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 李万峰
新型城镇化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 李万峰
在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中,财政投入一直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财力薄弱,投入到城镇化建设之中的资金十分有限,特别是与当前迅速扩大的城镇规模相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城镇软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滞后。如何走好中央提出的新型城镇化之路,找到发展过程中投融资体制的可持续发展之道,从而推进我国城镇化投融资发展的顶层设计与创新发展我国城镇化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具体措施,构建科学、完善和发达的投融资体系,当前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迫切解决。
新型城镇化;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
在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中,财政投入一直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财力薄弱,投入到城镇化建设之中的资金十分有限,特别是与当前迅速扩大的城镇规模相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城镇软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滞后。如何寻求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投融资体制的可持续发展之道,构建科学、完善和发达的投融资体系,从而有力促进我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为现代化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值得认真研究和迫切解决。
所谓“顶层设计”(top-down design),来自网络工程学,原意是进行一个大系统的建设前,要从顶层开始,由上到下地进行设计,后来被引入中国的改革领域。构建城镇化投融资的顶层设计,就是中央权威部门站在国家的战略高度、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对制约我国城镇化投融资发展的全局性、关键性问题进行判断,提出解决通盘问题的整体思路和框架,作为具体改革政策制定的根本依据,最终形成涉及城镇化投融资改革各阶段、各方面“一揽子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时间表、路线图,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投融资改革的阻力,降低城镇化的风险,确保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城镇化投融资过程中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好一下几个全局性、关键性问题:
1.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为政府主导城镇化建设提供了部分理论依据,而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主导型的投资模式,更使许多人认为,政府主导型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其实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中的许多内容并非纯公共物品,而是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私人投资,都可能引起产品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或存在缺陷;而政府主导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资金不足、效率低下、人才缺乏和管理不当等诸多问题,也使政府主导型城镇化投资模式面临广泛质疑。
城镇化建设中要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防止政府大包大揽又要避免政府该管不管。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城镇化投融资也应该坚持市场化导向,更加借助市场机制和市场运作形式,逐步形成财政资金引导、市场资金介入的市场化融资模式。
从国际经验来看,城镇化投资大都经历了从政府投资到私人投资再到公私合作的发展模式,我们应该根据各地城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多的采用公司合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人才,以提高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2.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在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应该比中央政府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为地方政府更加贴近居民,了解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有针对性;地方政府更加熟悉地方情况,在进行公共产品和服务分配时也就更有效率,这对于在城镇化过程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财富的公平分配具有重要意义。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带有鲜明的地域性特点。
中央和地方财税体制变革是城镇化投融资模式变迁的主要推动力,明晰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建立起财力与事权的动态匹配机制,是应对城镇化发展挑战的关键。在现行财政管理分配制度,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不匹配,形成了中央财政“结构性剩余”和地方财政“结构性赤字”,地方城镇化建设资金缺口普遍较大,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风险。要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融资风险进行控制,关键在于控制债务增量引起的风险,这不仅限于微观层面上有无现金流,或者有没有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更重要的在于地方经济增长与债务能否形成良性循环,因为对每一级政府来说,最重要的不是财权、事权和财力这三个要素形成固定的刚性组合,而在于是否能够形成动态匹配的体制要素组合,所以必须建立财力和事权动态匹配机制,以有效防控地方债务融资风险。
3.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配合。对城镇化投融资进行顶层设计,是因为城镇化投融资作为一个涉及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城市和农村、金融机构等诸多方面,为了保证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和互动,必须要有从上到下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充分发挥中央的权威,协调各地方、各部门、社会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行为,从而减少投融资改革中的阻力,保证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但进行顶层设计时也必须仔细倾听民众诉求,与从下到上的创新相结合,从地方政府的主动探索中获得启发和经验。
总之,学习兴趣、钢琴技巧和音乐内容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也始终贯穿在钢琴学习中。古人云:“涉浅水者得鱼虾,涉深水者得蛟龙”。只有领会钢琴教育的本质或者说是精髓,才能取得成功,这才是我们钢琴学习的目的与境界。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我国改革之初进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城市工业企业改革以及稍晚的乡镇企业,都是由基层创造的,这些改革经验经过中央决策,在全国进行推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近年来的农村土地流转、民营企业改革、科技创新、金融改革等一系列地方实践也为中央决策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在城镇化投融资的总体规划中,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使投融资改革更具科学性和前瞻性,而自下而上的基层创新使投融资措施在小范围、微观层面上获得试错空间,是中央政策的调整和纠错的机制,避免了政策失误对宏观层面造成的冲击,只有二者配合,才能保证顶层设计的正确有效。
4.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相协调。在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到2030年我国人口预计将达到15亿人左右,即使那时候城镇化率达到70%,但农村人口仍将占30%,也就是说仍将有近4.5亿的巨量人口在农村生产和生活。城镇化过程通过农民市民化能够解决部分“三农”问题,但不可能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让广大农村居民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始终是我们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国的庞大人口基数决定了,中国不可能走美日欧等国家城镇化的老路,即以城市化为中心任务解决农村发展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发展并行不悖,坚持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并行不悖,逐步让农民在进城还是留乡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逐步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定居,逐步转移农村人口改善农村民生,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最终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城乡双赢的新格局。
