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董敬怡
“科技金融”一词是深圳科技局于1993年首次提出,意在通过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推动当地高新技术发展。此后,学术界对科技金融进行了大量研究,相关的认识也不断加深。现在通常认为“科技金融”是以金融投入为主体,以科技投入为导向,通过制度、工具、模式等创新,将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科技金融立足于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方面,科技进步为金融创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如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丁述军:《我国的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载于《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且科技进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以满足其融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可以为科技进步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从而保证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
本文所说“科技金融”是指金融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相关数据显示,中国65%的发明专利、75%的技术创新以及80%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茹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行为探析》,载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但是融资难、融资贵这些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同样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最大阻碍。因此,要加快中国科技金融发展的步伐,重中之重便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灵活、便利的金融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科技金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不断发展。总的来说,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1985~1995年)。以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起点,我国正式提出以科技信贷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标志着我国科技金融事业的兴起。 第二阶段为探索阶段(1996~2005年)。在此阶段,国家为了加快科技金融的发展,出台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科技金融发展路径。这一时期,资本市场是全国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第三阶段为科技金融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2006年,我国出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其中涉及科技金融的政策多达9项。*王伟中:《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载于《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12期。2009年创业板正式在深交所推出,进一步调动了各级政府部门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积极性,使得我国科技金融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1年以来,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宏观背景下,经济发展对科技进步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宏观政策趋于稳健,以前那种靠财政刺激或者大量增加货币供给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不再适用,导致资金面持续紧张,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为此,科技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等八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为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提出了纲领性意见,致力于提高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化解科技发展面临的资金“瓶颈”,为加快我国科技金融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深刻意义。
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科技金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服务体系,有力促进了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科技金融的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以中关村科技园为例,该园区内每年的初创企业达4000家,一年中消亡的企业也接近4000家。消亡的原因,除了少数被收购或技术路线被证明有问题之外,绝大多数是因为初创期需要大量的资金供给,但是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足额的抵质押物,且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对混乱,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轻易提供资金支持,导致许多中小企业倒在了这个“有投入没产出、有研发没产品”的发展阶段。可见,科技金融结合依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为了加快经济转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我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逐年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并把科技金融作为一项重要手段,在全国多个城市进行试点,旨在推动服务于科技创新的金融体系建设,推进科技金融在全国的快速发展。虽然政府层面持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但是纵观科技金融发展的整个历程,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对科技金融依然缺乏足够的认识,科技金融缺乏有效指导,许多地区的科技金融试点局限在高新技术园区内,许多成功经验未能得到复制扩展,科技金融相关政策的落实力度严重不足,阻碍了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速度;*董涛:《加快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建议与思考》,载于《科技信息》2013年第15期。另外,虽然国家层面高度重视科技金融的发展,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金融促进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缺乏统一的指导,导致政策碎片化,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因而在指导科技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难以形成整体性指导意见,弱化了国家对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国家财政投入大量资金,运用灵活多样的资金政策,积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建、创新、发展和市场开拓进程,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支持科技金融的财政性资金相对较少,不仅无法满足我国数量众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且也无法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例如,金融危机发生后, 国家启动“4万亿”财政刺激计划,但是2009年投资于科技金融领域的资金总额仅达到108亿元,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得不到财政政策资金的支持,政策带动作用难以显现。
此外,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和信用担保支持方面,近年来我国政府虽出资建立了多家担保机构,但由于没有健全的担保制度配合落实,没能充分发挥其担保能力。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通常只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资金跟进,从而限制了担保资金的发放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担保机构能够承担的风险有限,未与合作银行建立共担机制,担保风险与损失分担、补偿制度尚未形成,导致担保机构无力承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所带来的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缓慢,其融资难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科技金融结合,既要关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应该为那些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提供优惠政策。目前,我国虽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依然较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普遍反映税负较重,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只能通过收取更高的业务费用来维持自身的发展,无形中加大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税负较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营业税,税法规定对于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收入,可由地方政府决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是同样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却无法享受这些优惠。二是所得税,当前,政府对科技金融的认识依然不足,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更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处于相同地位的金融服务机构却无法享受同等优惠。如当前部分高科技园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按15%缴纳所得税,但是处于同一园区内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却无法享有这一税收优惠,须比照一般工商企业缴纳25%的所得税。三是准备金必须缴税,税法规定金融企业的准备金不得税前列支,须按照计提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除了税法明确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其他准备金必须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融资担保公司计提的担保准备金、融资租赁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等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加大了金融服务类企业的税收负担。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说,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是一个准公共物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政府的财政职能,这在美国、德国、奥地利等国家都是给予免税优惠的。因此,我国须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那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加快科技金融发展。
目前,我国金融专业人才严重不足,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仅要懂金融知识,更要具备一定的科技知识,导致科技金融类专业人才紧缺。如当前正处于蓬勃发展的科技租赁公司,租赁行业要求既要懂得产业,又要懂得金融,其从业人员往往是以投行的眼光在寻找项目,然后用租赁的方式运作项目,这对科技租赁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比如创业投资公司,该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便是优秀的管理团队,为吸引优秀的管理人员加入,公司一般给予管理团队部分股权,这成为专业人才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他们的退出所得需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专业人才投身科技金融事业的热情。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做强科技金融推进主体。政府应该持续完善财政政策,加大对科技金融的财政支持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科技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定规模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一方面应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信贷所预提的风险拨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另一方面应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再担保的担保融资机构由于企业违约所形成的担保损失,可由基金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应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早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投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二是由财政出资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初期的投资,从而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度过发展初期的困境,加速我国科技创新的步伐,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三是做强科技金融推进主体。政府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迅速扩大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的规模,以此来带动更大规模的社会资本进入科技金融领域,促进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
2.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科技金融进一步发展。为推进科技金融进一步发展,我国应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为此我国税法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明确税收优惠主体,金融机构开展的服务并不完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了加以区分,可以规定只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所获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如规定该比例在70%以上的金融机构才可享受此类优惠;二是该类金融企业计提的准备金免税,准许在税前扣除;三是该类金融企业应按照较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开征资本利得税,根据资本利得获取时限的长短,设置不同的资本利得税率,时限越长税率越低,超过一定期限可以给予免税优惠。这种方式可以提高金融服务机构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抑止短期炒作,达到正确引导资本市场投资行为的目的。
[1]马栓友:《财政政策与经济增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王涛、李石柱:《国际化背景下政府主导科技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分析》,载于《中国科技论坛》2002年第4期。
[3]王耀德、陈家琦、黄文华:《论技术创新的起源和动力》,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曾梓梁、胡志浩:《浅谈我国加大政府研发投入规模的必要性》,载于《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6年第3期。
[5]丁述军:《我国的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载于《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6]张亮:《公共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必要性分析》,载于《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第20期。
[7]茹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行为探析》,载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8]王伟中:《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载于《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12期。
[9]董涛:《加快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建议与思考》,载于《科技信息》2013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