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雪
(分宜县环境保护局,江西 新余 336600)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时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中国,1979年9月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随后(1981年)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及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基本建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
1.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2.项目建设需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实施在控制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方面产生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一些管理及实施上的问题,特别是经济较落后单一追求经济发展的地区。
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我们发现,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不了解,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过程就是行政审批,把环评机构和环评审批部门混为一谈,导致工作被动;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拿到行政许可后,建设单位就有万事大吉的思想,不按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不理解环评的目的和意义;更有个别企业存在未批先建,或者为了躲避行业及政策规定,擅自更改建设内容。这从根本上违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变成形式。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中的一项特殊管理办法。从本质上说,它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延续,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发挥意义的有力管理办法。通过对区域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保验收率的统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良好,但“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较差,绝大部分建设单位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在未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此种情况下,即使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污染问题却没有从起点得到控制,发挥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积极意义。
新的环保法修订完成,将于2015年元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环保法增加内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此内容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从政府到普通群众的各自环保义务和责任,但要真正发挥其作用,仍需要较长时间的发展。地方政府应制定详细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将环保责任和义务纳入各级机关、部门和单位的业绩考核,这样才能让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这份责任。
目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率低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业主自身的环保责任意识低的因素,更重要的是“三同时”制度管理机制的缺陷和环保与经济效益的失衡。作为一项特殊的行政许可,“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其不足的地方,除了部分上市、生产出口产品等企业在生产和产品销售方面会受制约,一般企业生产者在通过环评与其他部门许可后,可正式投入运行。
1.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这项行政许可程序适当前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不能给予生产、经营、产品合格等相关许可。
2.加大环保执行力度。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而擅自开工生产经营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防止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3.从市场机制和消费者双重方向积极推行环保企业产品,让环保企业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持续的艰巨任务,从政府到普通群众,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李海生.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汇编[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2]陆书玉.环境影响评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