5.投融资机制创新和风险防范相统一。完善投融资政策,严格界定地方政府财政投资的范围,在城镇化投融资过程中,政府主要任务应该是搞好规划、加强监督,为社会资本进入城镇化投资领域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只要项目符合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就应该大力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方式进行公用事业投资、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地方投融资平台建设要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投融资平台应按照现代企业标准建立起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完善内控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政绩考核与评价机制;要将平台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提高投融资平台信息透明度,按时公开平台信贷规模、融资来源、资金投向和项目效益,并接受地方人大以及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推动投融资平台市场化,吸引战略投资者,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样化、管理手段现代化。
城镇化是未来20年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重大任务,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优化经济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途径。城镇化投融资需要一系列公共政策的推动,城镇化投融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必须突出顶层设计在城镇化投融资发展的首要位置。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协调配合,明确金融支持的重点。出台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的针对性措施,特别注意城镇化发展与工业、农业发展的协调性,围绕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做好金融支持文章,提升城镇化发展内涵。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政策合力。继续加大创新城镇化金融产品力度,加快推进城镇化。
我国金融体系由银行主导,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储蓄的分配。这种模式对推动工业化非常有利,但并不适合以城镇化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原因是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为短期存款,如果用于支持长期投资就会产生期限错配问题,在工业化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一般来说工业化项目由于是商业性项目,有比较明确且相对较短的投资回收期。但是在城镇化过程中,大量投资的商业化性质并不明确,而且需要的资金量也非常大。所以,在这种结构下,投资结构错配问题会更加突出。同时,如果过多使用银行贷款会显著提高企业和投资企业的杠杆率,增加潜在风险。而支持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多种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是政府应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快产品创新,改善金融服务。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推动股权质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简化审贷手续,完善授信制度,扩大信贷比例,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银行的运营成本。二是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和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县域小企业的生力军作用,努力推动地方中小银行发展成为中小企业的伙伴银行,有序扩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同时,大力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三是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范围,调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应进一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四是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和担保方式,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五是拓宽多元融资体系,鼓励中小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2.发挥金融体系对产业调整的支持作用。商业银行要把握城镇化过程中产业发展的趋势,分析预测信贷资产的行业风险和地区风险状况,积极调整信贷投入和客户的行业结构与地区结构,积极支持符合各地城镇资源禀赋、具有发展前景的优势行业和企业,对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落后,重复建设项目和污染城镇环境、浪费资源严重的项目,实行限制贷款或禁止贷款,同时加强清收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化和个性化服务能力。随着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的数量增加、生活质量随之提高,人们的金融需求也日益增多。金融部门要根据城镇化过程中居民的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如积极开办购建房、购买农机具、大宗耐用消费品、子女上学等消费性贷款,努力满足城镇居民对信贷资金的需要。
解决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超速发展是城镇化投融资面临的另一重要问题,要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地方债务的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风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大量借贷在本质上是一个体制性问题,要高度重视其产生的“宏观风险”,即地方政府融资膨胀和地方融资平台风险。
一要重新定位、加快重组。国家应制订统一标准,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严格限制在某些领域,比如说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平台进行重组。这其中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民营企业能做的事情,就尽量让民营企业去做。只有民营企业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才应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来做。
二要做实资本金,限制负债率。应当对地方政府平台的资本金状况进行一次统一的检查。在收缩重组的基础上把地方平台的资本金限期做实。对于平台的负债率,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做出统一规定,并且与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适当挂钩。
三要健全治理结构,培训平台高管。地方平台肩负着为地方城市建设投融资的艰巨任务,应规范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平台的经营水平和运营效率。地方平台在投资和融资两个方面都需要专业化的人才。因此,一方面要对现有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尽快提高高管人员的经营素质。另一方面要改变目前的选人机制,尽可能地从经理人市场招聘职业经理人,来提高地方平台的管理水平。
