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DNA技术应用的反思①

2014-04-17 05:32尚云杰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伦理基因

尚云杰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太原030006)

DNA(Deoxyribonucleic acid),中文译名为脱氧核糖核酸,是染色体的主要化学成分,也是基因组成的,有时被称为“遗传微粒”。DNA是一种分子,可组成遗传指令,以引导生物发育与生命机能运作。其主要功能是长期性的资讯储存,可比喻为“蓝图”或“食谱”。其中包含的指令,是建构细胞内其他的化合物,如蛋白质与RNA所需。带有遗传讯息的DNA片段称为基因,其他的DNA序列,有些直接以自身构造发挥作用,有些则参与调控遗传信息的表现。

一、刑事侦查中DNA技术应用对社会的影响

科学技术是应用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其产生和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对社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也伴随着一定的消极影响。现就DNA技术在刑事侦查应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探究及反思。

(一)积极影响

1.DNA技术为刑事侦查开辟新途径。DNA技术是生物科学技术与刑事侦查完美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为刑事侦查获取有力的科学证据提供了新的途径,已成为刑事侦查中必不可少的侦查和取证手段,在刑事侦查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在新形势下,针对犯罪团伙的新特征、新趋势,DNA生物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充分展示了现代科学技术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重大作用。

2.DNA技术为刑事侦查提供新证据。DNA证据应用于刑事侦查中,极大地提高了案件侦破效率,并为一些遗留案件以及强奸案、杀人案、亲子认定等一系列重特大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DNA技术拓展了刑事侦查的思维模式。首先,DNA技术促使新的科学思维的产生。DNA技术引领我们走进了生物科学的时代,产生了一种新的科学侦查思维,它的出现补充和完善了传统侦查思维。在某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对现场进行DNA技术勘查,可以全面勘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留下的痕迹。其次,为刑事侦查提供了科学的侦查模式。在刑事侦查中,DNA技术以新的侦查模式出现,在侦办一些强奸案件、杀人案件、碎尸案件、案件串并、纠正错假冤案等重特大案件中,新侦查模式必定成为侦查破案的杀手锏。

4.产生了新的科学侦查手段。新的思维、侦查模式的出现,同样也就伴随着新的侦查手段的产生。新手段以DNA分子生物技术高度的排他性、准确性、唯一性、不变性、可信性等特征,成为一项新的科学手段运用于刑事侦查中。它的出现对侦破一些强奸杀人案、凶杀案、碎尸案起到了关键性和主导性的作用。

(二)消极影响

DNA技术作为证据使用在刑事侦查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作为证据时是否存在缺陷和漏洞,是否有可能成为错误的证据使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事实证明,DNA技术产生的只是高概率事件,没有准确结论,只有两个证据相似性极高。DNA技术的鉴定结论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只有达到一定标准,在特定的范围中,DNA鉴定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现在我们就DNA技术有可能出现一些错误结论进行深入分析。

情况1:基因完全不同存在例外。通常认为,DNA分子具有唯一性、独特性、排他性等特征,这些只是针对大部分人来讲。经过科学实验得出:同卵双胞胎或者多胞胎DNA分子完全相同,这就验证了DNA基础理论中的小概率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在一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一对孪生兄弟其中之一所为,DNA技术鉴定只能从DNA序列和图形中确定是孪生兄弟所为,但具体是谁则无法确定。DNA鉴定结论的不唯一性,导致DNA技术失去其甄别作用。

情况2:DNA发生变异。每个人的DNA分子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已经确定,它好比我们的身份证,每个人都是确定的,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其确定的一面,也有其不确定的一面,同时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如:我们认为人类的DNA分子是固定不变的,但也有可能在特定的环境中发生变异,这将意味着有的人可能携带一组以上的DNA基因。

情况3:DNA技术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中可能存在被污染或其它误差。DNA技术的鉴定是人在一定环境下进行操作和实验,人为操作就可能产生疏忽和失误。同时,DNA证据的提取是在极其苛刻的环境中操作,有可能出现实际操作环境达不到实验标准,导致DNA分子被污染或发生变异。DNA污染有自身污染、交叉污染、PCR污染3种,还存在着人为误差等情况。为此,盲目相信或过分依赖DNA技术也会导致侦查工作误入歧途。

