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燕
(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江苏 南京 210018)
中心是南京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于2006年4月正式启动运行。其服务宗旨是提高服务效率,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中心具有较高的业务集成度、较丰富的科技资源、较完善的服务功能、较突出的社会公益性,作为南京市科委为全市提供科技综合服务的窗口,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工作的重要平台之一。
近年来,中心的各项业务总体发展迅速,为推动南京地区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与发达国家的科技中介业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作为南京市科委直属综合科技服务机构,中心承担了大量科技政务和延伸政府服务的工作,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然而,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中心被定为差额事业单位,加上没有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成果转化相关专项经费支撑,费用大部分需要通过面向市场的创收来实现,理论上造成了公益性与营利性、行政性与市场化之间的矛盾。
专业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设立必要的专门机构。就中心来说,除了贷款担保和动漫创业服务外,需要拓展的业务还很多,如科技企业培育、技术产权交易、专利展示交易、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培训等,对应都有相关牌子,但都是在中心的基础上增挂(暂挂)的,没有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没有真正享有法人权利,承担法人义务,导致业务发展空间小、市场竞争力弱、服务意识薄弱、管理水平低下,未能发挥科技中介应有的作用。事实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上述业务拓展中,以独立企业运作的担保公司和动漫公司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担保公司9年时间资产增长了20倍,动漫公司4年收回了投资成本,都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是在计划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方面,科技中介的法制保障比较薄弱。近年来,国家、省和南京市相继制定了多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规和政策,也有涉及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方面,但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的距离。另一方面,即使有了政策,力度不够。对科技中介发展的促进作用小,已出台的政策总体上是“宏观的描述性、原则性语言多,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少”。
中心拓展的服务涉及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登记、知识产权服务、科技金融、科技外事、科技投资、创业孵化、科技培训等技术转移的全部内容,需要有一个专业化的队伍支撑。中心因受体制机制约束,没有相对独立的进人和人事任免等权力,现有从业人员专业及年龄结构不合理,直接影响了专业化能力。
任何组织的健康运行都离不开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优化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环境。
3.1.1 规范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科学管理
南京市的政府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有关南京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确定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应重新审查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利于或限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条款。
3.1.2 给予政策支持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包括了多项支持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但这些还远远不够,仍需进一步完善,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中所对外支付的服务项目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对于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3.1.3 优化发展环境
良好市场秩序是机构发展的基础。政府一是要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研究促进科技中介发展的政策法规,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的关系,形成法律定位清晰、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发展环境。二是要规范市场,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创业环境;三是政府应统一规划各方面和多层次的中介服务,满足社会各类需求。
3.1.4 强化机构发展规划
中心等服务机构要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各自的技术、人才、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业务工作进行引导,进一步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
科技中介服务业是智力产业,因此人才关键因素。南京地区科技中介服务业提档升级需要一大批更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目前的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无法担当科技中介服务业提档升级的重任,当务之急是加大培养和引进的力度。
3.2.1 吸收高端与精英人才加入科技中介
一方面,充分发挥南京的人才优势,建立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各个领域的专家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针对不同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整合外部人才资源,满足社会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南京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把少数具有高资历的专家精英自身的发展和利益,通过多种方式与南京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与其建立长期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
3.2.2 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建立科技中介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制订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资质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快对科技咨询师、科技评估师、项目管理师、技术经纪人等的资格认定工作。
3.2.3 抓好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养
按照“分级培训、全面提高”的原则,以在职培训和资质培训为主要内容,突出抓好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2.4 培育科技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和商业信誉
科技中介组织也应注重自律制度建设,对会员的职业道德、操守进行详细界定,并设纪律委员会之类的组织来监督实施情况,认真查处社会投诉和举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独立、客观、公正、社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确立。要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加速使非独立的中介机构与上级部门脱离行政关系,转为独立经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因此,要加快体制和机制转变,增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推进科技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与社会化转制进程。
3.3.1 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关系
以全国事业单位改制为契机,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加速面向市场的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脱钩,逐步转制为独立经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对以提供公益性公共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体制改革,引导其逐步成为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综合型科技服务机构。
3.3.2 加快科技中介服务的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
按照业务特色化、服务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机制市场化的要求,着力择优扶持培育品牌,重点建设好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中心、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科技项目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开拓市场型的中介服务业务链,让科技中介组织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要鼓励发展股份制、合伙人制的专业中介组织,形成适合市场经济发展及科技中介行业特点的运行机制。
3.3.3 推进科技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合作机制
应该在建立区域性科技综合服务能力的基础上,着重加强某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通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除了对高校、院所及企业创新能力的整合,还要加强与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配合,为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集成服务。
3.4.1 转变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模式
原属于政府的部分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承担,使其成为联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将政府与中介机构脱离,使其能够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体,并且按照一般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政府要为科技中介服务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如建立建设共享的开放型数据库,打破政策部门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垄断,降低科技中介机构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建成的公共研究开发服务平台应向科技中介机构全面开放。
3.4.2 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管与考核
进一步加强监管方式的透明程度,应将多部门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的检查逐步转向集中性联合检查,对于业务范围广的综合性中介,应由目前的多元审批逐步过渡到一元审批;以完善法律法规、商业运作和专业服务为方向,建设中介信用服务体系、信用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中介人员和机构;建立科技服务业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赢得社会的理解、重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