四要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透明度。推动当前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所形成的隐形负债向及时公开披露的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改变当前信息披露严重不透明的状况。要明确平台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地方平台资本金状况,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情况,项目担保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要把这些信息予以及时的披露,结束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要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的市场化。从各地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看,通过债券发行等形式筹资建设的项目,往往具有相对较高的透明度以及相对较严格的自我约束,这与债券发行所引入的各种市场约束机制密切相关。在当前的状况下,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市政债券等的发展,鼓励这些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也可以创造条件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开发区或科技园,同时也可以尝试运用更为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来经营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这主要是包括资产的证券化和更为灵活的融资结构安排。
六是银行应当推进更为审慎的对地方政府融资的风险管理举措。这包括对项目资本金的严格监控,以及对偿还能力的深入分析,控制发放打捆贷款,重点跟踪不同地方政府的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来把握融资平台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七要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无论是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的贷款行为,还是不同形式的发展行为,都有必要要求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必须与财力相匹配,期限必须尽可能与政府任期相一致。要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严格管理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同时在地方政府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有效清偿的情况下,适时探索实施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否则一个软的预算约束加上一个宽松的信贷投放环境,必然会鼓励一些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地方政府对信贷资金的低效率滥用。
总之,组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设施投资。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寅吃卯粮”的主要用于消费的债务性质完全不同,我国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筹措的债务性资金主要用于城镇化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尤其是地方急需发展的市政设施、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收储)、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其不仅有助于拉动即期地方经济的发展,更进一步夯实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的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考虑到“十二五”期间我国仍将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尤其是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仍需面对交通、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水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的巨大投融资需求,我们应按照“管理科学、责任明确、运作透明、监督有力、风险可控”的原则,继续规范审慎地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实践中,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融资平台的债务及其风险和客观评判融资平台的积极意义,简单地实行“一刀切”的做法,过于限制甚至不允许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新的贷款,从而切断地方政府巨大投融资需求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接口”,是不可取的。
由于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量需求巨大,而各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参差不齐,因此应设法解决地方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融资途径问题。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以作为理想的选择。我国从2010年开始由中央政府代发地方债。但是这种做法毕竟有它的缺陷,第一是规模有限,杯水车薪。第二是由中央政府代发,风险仍然集中在中央政府,而且没有办法借助市场的力量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所以还是应该由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债。地方政府发债会有几个约束环节:一是当地人大要审查;二是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要有一个总量控制;三是发挥信用评级机构,中介组织的作用;四是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在内,买和不买主动权在自己手里。有了这样四个环节来进行约束,总比银行一家“独当一面”要好。所以,我们还是主张通过发行地方债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当然,我们也要清楚地意识到其中蕴含的风险,一旦地方债务难以清偿,将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因此在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严格的风险防范:一是严格控制发债规模,二是加强地方政府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三是建立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的透明化来防范风险。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不论是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还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通过发行市政债券来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融资,都是最重要的市场化融资手段。从长期来看,推行市政债券是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方向,也是支持城市化发展必需的金融基础要素,有利于积极推动和促使地方行为理性化。在“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发展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系有很多内容,其中支持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就有三条:一是发展市政债券市场,二是深化政策性银行体制改革,三是要建立多层次区域性金融中心。而且“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要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发行市政项目建设债券”。未来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需在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金融体系等方面予以支持与完善。从目前实施情况看,基础设施建设大都由地方政府实施,但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是用上一代或者上好几代人积累的资金来进行,建设周期通常比较长,而建成以后享用的往往是下代或者下几代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一个在不同代际之间的“纵向不公平”。此外,还有一个“横向不公平”:这个人建设的时候在这个城市作贡献,建成以后又到别的地方去了。为解决这些不公平问题,建议最好是要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来建设基础设施项目,这样既可以解决“纵向不公平”,又可以解决“横向不公平”,还能避免商业银行短存长贷风险。另外,也要彻底改变当前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主体、以土地储备作为抵押支持、以银行信贷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地方政府融资模式,构建以市政债券为基础的多元化的地方政府公共资本融资模式,如今地方债务的显性化和透明化,是现阶段推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城投债”作为标准化的债务性融资方式,需要认识到其存在的合理性,建议尽快给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当前,创新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模式势在必行,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那就要切实落实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合理分工、合理负担的公共财政体制。政府财政在融资过程中应强调引导和杠杆作用,民营资本应该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营利性基础设施的重要力量,在一定时期内,外资也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主体和融资方式。
