展航向的行为进行批评、监督和警告,为民主监督的实现提供保障。第二,社会粘合剂的功能。大众传播的信息用于整合社会,联系社会。维护整个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转,需要社会各个要素的协作,协同前提就是信息的通畅。信息的沟通是媒介承担的功能。第三,文化传承。这也是最重要的功能。文化包含行为规范道德,文化是社会运行规则,一代代进行社会化教育,把社会行为规范内化为个人信念和信仰的过程。第四,娱乐和审美功能。娱乐和审美是人类自古以来的天性,在疲劳之余通过大众传播提供的信息得以休息放松。

要履行上述四大功能,就要求媒体提供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全面,媒体还必须要具有历史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媒介在产业化的环境下既要顾及自身的经营,也要顾及大众传播本身的功能是否全部发挥。但是,如果以经营模式进行大众传播,那么产业化的地位和优先度势必高于大众传播的功能,媒介在进行大众传播时,首先考虑到的是媒介经营,这种考虑会使得新闻的功能大大减弱。按照新闻行业的性质,精神产品无法像物质产品一样定价走市场化路线。传媒业应该“产业化”还是应该“公益化”?哪一种符合传媒的天性,更能发挥其社会本质功能,答案可想而知。

“产业化”要求媒介转变职能,成为经济单元,承担企业角色,企业以追求利润极大化为天职,任何不追求利润的企业都是不道德的;但媒介作为社会化教育单元的公益角色,要求它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为追求利润而放弃社会责任也是不道德的。两种角色的职能要求在很多情况下是冲突的,这就导致了传媒业“产业化”还是“公益化”的矛盾。

三、两种行为规范的矛盾:专业伦理与制度伦理

媒介行业是人类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职业道德是体现行业一般价值的特殊道德形态,专业化是职业发展成熟的标志和要求,是职业发展的高级形式。因此,专业伦理就体现了职业道德的最高价值。

“新闻专业主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世纪90年代,其主要思想是在任何社会体制下,大众传播系统都要对依赖它而获知信息的公众负责。这也就成为从事新闻工作的人们必须追求的一种职业理想。韦伯指出,一个人的职业责任,是社会伦理的最特有的本质,是一种个人应当感知到的其职业活动内容的义务。体现在新闻业内,就是新闻专业主义的职业理想。其内容可概括为四点:客观公正的理念、自由与负责的观念、服务公众的意识、自律守法的原则。

我国的新闻专业主义的发展有自己的特征,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条件,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特有的新闻和传媒体制。我国的新闻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新闻是党的事业,是不允许独立于体制之外的行业。新闻专业主义的职业理想是把新闻与宣传严格分开不能混淆,新闻不应该宣传思想,而是只讲真实、准确、新近发生的事实,不应与宣传混为一谈。新闻要传达事实,让人们自己做出判断;新闻讲究实效,宣传讲究时机;新闻要抢不能压,宣传是有抢有压。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的理想,新闻概念,对于新闻专业者来说,是清晰与神圣的,是绝不容许与宣传混淆的,这种绝对主义的观点与我国的新闻宣传政策是不相符的。

四、两项权利的逻辑悖论:公权与私权

新闻记者的权利,在我国从来没有统一的定论。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文件中称:“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4]这些权利规定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即公权。而2009年国家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则肯定为新闻记者的个人权利:“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5]这些权利规定为新闻记者的权利,即私权。私权是每个公民都具有的权利,公权是宪法赋予政府的行政权力。按照宪法规定,新闻自由是表达自由或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属于每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它所调整的是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国家承担不侵犯公民新闻自由的义务并且保障它不受其他侵犯。这些权利人所皆有,故为私权。但在我国新闻业是一种特许行业,国家规定私人不许办报。新闻机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隶属于一定的党政机关,新闻机构具有公权,属于体制内的机构。

由此可见,我国新闻活动的合法性是来自国家特别授权。因此,在新闻领域,公权与私权就会发生矛盾。

五、两大权力的现实冲突:法权与治权

民主思想的发展成果,是全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遗产。它并不是某一种意识形态的专利,而是全人类共同的社会追求。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地位,民主理论的核心,是权力制约问题,即以法权限制治权。

早期的民主理论认为,失去限制的权力是一切罪恶的渊薮,专制制度的罪恶,起源于不加限制的权力,制度层面没有设置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导致权力的滥用,因而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并设置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制度机制。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中也吸取了资产阶级民主理论的合理内涵。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有他本身的局限,但资产阶级民主理论的某些进步的内涵,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遗产,也是我们今天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借鉴和学习的。社会主义同样需要以法权限制治权,人民赋予政府的权力也需要制约和防止滥用。

现代资产阶级民主理论认为:“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民主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所以,达尔在《民主理论的前沿》一书中,提出了“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充分必要条件,其实现方式除了完善以法权限制治权的制度机制外,主要是通过公民最广泛地参与大众传播,实现宪法赋予的表达自由权,从而监督政府,防止公权滥用,即以法权限制治权。

大众媒介作为平台,承载着人类的基本权利,即表达权。但我国的大众媒体依附于治权,不能完全兑现法权所赋予的职业道义,也就是说法权和治权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矛盾。

六、结语

我国媒介伦理的焦点问题,首先是媒体行业的伦理哲学是以义务论还是功利主义为原则。道德源于人类生存的需要,是为满足人类的需求而存在的。随着社会的环境变化,道德也是随之变化的。道德应当是实现每个人利益和幸福的手段,媒介需要功利主义还是义务论一目了然。在目前媒介转型阶段,产业化的发展赋予媒介经营权,使媒介从事业单位转变为经济单位,媒介产业性质的变化是否会导致新闻行业性质的变化,从而影响新闻全部功能的实现,这一问题值得关注。公益化的发展使得媒介无需考虑各种利益,由媒介企业自负盈亏,以保证新闻的公正与公平。新闻专业伦理与制度伦理之间产生矛盾,专业伦理时常陷入困境。

[1]王海民.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95-496.

[2]郭镇之.欧洲公共广播电视的历史遗产及当代解释[J].国际新闻界,1998(5):49-54.

[3]薛洁.论公共广播电视体制的优势——日本NHK经营模式分析[J].新闻知识,2004(10):49-50.

[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文件[EB/OL].(2008-12-07)[2014-03-15]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69945

[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EB/OL].(2009-04-13)[2014-04-13]http://www.gov.cn/jrzg/2009-04/13/content_1283983.htm.

[责任编辑 孙艳红]

An Inquiry into the Origin of In-depth Contradiction in China’s Media Ethic

HAN Qiang,XIA Qiu-yue
(College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Xinjiang university,Urumqi,Xinjiang 830000,China)

With the deepening of market-oriented economy,the mass media has seen rapid progress by virtue of media globalization and its rule of development,Meanwhile,media ethics problems cropped up in Chinese journalism,which affects not only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mass media,but also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morale and culture.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root of problem in media ethics by analyzing five in-depth contradictions of media ethics in China,namely the deontology and utilitarianism,industrialization and public welfare,professional ethics and institutional ethics,public rights and private rights,legal rights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medium body;media ethics;in-depth contradictions

G44

A

1007-5674(2014)05-0104-04

10.3969/j.issn.1007-5674.2014.05.023

2014-07-06

韩强(1956—),男,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新闻学,传播学,广告学;夏秋月(1990—),女,四川广安人,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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