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2014-04-17 02:27
江苏科技信息 2014年21期
关键词:发表权馆际互借信息网络

张 颀

(1.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北京 100034)

0 引言

文献传递广义上是指以任何形式、从任何信息源中为用户提供信息副本的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图书馆或其他文献资料提供单位将文献资料或文献资料的替代品传递至发出请求的图书馆、读者或其他请求方的一种服务。一方面,文献资源总量也呈现出惊人的增长态势,任何一个图书馆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开展馆际互借及文献传递正是为了扩大文献共享面、解决单一图书馆资源局限的根本性解决途径;另一方面,科技发达为文献传递提供了更为强大的工具和手段,特别是在电子文献传递过程中,随着移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及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的发展,使得文献传递更为便捷。然而,伴随着文献传递的电子化、网络化发展给用户带来的便利性,电子文献的易传递性、易扩散性同样给被传递文献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众多问题[1],本文将着重研究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探讨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中侵权问题的解决办法。

1 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1 复制权

著作权法第9 条第5 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形式在著作权法第9 条中是以例举的形式规定出来的,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会不断出现新的复制形式,因此条款中的“等”字为新科技下的新复制形式留有了余地[2]。网络时代的来临,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被进一步延伸拓展,将作品上传到互联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这在社会范围内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但由于立法空白至今未形成定论。

图书馆在开展文献传递和馆际互借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文献开展复印、扫描,这时尤其要注意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保护。以谷歌2004 年启动的“数字图书馆”工程为例,其计划将全球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所属图书馆的藏书转化为电子书,当年就完成了约700 万册书籍的电子扫描工作,这些图书馆包括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密歇根大学、牛津大学所属图书馆及牛语公共图书馆等[3]。但该计划一直遭到美国非盈利组织开放图书联盟(Open Book Alliance)抗议,声称谷歌的图书扫描和解协议违背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WTO 贸易产权协议,据悉,德国以及法国已就谷歌所达成的扫描和解协议提出抗议。谷歌就这些反对意见做了相关调整。但是谷歌依旧坚持其电子图书扫描计划是出于公共利益[4],至今该项目还在搁浅之中,可见,复制权是图书馆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10 条第12 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而2006 年7月1 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更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详细规定,其第7 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图书馆面向本馆服务对象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不经出版人授权行使,但馆际互借、馆际网络文献传递是否需经过版权人许可,合作同盟内图书馆是否可被视为相互间的服务对象而不需履行告知义务,这一点界定较为模糊。

1.3 发表权

发表权,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来说,是著作权人完成创作后,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创作公诸于众,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将作品公诸于众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最基础的权利。图书馆在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些还未发布的资料,如学术交流会议上的学术报告、PPT,学生的学位论文,科研成果阶段性报告、项目报告等,这些文献一般都还未经发表,就由作者拿来在校内做第一时间的分享,因此在处理该类文献的传递时,要尤为注意对著作人发表权利的保护,告知借出方或被传递方该类文献还未经发表,未经作者许可不得随意摘录、转载、引用。

2 文献传递中侵权问题的解决和规避

2.1 加强文献传递的立法工作

至今为止,我国已制定4 部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还有18部专门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在某些具体领域,如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领域,这些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操作方面仍不具备明确的指导性。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对图书馆豁免权利的规定都不够明确,图书馆在哪些条件下开展的文献传递可不经版权人的许可,相关法律条例均未给出详细规范。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则对图书馆的文献传递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美国要求只有公益性图书馆可以进行文献传递,并且对文献的复制和传播均不可以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性质。进行文献传递的图书馆还要面向公众,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此图书馆所专门服务的研究机构,还包括相关研究领域的个人[6]。因此国内应当出台更为具体的知识产权规范或操作指南,甚至针对图书馆的文献传递专门制定法规,明确图书馆文献传递的内容及范围。

2.2 树立图书馆及用户的知识产权意识

长期以来,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都较为淡薄,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比较容易失去其原创力。因此,图书馆在开展文献传递过程中同样需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培养馆员及用户的知识产权意识,贯彻落实知识产权相关教育,让用户理解围绕作者著作权而产生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作品保护权等一系列人身权及财产权,培养其知识产权意识,引导其合理使用通过文献传递获取的各项文献资料,同时正确行使自身学术成果或作品的著作权及知识产权。

2.3 合理规避文献传递中的侵权问题

图书馆馆藏资源共享共建过程中,如若仅仅依靠合理使用、直接授权等传统的文献传递模式势必会大大降低文献传递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必须通过相关合理性的规避及法定许可情形下的使用,促进图书馆资源的共享共建。如国际图联颁布的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立场,其认为非商业化的公共借阅并不属于版权规制的范围;国际条约规定,图书情报机构为了用户个人学习和研究的需要,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只要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都是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此外,国内一些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写有法定许可情形,图书馆的文献传递应尽量选择在法定许可形式下开展。

3 结语

图书馆的文献传递符合了资源共享的发展趋势,但不容忽视的是传递过程中对著作人复制权、发表权、信息网络发表权的侵权,图书馆应呼吁国家加强文献传递的立法工作,积极树立图书馆及用户的知识产权意识,合理规避文献传递中的侵权问题。

[1]卢国强.关于我国文献传递中版权规范的思考[J].图书馆建设,2012(9):11-14.

[2]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的浅薄理解[EB/OL].[2014-01-20].http://blog.sina.com.cn/s/blog_97d448d30100zitp.html.

[3]谷歌申请图书馆扫描专利,实现批量化扫描[EB/OL].[2014-01-20].http://tech.qq.com/a/20090504/000153.htm.

[4]美开放图书联盟称谷歌电子书扫描违反知识产权法[EB/OL].[2014-01-20].http://www.techweb.com.cn/news/2010-05-11/598376.shtml.

[5]信息网络传播权[EB/OL].[2014-01-20].http://baike.baidu.com/view/107396.htm?fr=aladdin.

[6]胡芳,钟永恒.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07(6):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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