要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融资主体或项目管理主体,有效划分资产边界,实行多元化的融资主体,拓宽融资方式。第一类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部分或完全依靠财政补贴还款。这类项目可以通过成立投资公司等政府出资主体,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融资。第二类是准公益性项目,但市场化运作模式成熟,以收费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可以采取成立项目公司或委托民间资本代理运作,选择有实力有经验的法人实体,收费权的注入作为融资的要件,此类融资的偿还以项目运营收益为主,并依靠部分财政资金。第三类是土地、房产等收益性项目,属于完全商业项目,依靠项目自身收入保障归还融资,其还款来源主要为土地出让收入或项目运营后的综合收益,不涉及财政资金。因此,地方政府可在充分研究所辖地区的建设需求,合理预测可支配财政收入和债务规模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的融资主体体系,合理配置财政资金,引入民间资本、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资金,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所以,可从以下两个维度去考虑城镇化投融资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一方面,要推进城建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推进城建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是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解决城建投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与供给短缺这一根本矛盾的基本途径。推进城建投融资主体多元化,要打破传统的城建投融资以政府为主体的模式。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政府应从经营型基础设施投资领域逐步退出,而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主体,中标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和运行,坚持投资、回报、风险等由投资主体承担的方式,加快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进程,实现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
另一方面,也要推进城建投融资方式多元化。要突破传统的城建投融资方式的单一化模式,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和规范,根据城建具体项目的不同情况,合理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逐步引入各类基金,或者采取出售、上市、发行债券、实施资产证券化,转让经营权等形式引进社会和民间资金;有条件的城市也可探索发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债;根据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的实际,可适当引进国际上基础设施投融资中出现的新的融资工具和方式,如在公用事业方面,采用PPP模式,可通过使用者付费和政府补贴结合的方式,使投资者顺利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公共服务方面,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政府的公共部门要确定所需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私人部门提供具体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的价格听证会或者是双方议价等方式提供价格。
我国是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中的大国,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和情况不同,采取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应差异化考量和选择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城镇化投融资体制机制。要确实能够针对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不同地区的先行实践做法进行研究,试图找出符合不同地区实际特点的好的模式、方法,总结经验,提升理论,以促进我国城镇化投融资的发展。应该说,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条重要途径,而金融支持则是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保障,在分析对国外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采取的金融支持手段基础上,应该对工业化和城镇化互动发展过程中的金融支持加强研究,特别是要对政府诱导型的金融支持民族地区城镇化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基础一般相对薄弱,多处于城镇化初期和中期,作为一种要素集聚的金融融资方式,能有效支持当地的城镇化建设。比如,有关学者在相关研究中表明,政府在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中让位于私人部门,加强引导形成强金融市场诱导机制,可吸引外源性资本,通过诱导型商业性金融、担保体系、开发性金融、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推动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建设,为如何解决民族地区城镇化提供借鉴经验。再比如,还有学者调研分析了金融发展在农村城镇化中的助推作用,并对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资源配置自发性失衡、金融供给没有适应需求结构演变、风险管理型结构发展缓慢等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资金就地转化水平、创新融资服务模式、通过区域金融中心的辐射能力来提升城市功能、提高城镇化水平等完善金融支持城镇化的政策建议。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国内城镇化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进行案例研究,提炼好的做法与经验,对城镇化发展与金融支持的相关性进行解剖和研究,找出城镇化与现代化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逻辑和路径,特别是在深入探讨较发达地区的城镇化发展概况后,应对城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进行互动分析,对未来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城镇化发展的作用提出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具体政策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在此方面就做出了有益的探讨,课题组通过对烟店轴承产业集群在金融推力的作用下,推进城镇化进程进行回顾,结合其他城镇化发展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产业集群是一种有效实现城镇化建设的路径,认为烟店模式一种可供借鉴的产业集群、金融渗透和城镇化发展方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不同,对城镇化投融资体制的具体设计也应该有所不同,不能再采用“一个人有病,全家吃药”的政策模式,用姚明与潘长江的身高平均值去设计政策机制,结果出台的政策机制可能既不符合姚明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潘长江的实际情况,以至于政策无法在现实中接地气,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期望有更多的学者能在结合不同地区实际特点的基础上,加强实际调查研究,找出符合不同地区情况、不同模式特点的差异化城镇化投融资政策机制模式,切实促进我国不同地区、各具特点的城镇化建设发展。
[1]世界银行:《2020年的中国》,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
[2]贾康、孙洁:《城镇化进程中的投融资与公私合作》,载于《中国金融》2011年第19期。
[3]徐宪平:《面向未来的中国城镇化道路》,载于《中国经贸导刊》2012年6月上。
[4]马庆斌:《中国城镇化融资的现状与政策创新》,载于《中国市场》2012年第16期。
[5]刘尚希:《我国城镇化对财政体制的“五大挑战”及对策思路》,载于《地方财政研究》2012年第4期。
[6]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公共服务供给中各级政府事权财权划分问题研究(下)》,载于《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26期。
[7]陆茵秋、孙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谁之幸谁之忧》,载于《中国改革》2012年第12期。
F291.9
A
2095-3151(2014)8-004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