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铁军 胡俊杰
1.完善财政支出决策过程中听证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在我国财政支出监督领域的实践,应该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的方式,明确听证制度在财政支出及其监督的各个环节的应用。将听证制度引入到财政支出项目确定等财政支出决策环节,并将其作为人大决策前的固定程序,将相关听证笔录作为向人大提供决定预算审批的必备材料;将听证制度引入到如政府采购制度等财政支出执行环节,通过财政支出执行过程中的行政听证,确保财政支出执行的合法性;将听证制度引入到对财政支出决算审批等财政支出事后监督环节,通过听证制度巩固财政支出事后监督的实效。
2.完善财政支出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财政支出信息公开工作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完善财政支出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第一,要提升财政支出相关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层次,增强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约束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有限,对于与公民知情权密切相关的财政支出相关信息的公开制度,应该通过人大制定法律加以规范。第二,要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修订中增加有关预算信息提供和披露的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过程中增加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规定。第三,要制订其他有关法规,规范财政支出相关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程序、实现和救济途径等问题,构建起财政支出相关信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公开制度。
完善财政支出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核心是明确财政支出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财政支出相关信息的公开内容应贯穿财政支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关于财政支出相关信息的事前信息公开,应该公布经济总量、经济规模、经济增长量等基本数据,也要公布各个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决策参考资料。关于财政支出相关信息的事中信息公开,第一,应该公布预算支出的内容,且预算应按照部门、功能、经济性对全部政府支出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使公众通过预算能够了解政府在某个项目上花了多少钱;政府的每一部门花了多少钱。第二,要明确和公布各项支出、各部门支出的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而配置的资源。列出的支出要详细到具体项目。第三,政府的各项支出都要包括在预算及与预算直接相关的文件中,不应有预算文件之外的政府支出。关于财政支出相关信息的事后信息公开,应该公布财政支出决算报告,公布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调查和评价报告,公布与之相关的审计报告,甚至要追踪政府部门对问题的处理过程。
3.确立并完善我国财政支出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公民财政支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仍是空白的现状,应该扩大现有关于公益诉讼范围的规定,将财政支出监督相关问题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范围界定为“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既没有排除也没有明确对财政支出监督相关行为的适用。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在再次修订该法时将与财政支出监督相关的行为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具体而言,与财政支出监督相关的行为包括财政支出决策过程违法行为、财政支出预算编报不实行为、违法或不当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支出违法相关信息公开法规的行为、财政支出过程缺失相关听证制度的行为等。
完善公益诉讼的主体制度,将公益诉讼的原告扩展到公民个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却没有赋予普通公民该项权利。美国的民事公益诉讼被称为“公共诉讼”、“公民诉讼”,它是由政府机构或私人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寻求追索金钱作为民事惩罚或寻求一项禁令,命令被告停止继续违反所应适用的规章的行为。私人原告称“私人总检察官”,意指私方当事人像政府检察官那样采取行动,来维护民事公共利益。英国也认可个人提起财政支出监督相关公益诉讼的资格。英国“选民对地方政府不合法的开支可以向区审计员提出反对意见,或向法院申诉,选民对区审计员的决定不服时也可向法院申诉。同样,国家纳税人也可以纳税人资格控告中央政府的财政开支行为。”随着我国公民诉讼权的保障日益受到重视,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规定任何公民均能够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一个法治发展的趋势,是合理的规定,也必然会加大遏制侵害社会公益行为的力度。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的分类、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
(李摘自《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双月刊〉《构建保障公民财政支出监督权的制度体系》)