二、DNA技术在刑事侦查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科学技术产生的基本模式为:人——技术——人。前一个“人”是总结和发现技术,后一个“人”是完善和运用科学技术。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产生于人类生产实践,并最终服务于人类生产实践。它的产生符合一般事物的发展规律,在矛盾和辩证中不断成熟和完善,它的出现将产生系列价值伦理问题。DNA技术作为一项新型的高科技生物技术应用于社会,必然会伴随系列技术伦理和价值伦理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哲学的角度对其所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DNA技术在刑事侦查应用中引发的伦理探讨

人类对DNA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所作出的评价褒贬不一,主要包括无用论和可用论。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应该在自然状态下生存和发展,任何有悖于自然规律的事件都是不可取的。DNA技术是人类在实践中积累、发现和产生的一项人为技术活动,违背自然发展规律,会给人类和社会带来负面效应。如由于人为、技术误差、基因发生变异等一些原因导致了DNA结论存在失误,引发冤假错案,使一些人无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甚至直接侵害公民个人隐私,使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打击,一定程度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的产生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催化剂是科学技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典型例子,为刑事侦破案件指引了新的科学方向,提高了侦破效率,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我们必须从事物的正反两方面客观地看待DNA技术。既要看到它对人类社会作出的巨大贡献,也要看到它的负面效果。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消除其消极影响,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二)DNA技术在刑事侦查应用中引发的社会道德伦理反思

我们都知晓,DNA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类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它的出现仍然存在道德伦理问题。其一是DNA的技术使用缺乏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支撑,在采集和使用公民DNA基因中存在非法采集和基因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其二是在基因的采集、存储、操作、比对、销毁等环节中,由于人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将有可能导致基因信息泄露问题,使公民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对于基因中携带疾病或其他一些不鲜为人知的个人隐私信息,一旦泄露,将会对公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甚至引发社会问题。因此,我们不但要从制度、立法等方面逐步对其进行法制化,还需在DNA样本的采集、存储、比对、销毁、使用等技术操作方面逐步规范化,同时也要不断革新技术本身,尽可能完善检测环境,减少人为操作,缩减检验环节,减少操作失误和漏洞,避免冤假错案、信息泄露等事件发生。

三、刑事侦查中DNA技术应用的方法论分析

DNA技术的产生和发展遵循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应进一步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研究和探讨DNA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一)刑事侦查中的DNA技术来源于经验总结

“所搜集的感性材料往往是粗精混杂,真伪并存,彼此相隔,表里未辨的。只有对感性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改造加工,才能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都是先从实践的基础上搜集感性材料,产生感性认识,然后在感性材料达到一定量变时,经过总结和推理提升到理性认识,最终由量变发生质变后,逐步总结形成理论知识,并将理论实践于社会。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认识事物的发展规律,准确把握事物本质。DNA技术的产生正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事物表面现象到事物的本质,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DNA技术的发展是由遗传学的奠基人孟德尔进行豌豆实验时,经过无数实验,最终发现和提出生物是由无数基因分子组成的科学假设及“基因因子”假说,生物化学家菲奥布什·莱文、奥斯瓦尔多·艾瑞等科学家进一步从实践中验证并解开了DNA分子的组成结构和模型,得出DNA分子的理论基础,产生的DNA技术。

(二)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途径

“人类的生产活动主要是从经验出发,在黑暗中摸索。也就是说,先有生产,在生产实践中提炼出技术,在改进技术的过程升华为科学,遵循‘生产——技术——科学’的模式。”可以说技术是在产生、认识、实践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和总结出的客观规律,在将客观规律推广和应用过程中也必将反作用于客观世界。DNA技术是由无数科学家在实践中,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产生的,它的出现经历了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无规律到有规律的曲折过程。英国遗传学家杰弗瑞斯教授最先将DNA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并取得了成功,为DNA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开辟了先河。随后,又经过了无数成功的案例,最终证实DNA技术在运用于刑事侦查是正确选择。同时也证明了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途径。

(三)DNA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在一般中发现特殊,在特殊中总结客观存在的一般规律,并将这些规律反作用于社会实践,其过程是一种归纳和演绎的过程。在一般中归纳,在特殊中演绎,在反复的实践和总结中,DNA技术逐步趋于成熟和完善。可以说,任何一种成熟的技术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总结和完善。DNA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有PCR技术DNA扩展技术、数据库及其它。这些新型技术最初都是不全面、不系统、零星的。总之,对于DNA技术理论,还需要从立法、技术革新、道德伦理、价值伦理等方面不断补充和完善。

注释:

①此论文为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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